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如何計算?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並非單純的除法計算,而應依據勞動契約性質、薪資組成、實際出勤及工時類型予以綜合判斷。「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正確計算,攸關勞工延長工時所應取得的補償權益。對於固定薪制者,應以月薪除以法定正常工時總數(通常為240小時)計算;對於變動薪制者,則應以變動薪資除以實際工作時數為準。唯有依據勞工實際提供之勞務及工時分攤標準,精準計算其平日時薪,並依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給,方能兼顧法令遵循與勞工權益保障。對雇主而言,這不僅是責任,也是維繫企業信譽與避免法律風險的必要行動;對勞工而言,則應清楚理解自身工資結構與加班權益,適時查閱工資明細,依法主張自身應有之報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計算勞工延長工時應給付之加班費時,關鍵在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稱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然而,在實務操作上,由於勞工的薪資結構可能是時薪、日薪、月薪,甚至包含固定與變動薪資雙軌制,因此在認定「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需先釐清其薪資組成與出勤安排,才能進行正確計算。
 
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雇主如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其平日時薪分別加給不同比例的加班費,如延長工時在兩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兩小時以上部分則加給2/3以上,若屬突發事件之延長工時,則需加倍給付;又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亦須依時數及規定倍數加給工資,因此,「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直接影響加班費之金額,尤為重要。
 
對於時薪制的勞工而言,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相對單純,即以勞雇雙方約定的時薪為準。舉例而言,若某勞工的時薪為新台幣200元,則平日加班兩小時以內,雇主應至少支付200 × 1.33 = 266元,加班超過兩小時者則以200 × 1.66 = 332元計算。然而在月薪制的情況下,問題就複雜得多,因月薪已包含各類假日工資,而勞工實際每日出勤時數亦可能不同,是否須依「實際每日工作時數」或「法定工時」來分攤計算,即產生認定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基本工資係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時與假日出勤加給,因此,「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正常工時」之工資除以「正常工時總數」計算。
 
實務上,多數月薪制計算方式,是將月薪除以月工資計算基礎時數。常見算法有兩種:一為將月薪除以「30日」再除以「每日8小時」(即法定每日正常工時),此方式為最常見之法定計算模式;另一種則考量實際工作時數,尤其是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若超過8小時者,例如有些行業以12小時為出勤標準,但此12小時中僅8小時屬法定正常工時,其餘4小時即屬延長工時,故仍應以8小時為分母,而非以12小時平均計算,否則將形同將加班時間納入基本薪資計算基礎,違反勞基法最低工資保障原則。
 
舉例來說,若某勞工每月薪資為36,000元,若依法定工時計算,其平日時薪為36,000 ÷ 30 ÷ 8 = 150元。若以實際工作12小時計算,則為36,000 ÷ 30 ÷ 12 = 100元。後者將大幅降低加班費基數,顯然不利勞工。通常採前者為準,即以法定工時為分母,不因實際出勤時數較長而減損其時薪計算標準,以維護勞工基本保障。
 
至於若月薪包含固定與變動薪資,例如某勞工底薪為30,000元,另加業績獎金6,000元,合計薪資為36,000元,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應以全額除以法定工時?實務上,需視變動薪資性質而定。
 
若變動薪為績效獎金,與工時提供具有直接關聯,且每月固定發放,則應納入計算基礎。若為年終獎金、目標達成獎金,或不定期發放津貼,則不納入時薪計算。
 
此外,針對變動薪資部分,計算公式應為變動薪除以當月實際工作時數,亦即「變動薪 ÷ 當月實際出勤總時數」,而非法定工時總數。如此一來,可反映該項薪資之時數對價性,亦符合合理分攤原則。
 
再者,若雇主與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出勤為12小時,並以此標準計算月薪,並主張該12小時皆屬正常工時,則明顯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因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12小時中之4小時,依法即為延長工時,雇主不得主張將其納入基本工資內一併計算。亦即,雇主若未依規定區分正常工時與加班工時,將整體報酬「平均攤提」至所有工時,再以此計算時薪,即屬變相侵蝕勞工應得的延時工資與加班費。
 
因此,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認定上,實務應遵循以下原則:對月薪制勞工而言,固定薪部分應以「月薪 ÷ 30 ÷ 8」計算;變動薪部分則視性質,若屬與工時直接對價者,則以「變動薪 ÷ 當月實際工時」計算;若非屬工時對價之報酬(如年終獎金),則不納入。此外,應避免以實際工作12小時平均分攤月薪,否則可能違反勞基法最低工資保障及加班費加給規定,導致法律責任。
 
勞雇雙方若有約定時薪,固然不難計算,就以時薪來當做「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但勞雇雙方若是約定每個出勤日工作12小時、每月給36000元,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竟應該如何計算?由於我國是採月薪制者,假日有給薪的制度;那就會產生問題。是 36000 ÷ 30 ÷ 8(因為每日法定工時8小時)?還是36000 ÷ 30 ÷ 12(因為每日工作12小時)?還是以平日12小時、假日8小時算出給薪總時數,再將36000 ÷ 當月給薪總時數?如果有變動薪,因為變動薪是依勞工在法定工時與延長工時內工作,依達一定的標準而取得,那麼應如何計算出變動薪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是一個問題。這些都有待解決。
 
因此,無論是固定薪或變動薪,雇主應依法計算並明確標示工資項目來源、計算基準與應給金額,並確實建立加班申請與核算機制。尤其對於採混合薪資制度的企業,更應在員工手冊或契約中清楚約定工資構成項目與加班費計算方式,避免因算法不清或工資分攤爭議,引發勞資糾紛。

-勞資-工時-加班費計算-加班認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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