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或選舉日上班如何給薪資?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公投假」或「選舉假」並非法律用語,但其實質內涵已明確納入勞基法第37條之應休假日範疇,凡是公告為公民投票日者,雇主皆應依法給予員工休假,並妥善處理出勤與加班費之給付事宜,以符合法律要求與保障勞工參與公民投票之基本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雖然勞基法並未明文載有「公投假」或「選舉假」一詞,但依據勞動部於民國107年發布之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解釋令明確指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皆屬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因此,不論是選舉、罷免還是公投,只要是中選會公告之正式投票日,對於具投票權的勞工而言,依法皆應放假,雇主不得擅自排除或忽略。那麼,若遇到公投日當天是否必須放假,又該如何處理出勤與工資給付問題?
首先應注意的是,若投票日適逢週六,部分員工如原本週六即屬休息日或排休,或是實施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例如餐飲、觀光、醫療等),該日原本未安排排班出勤者,雇主即無須額外給予補假或工資。
但若該日為員工工作日,則應依法給予一整日之休假。與一般例假不同的是,由於投票權只能於特定投票日當天行使,依法不得另行調整,因此即便該日與其他正常上班日對調,也無法視為合於規定,仍應維持該特定日之休假性質。
其次,若公司因營運需求,需安排員工於公投日當天出勤或加班,則雇主應事前徵得員工同意,並依法加給工資。
舉例而言,若一員工於當日原排班8小時,實際因行使投票權而有2小時前往投票,實際出勤6小時,則雇主僅應就實際從事勞務之6小時支付加班費。而對於加班費的核算,需視當日之性質而定:若當日原為工作日,則屬平日加班,應加給一倍工資;若當日為例假或休息日,則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兩小時加給1又1/3倍工資,超過兩小時部分加給1又2/3倍工資。
值得注意的兩種特殊時段亦需納入計算,第一種為夜班人員於當日晚間18點至24點之間出勤,儘管不影響白天投票,但仍屬當日選舉時段之加班,依法仍需計算加班費;第二種為前一日晚間18點至隔日凌晨2點的夜班員工,其中自凌晨0點至2點部分,亦屬選舉當日加班時段,應予加給。
因此,即便選舉日與正常例假或休息日重疊,只要有實際從事工作,雇主仍負有依法給付加班費之義務。最後,顧問特別提醒,雇主安排公投日出勤時應以不妨礙員工投票為前提,避免形成實質妨害行使投票權之情況,否則可能構成違反勞基法及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的風險。
-勞資-工時-國定假日-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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