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辦理結婚登記,復職後可否申請婚假?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辦理結婚登記者,復職後只要尚在婚假的請畢期間(原則上三個月內,經同意得延長至一年內),且已完成結婚登記並提出合法證明文件,雇主即應依法准予八日婚假及給薪,並應依公司假勤管理辦法及法令規定適當處理相關休假與薪資給付事項,以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並維護良好的勞雇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辦理結婚登記,復職後可否申請婚假?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應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作為准假與否的依據。勞工結婚是否有效,直接攸關婚假申請資格,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根據民法第988條第1款,結婚即屬無效。因此,勞工申請婚假時,必須已完成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才能依法申請並享有婚假權利。
因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已依修正後的民法第982條正式改採登記婚制度,因此勞工申請婚假時提供的證明文件,必須能證明已完成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之事實。若雇主內部假勤管理辦法仍規定以喜帖或結婚證書擇一作為證明文件者,應予修正,改為要求提交「經戶政機關登記完成之證明文件」,以符合現行民法登記婚生效的制度要求。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同規則第10條復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結婚是否有效,攸關婚假的申請資格,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無效(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依照上述規定,勞工如向雇主申請婚假時,必須已完成向戶政機關的結婚登記(結婚始有效力)且須向雇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准假與否的審核(前述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參照)。
過往由於婚假的使用缺乏彈性,勞工須於結婚登記後一次請足八日,導致婚事籌備、宴客或蜜月旅行等安排受到限制,為解決此一問題,勞動部規定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婚假的請畢期間原則上為三個月內,若獲雇主同意則可展延至一年內。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舉例而言,勞工如排定於1114年3月28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可自同年3月18日起3個月內(即114年5月17日前)向雇主申請婚假,但經雇主同意時,得於110年2月17日前請畢。 至於雇主有無同意?可先檢視雇主的假勤管理辦法,若已明定勞工得於結婚登記日前10日至1年內可以分次申請,因雇主的此一規定較前述勞動部令釋規定更有利於勞工(,自然應優先適用。
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其與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依然存在,僅係暫時中止,於該段期間,勞工不須出勤提供勞務,雇主亦得不給工資。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如辦理結婚登記者,於該期間既不需出勤提供勞務,其本人即得處理與結婚有關之事宜,雇主無須給予婚假。勞工如於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仍在得行使婚假權利期間時,可續請婚假,雇主不得拒絕。
故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始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倘若復職日較其結婚登記日前10日起1年內為提早者,因尚未至婚假給假期間的最後請畢日期,雇主仍應給予婚假。
如該名勞工復職日則仍可向雇主申請8日婚假。
另值得一提的是,若雇主的薪資或福利管理辦法中有提供結婚禮金的規定,則勞工即使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完成結婚登記,只要勞雇關係仍然存在,符合員工資格條件,即應仍享有請領結婚禮金的權利,不能因留職停薪而否定其身分資格及相關福利。
-勞資-請假-婚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民法第9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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