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我加班,可以拒絕嗎?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在法律上確實有拒絕加班的權利,這項保障源於勞工有自主決定是否延長工時的自由,也體現法律對於勞工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的保護。雇主若欲合法要求加班,必須符合法律所訂的程序,否則即屬違法,甚至可能觸犯刑責。而勞工一旦依法行使拒絕加班的權利,雇主不得以此作為解僱的理由,否則同樣構成違法解僱。建議勞工在遇到加班爭議時,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加班要求紀錄、公司通知、加班命令或出勤紀錄等,必要時可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拒絕加班並不是錯,而是在合法與合理的基礎上,勞工應享有的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老闆要求你加班時,你是否可以拒絕?
 
答案是:基本上可以拒絕。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的工作義務原則上僅限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內,也就是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的範圍。若雇主希望勞工在此範圍以外繼續提供勞務,即所謂的「加班」,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與條件,否則勞工有權合法拒絕。
 
勞基法第32條,雇主要求加班,除必須經過「勞工個別同意」外,還需經「工會同意」,若該事業單位無工會,則應經「勞資會議同意」,這兩者缺一不可。換句話說,雇主若未經合法程序就要求勞工延長工時,不僅無效,而且可能面臨勞動主管機關開罰,處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依勞基法第79條)。
 
更進一步,即便雇主已經依法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勞工也已個別同意加班,但若事後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無法繼續加班時,勞工依然可以拒絕加班,不得以此作為解僱的理由,雇主不得因此強制命令,否則恐違反勞基法第42條,強制要求勞工加班更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最重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勞基法第77條)。
 
然而,需注意的是,如果勞工因未加班而未能完成應完成的工作內容,且該結果是因勞工本身的過失、錯誤或怠惰所導致,則可能構成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之一。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若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顯著不適任,或經提醒仍無改善者,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因此,雖然勞工原則上可以拒絕加班,但若該拒絕乃對於正常工時下造成重大工作瑕疵,尤其,該工作瑕疵可歸責於勞工本身,則恐怕仍會影響工作權益。在此情形下,勞工應妥善衡量拒絕加班的理由是否正當與合適,並盡可能透過與雇主良性溝通,或尋求工會協助或勞資協調機制,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或爭議。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義務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77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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