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何要求勞工加班?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如需勞工加班,應事前完成法定程序,明確記錄出勤並依法給付加班費,方能在合法與合理之間取得平衡,既保障勞工權益,也維護雇主營運穩定與企業聲譽。勞基法第32條的規範明確體現出對勞工延長工時權益的保障原則。雇主若希望合法加班,不僅要有客觀上之加班需要,也需完成程序上之合法同意與紀錄程序。此外,對於工時總量的控管,也必須以日為單位謹慎核算,不能僅依「結果導向」評估是否有超時事實,更不能因勞工未主張或未事前申請就免除支付義務。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加班申請機制、勞資會議程序、工時紀錄與核銷制度,才能依法要求加班並合法支付加班費,避免陷入加班費爭議與違法處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若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也就是俗稱「加班」的需求時,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依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即屬違法加班,不僅會導致加班費爭議,更可能受到主管機關裁罰。
 
因此,雇主應如何合法要求勞工加班,是所有企業在實務運作中必須重視的一項核心課題。勞基法第32條,雇主若需勞工延長工時,需符合兩大要件:一是實質上有加班之必要,二是程序上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必須透過召開勞資會議取得過半數出席代表同意,始得延長工時。這代表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勞工加班,也不能僅憑口頭或內部行政命令便要求員工加班,否則即屬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
 
此外,在時間的限制方面,勞基法第32條亦明訂:延長工時加上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而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突發事故等特殊情況需延長工時時,雇主雖可立即延長,但應於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此種情形亦需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因此,即使面臨突發狀況,也不得無限制要求勞工工作,仍須保留最低程度之勞動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若勞工於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中應公司要求出勤,勞基法第39條亦明定,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若屬季節性工作或產能需求,經工會或勞工同意於假日工作者,亦應比照辦理,給予加倍工資。因此,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規避假日出勤的加班費義務,即使有提供補休,也必須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補休時間與延長工時對等,否則仍屬違規。
 
在延長工作時間的計算方面,必須明確理解,勞基法係以每日工作時數為單位進行計算。第30條第1項規定,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即為延長工時,無論總工作時間是否符合週40小時上限,只要單日超時,就已構成加班,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補休。這裡與部分人認知「兩週工時總量管理」的想法不同,勞基法對每日工時之規定是明確且具強制性的,只有在特定行業中,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才可適用變形工時制度,依兩週、四週、或八週總時數平均分配方式運作。
 
同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也因加班日類型而異。若是工作日加班,則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2小時內加給每小時工資的三分之一,超過2小時再加給三分之二;若加班為假日出勤,則以加給1又1/3、1又2/3倍工資,甚至需依出勤總時數區分加給倍數。這表示若雇主錯將加班日的性質混同處理,例如將假日加班當作平日延時處理,將造成勞工權益受損,也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加給規定,進一步產生法律責任。
 
最後值得提醒的是,若雇主違反加班相關規定,勞基法第79條、第80條之1,將可能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須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資料。也就是說,加班制度不只是企業內部人事管理問題,更涉及法律責任與公共形象。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程序

(相關法條條=勞動基準法24條=勞動基準法30條=勞動基準法32條=勞動基準法39條=勞動基準法79條=勞動基準法80-1條)

瀏覽次數:5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