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或奮鬥者宣言,就變成牛馬 ?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從企業經營角度來看,合理安排加班、尊重勞工意願、確保工時合規,不僅避免勞檢與法律風險,更可提升員工對企業的認同與留任意願,進而提升整體工作效率與競爭力。因此,加班不是單純的成本支出,而是企業人力策略的核心環節之一。若能藉由完善的薪資制度、彈性的工時安排與透明的加班管理制度,建構勞雇雙方信任基礎,將有助於企業在穩定用人與保障勞工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中,企業經常主張員工是「自願加班」,但這樣的說法並非法律上的萬靈丹,特別是在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下,雇主的「自願」主張很容易被法院否認。被告公司提出所謂的「自願超時工作同意書」,企圖證明員工是基於個人意願而延長工時,正如中國華為公司曾推動「奮鬥者宣言」制度,要求員工提交申請,自願成為「奮鬥者」,並在申請中表明放棄年休假及非指令性加班費。若不申請,則視為普通勞動者,自然被排除在升遷與獎勵之外。
這種制度在台灣絕對是違法的,雖然在中國或許被一些自稱法律人支持,但在我國,勞基法是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為中心的強制法規,並非僱傭雙方可以任意變更的契約內容。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這是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若雇主希望安排彈性工時,仍須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例如,雇主可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將兩週內二日的正常工作時數移轉至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最多不得超過十小時,整體仍應符合每週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的上限。此外,如果勞工實際工時已符合每日八小時及每週四十小時的限制,則不適用上述四十八小時的寬限規定。若雇主要安排勞工超時工作,勞基法第32條,也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方能合法延長工時。此延長工時指的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額外工時,
換句話說,凡是超過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的工作時間皆屬「延長工時」,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也應事業單位的實際組織做區分,如總公司與分公司應各自就地成立相關同意程序,不可由總部統一決定。更重要的是,延長工時的總上限也受法定約束,雇主不得隨意以書面同意為名義無限加班。勞基法強制性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時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則可增加至每月五十四小時,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這些數字非任意彈性,而是法律給出的明確上限。
自願加班同意書
因此,即便員工在公司施壓下簽署「自願加班同意書」,只要該加班時數超過法定上限,就屬於無效的契約條款。法律規定分為任意性與強制性,而勞基法中對工時的限制屬於強制性規定,亦即不得以勞資雙方之合意任意變更。
一般公司所提出的「自願加班同意書」如係由公司預先製作,再要求所有或大部分員工簽署,並非真正出於勞工自主意願。依據社會常情指出,大多數的員工「同時」自願加班,實在難以相信,反而較可能是為配合雇主管理需要,形式上簽署此一文件以作為合法化加班的掩護。事實上,勞資關係屬不對等權力結構,雇主若要求員工簽署所謂「自願加班」文件,勞工在實際工作壓力與升遷壓力下往往無法真正自由表達拒絕意願,因此多傾向認定此類文件違反實質自願原則,依法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加班當然不是作功德」,勞工的時間不是可以任意壓縮的資源,雇主若希望員工延長工時,必須依法辦理、合理給付薪資,重點是「要加錢」,否則將面臨民事賠償責任與行政罰鍰。在權力不對等的勞動環境中,法律正是保障勞工最後一道防線,而也正是對勞工尊嚴與權利的堅定支持。
調整薪資結構
雇主若有工作需求,必須安排員工加班,正確且符合法律的方法,是應調整薪資結構,明確給予願意加班的員工較高薪資待遇,例如設定固定加班費或加班津貼,使加班工資具有穩定性與可預期性,並符合激勵勞工多付出的精神。但同時,雇主亦應充分重視並保護勞工的身體健康,確保加班時間在勞動基準法所設下的上限內進行,否則將構成違法雇用行為,損害勞工權益並可能遭受行政處分。
勞基法第32條規定,若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的必要,必須先取得工會的同意;若事業單位無工會,則需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實施延長工時。這項程序設計的目的,在於防止雇主片面擴張工作時間,確保勞工有參與加班決策的發言權。
法條對加班時間也訂有明確限制,雇主延長工作時間的總量,加上正常工時在內,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這代表在每天八小時的正常工時外,最多只能加班四小時。此外,一個月內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這是勞基法的一般加班上限。如果雇主希望加班總量能超過四十六小時,仍須再次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才可以進一步將加班上限提高到每月五十四小時,但即使如此,每三個月的總加班時間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這樣的規範明確劃出加班的總量天花板,避免企業無限制地壓榨人力資源。
雇主若未依此法律程序行事,強迫員工超時加班,不僅將構成違法,依勞基法第79條可能面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更有可能面臨勞工個別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除了法律責任,長期超時加班更可能導致員工健康出狀況,產生過勞、慢性病或工時過長所致之職災等問題,不僅損害勞工權益,也對企業形象與穩定經營造成長期負面影響。
實務上,有些企業會將加班費結構納入基本薪資的一部分,例如將每月固定工時內的加班額度如四十六小時折算成一筆「固定加班費」,列入薪資明細中,藉此吸引願意承擔較高工作量的員工。但這樣的薪資結構仍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不得藉「固定給付」之名,實際上剝奪員工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的權利,尤其若員工實際加班超出固定工時,仍應依法追加補足加班費。相對地,若員工未加班,雇主就須要按照勞基法規定扣除原約定的固定加班給付,否則屬於違法變更勞動契約報酬內容。
-勞資-工時-加班認定-自行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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