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下班在通訊軟體與老闆談論工作事宜是否算是加班?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LINE訊息是否構成加班,並非以訊息存在與否為判準,而需依實際工作指派性質、緊急程度、勞工有無提供勞務為準。若雇主以LINE進行明確指派並要求即時處理,且勞工實際完成工作,即應視為延長工時,依法給付加班費;但若僅為提醒、通知或勞工自發完成非指派性工作,則不構成合法加班。勞工於下班後透過LINE與主管聯繫是否構成加班,須依訊息內容、雙方互動態樣及是否具即時性指揮關係綜合判斷。單憑LINE截圖,若無即時指揮或實質工作提供者,難以構成加班之證明;但若雇主要求當下完成工作,或處分未即時回應者,即可構成延時工時。法院與行政機關均認為,企業應建立合理通訊制度,勞工應妥善保存紀錄佐證權益。若有爭議,建議尋求勞工局協助,依法保障自身應有之工資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今智慧型手機普及、通訊軟體盛行的情境下,勞工與雇主間的工作聯繫早已不限於上班場所與上班時間,許多公司主管會於下班時間甚至假日透過LINE、WhatsApp等即時通訊工具傳遞工作訊息,形成「無時無刻都在上班」的工作模式,也引發實務上關於「是否構成加班」、「應否給付加班費」的法律爭議。
 
針對這個問題,「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實際提供勞務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不論勞工是否在事業場所內或場所外,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屬工作時間,雇主即有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之義務。也就是說,勞工下班後若透過LINE與主管進行工作對話,只要主管具有指揮命令的性質並要求即時提供勞務,且勞工實際完成工作項目,即應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只要勞工於事業場所外仍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或待命,即屬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記錄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倘雇主要求勞工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不論勞工係於事業單位場所內或外為之,皆屬工作時間,雇主即應給付正常工時工資或延長工時工資,並依法記載前開工作時間起訖。
 
雇主若於正常工時以外,透過通訊工具指派勞務,即屬工作時間,雇主仍應遵守工資、工時與休假規定。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工作,得自行記錄工作起訖時間,輔以對話紀錄、通訊紀錄或文件交付資料等佐證,並應由雇主依法補登並給付報酬。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二、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勞動部103年10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
 
雇主使用通訊工具使勞工工作時,雇主須即時補登出勤記錄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摘錄(104年5月6日發布,106年11月30日修正):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以LINE訊息為依據,認定雇主須依分鐘計算加班費之首例,該案中勞工每月僅花30至40分鐘通知同仁取消加班,仍因提供完整通訊紀錄,仲裁委員依訊息頻率、次數與對話密度綜合判定,裁定雇主須給付加班費,且因屬勞基法第24條所定權利事項決。
 
 
若雇主要求員工「即刻」執行工作,或對未即時回覆進行懲處,則該時間可視為「工作時間」或至少「待命時間」。例如該案中,雇主於LINE群組點名勞工執行交辦事項,勞工亦即時回覆並執行,法院認定該情況符合於非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條件,應給予相應之加班工資。反之,若雇主未要求即時處理事項,或勞工享有何時回覆之自由,則無法認為已進入工作時間領域。若僅屬排班或隔日提醒等內容,勞工未即時回應亦無受懲處之風險者,即不具工作性質,自不構成加班。
 
在個案判斷上,法院採取的是「是否具即時工作性質」、「是否實際提供勞務」、「是否在雇主指揮監督下」三大標準加以認定。通訊工具只是工作形式之一,重點在於是否產生對價關係與指揮監督關係的實質展現。判決亦提醒勞工,如需主張加班費,應備妥工作內容證據,單純以訊息截圖主張每則等同一小時加班明顯不合比例,必須具體指出訊息所引發的工作量與時數,例如有無實際製作文書、聯繫客戶或提交成果等情形。對雇主而言,任意於非工時點名員工、要求即時回覆,不僅可能構成延長工時,還可能因違反勞基法引發加班費糾紛與過勞職災爭議。雇主若未建立明確的「事業場所外工時管理制度」,恐將面臨法律風險。因此建議企業應針對通訊軟體使用訂立明確規範,例如明確區分「回覆即時需執行」與「僅為提醒不須處理」之訊息性質,並避免於非工時進行不必要之聯繫。同時,人資部門亦應定期向主管宣導相關規範,提醒避免於非工時頻繁交辦事項,並建立異常工時回報機制,以利未來調查舉證。綜上所述,通訊軟體所引發之工作時間爭議雖難以一概而論,但依現行法律與實務趨勢,若雇主要求勞工於非工作時間即刻提供勞務,且勞工確有完成者,即屬延長工時,雇主依法應予補償。建議雇主務必妥善區分「交辦事項」與「工作命令」,避免模糊指揮界線,以維護勞雇雙方權益與企業長期運作穩定。
 
雇主透過通訊軟體指使勞工即刻提供勞務或懲處未即時回應訊息者,皆屬工作時間或待命時間。倘雇主未透過通訊軟體指使即刻提供勞務或懲處未即時回應訊息者,勞工得自行判斷是否回覆訊息或何時回覆,即非屬工作時間。勞工在通訊軟體遭雇主點名,遂即刻回覆並完成雇主指派業務,屬工作時間。
 
不過,上述原則仍需依個案具體情形細緻判斷。法院實務指出,單純的訊息通知、工作提醒、排班事項,若不具有指揮性質、未要求勞工當下立刻處理,且勞工也未即時回應、未實際提供勞務,則不能僅憑LINE訊息紀錄即認定為加班。
 
延時工資的給付要件,需雇主實際使勞工在非正常時間於事業場所外工作。若僅傳達一般提醒性質的訊息,勞工可自由選擇是否回應,且未即時提供勞務,則並不構成工作時間。
 
如勞工雖曾在LINE中回覆「收到,執行」,但回覆時間皆不固定,無從認定其是在雇主指揮下立刻提供勞務,故無從認定為加班。相對地,若雇主在訊息中明確要求勞工於特定時間完成任務,且勞工亦即時完成並回覆結果,此情況下就構成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若雇主對未即時回應訊息的勞工施予不利處分,例如批評、減薪或排班不利等,則可視為勞工雖未主動提供勞務,卻已處於受命待命的狀態,屬於消極的提供勞務,仍可主張屬於工作時間。這樣的立場旨在防止雇主利用通訊科技模糊工時界線,變相剝奪勞工休息時間。
 
此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若要求勞工延長工時,即便僅透過非正式指示,如LINE或電話交辦事項,也應依法給付相應的延時工資。為求保障,勞工可依勞動部所建議,於事業場所外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並保存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內容或完成工作紀錄等佐證資料,供日後與雇主爭議時提出。
 
進一步而言,在確認是否屬於加班時,須區分「工作負荷」與「工作方式」兩者,前者關涉勞工是否因事務緊急或時間緊湊不得不在非正常工時完成任務,後者則涉及勞工是否基於個人習慣、時間安排或效率不足而延後處理。如主管未於非上班時間臨時交辦緊急任務,且該工作係月例固定事項,有明確排程與行程表,勞工可於正常工時內完成者,即使勞工選擇在假日時提前完成,也不當然構成加班。因此,判斷是否為加班,不在於勞工是否在家工作,而在於是否應主管之命提供立即性勞務,以及勞工有無舉證提供工作性質與加班時數。
 
「次依『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 點第2目亦有明定。又延時工資係指雇主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時間從事工作,故雇主是否有使勞工於非正常工作時間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應視勞工有無在僱主指揮監督下實際在事業場所外提供勞務或待命,若僱主僅在通訊軟體上傳達工作注意事項、排班或將來之工作提醒等訊息,但未實際指揮勞工當下立刻從事勞務或勞工未於收受訊息後立即回覆,應認勞工無提供勞務(且通訊軟體多可關閉提醒功能),惟僱主若有因勞工未回覆訊息而給與懲處之行為,則可視勞工至少有待命之勞務提供。」。…「原告雖有回覆『收到,執行』,然原告回覆之時間均不固定,非接收到何碧雲所傳之訊息即馬上回應,而係等待原告想回應時才有回應,顯見原告係可自由選擇何時回覆、是否回覆之自由,據此應不具備『在被告指揮監督下立刻完成一定之工作』之要件,是亦不屬非正常時間在事業場所外提供勞務甚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附件編號10之日之對話紀錄,當日為106 年2 月9 日確屬原告自己排定之『例』假日,且何碧雲確有在洗碗LINE群組於16時19分點名原告,原告亦於同分鐘回覆『收到,執行』,是本次由被告公司之小主管何碧雲,要求原告立刻執行回覆之動作(交付工作),應符勞工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在業務場所外工作之定義,且原告亦有實際回覆(提供勞務),是應僅有此次屬於非正常工作時間在事業場所外提供勞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判決)
 
由此觀之,工作場所外的工作時間雖然較難認定,然而通訊軟體日益發達,勞工提供工作時數證明相較昔日容易許多,雇主倘任意點名勞工,甚要求須「即時回應(提供勞務)」或是「未回應即予以懲處」,可能就會產生加班費給付必要,甚至未來衍生過勞職災認定之疑慮。

-勞資-工時-工時認定-加班認定-通訊軟體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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