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總是以員工並非真的在加班為理由不付加班費,可以嗎?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是對於延長工時的對價給付,不論加班時間內的工作內容多寡、效率高低,只要勞工因雇主指揮或默許處於工作狀態,就構成加班事實,雇主無條件負有依法給付之責任。若企業擔憂員工非必要性逗留導致誤認加班,則應從制度管理、空間規劃與制度教育著手,避免日後爭議升高為勞資衝突。勞工若發現自身加班卻未獲加班費,則可保留出勤紀錄、通訊紀錄或監視畫面作為證據,向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合法應得的報酬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是否可以以「員工並非真的在加班」為理由而不支付加班費,這樣的作法不僅不合情,更不合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只要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就有依法給付加班費的義務,這是明確的法定義務,不得以其他理由規避。所謂的加班費,是對「工作時間」的報酬,而不是對「工作成果」或「績效內容」的獎勵。
 
換言之,加班費的核心在於勞工延長時間待在職場、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而不是他在這段時間內完成多少事、效率如何、是否有發呆滑手機。即便勞工在加班時間內並未高效率完成某些任務,只要他是在雇主的指揮下延長工作、未能自由離開工作場所,依法仍應給予加班費。
 
部分企業可能認為,員工只是留在公司,沒有明確交辦事項,就不算加班,這種觀念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只要勞工打卡在場,並非出於個人因素自願留在公司,而是處於備命令狀態,或由於氛圍、文化、制度等無形壓力而留在職場,即已構成加班之事實。雇主若未明確拒絕員工加班,甚至默許、放任員工下班後繼續工作,將難以主張該段時間並非法定工作時間而逃避給薪。
 
反過來說,若雇主確實不希望員工加班,那應該明確訂出制度,並於下班後主動請員工離開職場,甚至限制系統使用、關閉工區門禁、通知員工不得逗留。若雇主既未禁止加班、亦未勸離勞工,事後卻主張該段時間不是加班、無需給薪,這樣的主張於法律上難以成立。
 
現實中也常見勞動檢查發現加班費未給的情形,即依據出勤紀錄、打卡時間、監視畫面及勞工證言判定是否有事實加班。若公司有打卡紀錄、出勤系統,員工下班時間明顯晚於正常工時,雇主又無法證明其為自願性非工作逗留,或有工作交辦內容、加班單等文件,基本上都會被推定為勞務提供狀態,依法必須給付對應加班工資。
 
勞動事件法第38條,也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可作為推定勞工受雇主指揮從事勞務的依據,舉證責任將轉由雇主負擔。
 
勞資雙方若原本有默契,例如員工下班時間等家人來接,偶爾逗留辦公室、使用公司設備、社交聊天等,原本並不構成加班,但若勞動檢查介入,這樣的「善意默契」就可能被認定為加班,反而讓企業陷入風險。
 
為避免這樣的誤會轉化為勞資爭議,雇主若無意讓員工加班,應主動管理上下班制度,並在工作規則、員工手冊中明訂加班須經主管核准,非經同意不得逗留,並設計配套措施如自動鎖門、電腦權限、照明控制等,以避免爭議發生。反之,若加班有實際必要,則應依法辦理加班登記,確認加班時間與勞工同意,加班費則應如實計算給付,保障勞工權益的同時也讓企業制度更為健全。

-勞資-工時-加班-出勤記錄-加班認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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