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又請病假,工資應如何計算?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即使未能全程工作而請假,仍可獲得應有之日薪與加班報酬,惟應依實際請假事由與時數作適度扣減,而病假屬於給付半薪性質,因此雇主僅需就病假部分給付50%的工資,並從加班工資中依比例扣除。這種作法既維護勞工權益,也兼顧雇主管理與成本分攤之需求,為實務上計算工資的重要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又請病假時,工資應如何計算,是一項涉及勞動基準法與病假相關規定綜合解釋的實務問題。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若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依超過時數的不同,分段加給工資,而若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所稱的休息日出勤,則其工資計算方式與平日加班不同,必須依據工作時數進行特別加給:若工作不超過兩小時,工資須在平日時薪的基礎上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若超過兩小時,則從第三小時起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勞工在休息日工作的補償標準本就比平日加班來得更高,反映出法律對勞工休息權益的重視。若雇主與勞工已事先約定休息日出勤,雇主除應支付該日的日薪外,尚應按實際或約定出勤時數依加班計算方式加給工資。那麼若發生勞工於出勤後臨時請假的情況,工資計算又該如何處理?
 
所以若是雇主與勞工約定於休息日出勤,除應發給當日的工資外,另外需要依照勞工出勤的時數,加計工資予勞工。那若是勞工雖有於休息日出勤,但於出勤後又臨時請假的話,按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50133150號解釋函的意旨,雇主除應給付休息日當日之工資外,尚需加給雇主與勞工約定的出勤時數工資,再扣除勞工按其請假之事由,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應扣薪之比例。
 
即使勞工未能全程完成出勤時數,只要當日已依約出勤,其日薪部分仍應給付,另對於原先約定出勤之加班時數部分,雇主仍應依出勤工時加給工資,然後再依勞工實際請假之時數與事由,適用請假規則規定進行薪資扣除。以具體例子來說,若某勞工月薪為36,000元,換算其每日工資為1,200元、每小時為150元,雇主與其約定於某休息日出勤四小時,但該勞工實際僅工作兩小時後即請病假兩小時,計算,其實際加班費應為前兩小時各加給1又1/3倍、後兩小時加給1又2/3倍,共得加給工資900元,但因後兩小時為病假,依法僅給付半薪,需從該部分加班工資中扣除250元(即150元 × 1又2/3 × 2 × 1/2),因此總加班補償為650元。最終勞工當日應得工資為日薪1,200元加上加班補償650元,共1,850元。此一計算方式不僅合理反映勞工實際出勤與請假情形,也符合法律保障勞工於休息日仍有適當報酬之立法精神。因之,為避免上開結果,應該臨時同意勞工自由離去,即縮短原有出勤時間,而非讓其請病假。

-勞資-工時-加班-休息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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