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婚假,理直氣壯乎?有結婚次數的限制嗎?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從法律上來說,申請婚假這件事,只要符合「有真實且合法的結婚事實」,原則上勞工就是理直氣壯地可以請婚假,並且沒有結婚次數的限制。民法並沒有規定結婚次數的限制。只要每一次結婚都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並生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論是第一次結婚、第二次結婚,甚至更多次,只要依法成立,就有相應的法律效果。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且按勞工勞動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每次結婚時可以申請8日婚假,工資照給。而且這裡指的也是「結婚一次,請一次婚假」,並沒有因結婚次數多就剝奪婚假權利的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結婚、喪失親屬、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而請假的假期、事假以外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此訂立勞動請假規則,其中第2條明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且工資照給。勞工請婚假時,需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若遇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且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如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喜帖等,不過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要求,需依照各事業單位內部規定辦理。
 
首先需理解我國勞工民法勞工親屬編第二章勞工婚姻勞工對結婚之規定,自第972條至第1058條,雖規範結婚之要件與程序,但對於結婚對象、結婚次數或結婚頻率並無任何限制,故從法律上而言,只要符合法定結婚要件,無論次數多少,皆享有結婚之自由,亦產生法律上之婚姻效力。
 
其次,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工第43條明確規定,勞工因婚姻、喪失親屬、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並且婚假為應給之法定假期,不得任意剝奪。
 
再依勞工勞基法勞工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第43條所定的假期或工資給付最低標準者,得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只要勞工有真實的結婚事實,依法便享有請求婚假的權利。
 
勞工雖屢次離婚並再婚,但每次結婚均屬合法有效之法律行為,因此在法律上確實享有依次數分別申請婚假的權利,原則上事業單位不得因對個人道德評價或主觀臆測即拒絕依法給假,否則即構成違反勞基法。但另一方面,從事業單位的立場觀察,若勞工短期內密集結婚離婚,確實可能產生對婚假制度被濫用之疑慮,此時若雇主有證據證明勞工藉由形式上之結婚程序,實質上並無建立共同生活意圖,僅以結婚作為請假之工具,則可主張勞工未具備真正正當理由,從而拒絕給假並免責於違反勞基法之處分,惟此需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的爭點不在於勞工結婚次數的多寡,而在於結婚行為是否真實存在,是否符合法律上之婚姻要件及婚假申請之正當性。在法律上並無限制結婚次數,亦無限制請婚假次數,但若事業單位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勞工濫用婚假制度,仍可據以抗辯。
 
可以確定的是,在勞工依法申請婚假的問題上,只要具備合法結婚事實,原則上就可以理直氣壯申請婚假,除非法院或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有濫用情形,否則雇主不應拒絕給假。
 
所以總結來說:
 
有沒有結婚次數限制?→ 沒有。
 
只要有真實結婚事實,每次結婚都可以申請一次婚假嗎?→ 是的,可以。
 
雇主能以結婚次數多為由拒絕婚假嗎?→ 原則上不能,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惡意濫用或假結婚。

-勞資-請假-婚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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