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是什麼?什麼情況可以請婚假?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論勞工是首次結婚,抑或是離婚後再婚,只要能提出戶政機關登載之結婚證明等合法文件,證明其有真實的結婚事實,便依法受婚假制度的保障。這也彰顯了我國法律對於婚姻自由及平等保障的基本立場,即無論是初婚或再婚,只要符合結婚要件與程序,皆享有平等的休假權益。若勞工有惡意,與他人合謀進行假結婚或假離婚,藉此濫用婚假制度以謀取不當利益,則屬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受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假是什麼?什麼情況可以請婚假?
 
從法律上來說,婚假是指勞工因結婚而依法享有的一段有薪假期,是為了讓勞工能夠妥善安排與完成結婚相關事宜而設置的特殊假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而請假期間內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進一步細節則在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明確規定,勞工結婚時可申請八日的婚假,且工資照給。
 
此外,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也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作為准假依據。因此,勞工在提出婚假申請時,應一併檢附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證明結婚事實的文件,供雇主審查。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而不依法給予婚假,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對雇主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以示警惕。
 
勞工結婚是否有效,攸關婚假的申請資格,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無效(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
 
因此只有完成戶政機關結婚登記的勞工,才享有申請婚假的資格。結婚是人生重要大事,按照社會通念,締結婚姻者多半以真誠、慎重的態度對待婚姻關係,理想中應是攜手共度一生。然而現實生活中難免有因性格不合、家庭因素或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情形,甚至可能出現喪偶後再婚的狀況。
 
只要勞工在離婚或喪偶後重新與他人結婚,依法完成結婚登記,即可再次申請婚假八日,雇主應依法准予婚假並給薪,不應有異議。可是,若勞工有惡意,與他人合謀進行假結婚或假離婚,藉此濫用婚假制度以謀取不當利益,則屬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受保護。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必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若勞工以短期間內連續結婚、離婚四次之情形申請婚假,其真意難免令人存疑,若非出於真實婚姻意圖,而只是為了獲取婚假及工資,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不應受到保護。
 
進一步來看,若司法實務查明有勞工利用假結婚、假離婚之方式進行戶政登記,則將觸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例如,在結婚或離婚登記時,偽造證人簽名或使用虛偽資料,即屬於刑事犯罪,依法應受處罰。因此,勞工在申請婚假時,不僅要符合民法所定之結婚程序,並且要以誠實信用的態度行使權利,確保自身行為合法正當。總結來說,婚假是法律賦予勞工因結婚而享有的重要假別,須以完成戶政機關結婚登記為前提,並依照公司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方可申請。
 
只要勞工再次完成結婚登記,確立新的婚姻關係,便再次具備依法申請婚假的資格,雇主即應依規定給予八日的婚假並照給工資。從法律層面來看,離婚後再婚仍然屬於「結婚」的法律行為,因此無論勞工是否在同一事業單位已經請過一次婚假,只要再次結婚,且完成依法登記的結婚程序,就享有重新申請婚假的權利。也就是說,婚假並非僅限於人生中的第一次結婚,只要有新的、有效的結婚事實產生,即可再次行使婚假權利。這一點對於保障勞工在不同人生階段的婚姻自由及基本休假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而言,若勞工在同一公司服務期間內發生離婚,隨後再婚,只要再次完成結婚登記並依法提出婚假申請,雇主仍然必須依法核准八日的婚假,並在婚假期間支付全額工資。雇主不得以「已請過一次婚假」為由拒絕,否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之虞,並可能受到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雇主僅有審查權,若確認勞工符合結婚事實,即應依法准假,不得任意駁回或拒發工資。若勞工行使婚假權利違反誠信原則,如以假結婚方式申請婚假,不僅不受法律保護,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須特別注意。婚假制度設立的初衷,在於保障勞工於結婚人生大事時,有合理安排與休息的時間,因此無論是勞工還是雇主,都應以誠信原則行使與履行雙方權利義務,善盡本分,才能共同維護健全的勞動關係。

-勞資-請假-婚假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16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8條=民法第148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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