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下班後傳Line交辦事情,算不算員工加班?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LINE等即時通訊工具改變現代職場溝通方式,但法律上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仍以是否實際提供勞務、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為核心。雇主如於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任務,且勞工確實執行者,原則上即構成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應妥善保存證據,自主記錄工作起迄時間,必要時主張合法權利,保障自身勞動條件。如員工若於下班後接獲主管傳來的LINE訊息並要求處理,應視具體內容與反應要求判斷是否構成加班,並應保留對話記錄、寄送時間、工作成果等佐證資料,以便日後主張加班費之請求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現今智慧型手機與通訊軟體的普及,改變傳統職場溝通的方式,許多公司捨棄Email而轉向使用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處理日常公務,導致下班後老闆仍以LINE交辦工作的情況頻繁發生。
 
然而,這樣的情況是否構成延長工作時間,進而產生雇主應給付加班費的法律義務,成為許多勞工關心的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若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依法須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所謂的加班費。
 
因此,若下班後主管透過LINE傳送訊息給勞工,是否構成加班,需視是否有實際提供勞務而定。若僅是已讀訊息,或傳送「OK」貼圖表示知悉,未實際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就不構成加班;但若勞工實際進行工作,例如製作文件、處理客訴、聯繫客戶或回報任務內容等,則即屬延長工時,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什麼樣的Line訊息內容會被算是加班?
在現今職場環境中,通訊軟體如LINE早已成為企業內部溝通的重要工具,許多雇主或主管經常在下班後、休息日透過LINE交辦工作事項,導致許多勞工無法徹底脫離工作狀態,引發是否構成延長工時與應否給付加班費的法律爭議。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即應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亦即所稱之加班費。然而,是否構成加班並非僅以LINE訊息是否存在為準,而是應從訊息內容的性質、緊急性以及勞工是否實際提供勞務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
 
重點是分析訊息內容的性質,若訊息屬於明確指派工作並要求立即處理者,例如「今晚10點前請完成報價單並傳給客戶」,而勞工也於非上班時間完成該項工作,即可認定為加班。
 
但若訊息僅是單純提醒性質,例如「週一會議要帶報告」或「明日別忘記穿制服」,且未要求立即回覆或完成工作,則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加班。另有一種爭議較高的情況是,雇主於勞工休假時傳送訊息交辦工作,但未明確要求當日處理,若勞工仍主動在假日完成,是否可請求加班費?這須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例如若工作性質急迫且時間緊湊,完成工作已超出原訂工作時間範圍,仍可主張為加班;但若雇主明確表示可於上班日處理,則勞工主動處理不一定構成延長工時。
 
若LINE訊息內容具有明確工作指派性質,且要求於非上班時間即刻完成,則勞工依指示於該時間內處理相關事務,即可構成延長工時,雇主依法應給付加班費。舉例而言,若主管於下班後傳送「今晚10點前請完成報價單並傳給客戶」等具體且具時效性的指令,而勞工亦實際執行並完成該項任務,即屬於法定意義下的延長工時,勞工可依法請求相對應的加班費。
 
 
員工下班後如果公司主管還傳Line來是加班?
較具爭議的是雇主於休假期間以LINE傳送工作訊息,但未明確要求勞工當日完成工作,勞工若仍於假日主動處理,是否得請求加班費,應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若該任務具急迫性,且勞工不處理即將延誤或影響後續業務安排,即便雇主未明確指示當日完成,仍有機會構成延長工時;反之,若雇主已明白指示可待上班日再處理,則勞工即使於假日完成,也可能被認定為自發性行為,雇主可主張無合意延長工時,進而拒絕給付加班費。以一實例說明:公司主管於週六LINE交辦「請於週一提交報告」,但未要求當日完成,勞工自行於週六處理完畢,若未經雇主明確同意或暗示需假日處理,該部分即難構成合法加班。反之,若主管僅表示「週一早上前必須完成」,而勞工因平日工作排程無法處理,只得於週末投入時間完成者,則該週末時間即應視為提供勞務的延長工時。
 
公司主管用LINE交辦工作,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雇主是否於LINE交辦工作即一律構成加班,也需視勞工有無實際提供勞務而定。舉例而言,若勞工下班後接到主管訊息,僅以貼圖回覆表示「收到」或「知道」,但未實際從事任何事務,亦未產生加班結果,即不得視為加班。相反地,若勞工下班後接獲主管訊息,實際展開資料撰寫、與客戶聯絡、或進行會議準備等工作,則雇主即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相應的加班費。
 
關於如何計算LINE交辦工作所產生的加班費,最關鍵的是加班時間的認定與證明。如「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明定,若雇主於下班後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交辦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紀錄、完成文件的交付等證據資料,供雇主補登工作時間紀錄。也就是說,勞工應妥善保存加班證據,包括LINE訊息截圖、任務完成文件、寄出工作的Email、與主管間的對話紀錄等,有助於主張加班事實。倘若雇主主張僅是交代簡單事項、不構成加班,則其應負舉證責任加以反駁。
 
雇主若於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以通訊軟體或電話方式指派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該段工作起訖時間,並輔以對話紀錄、文件交付等佐證資料提供雇主補登工作紀錄。此舉進一步保障勞工於非事業場所提供勞務時,其延長工時亦能被正確記錄與依法補償。
 
此外,若勞工因主管拒絕簽核加班申請而無法取得正式申請紀錄,仍可依出勤事實與工作成果主張加班。勞動事件法第38條也明文規定,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之時間,除非雇主能提出反證推翻。這項法律推定對於資訊掌握不對等的勞工而言極為重要,有助於保障其加班費等合法權益。對於公司主管於下班後傳送LINE指派工作,勞工可事前與主管確認是否為正式加班,以及加班起迄時間,保留溝通證據,以利日後舉證。
 
加班費在計算上最重要的就是加班時間如何認定的問題,尤其常見雇主主張只是用Line交代一些簡單事項,勞工加班時間應該不長的情況。
 
勞工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可參考勞動部制訂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7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紀錄實際加班工作時間,蒐集Line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以便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
 
員工可否拒絕公司主管在下班後用LINE交辦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與第39條之規定,雇主若希望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加班,原則上須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或經工會、勞資會議之同意,否則不得強制勞工延長工時。換言之,加班應以雙方合意為前提,雇主並無單方面強制勞工加班的權利,因此,在下班後,若公司主管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頻繁交辦工作,勞工確實有權依法拒絕,不必強行配合處理公務,也可選擇不予回應。
 
在實務操作上,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與即時通訊軟體的盛行,愈來愈多企業仰賴LINE、WhatsApp、Slack等工具聯繫員工,即便在非上班時間,也會透過這些工具進行任務指派、進度要求或資料催繳,導致工作與休息時間界線模糊,引發不少加班費爭議。針對這類狀況,主管機關與法院實務均強調,是否構成延長工時,應視「雇主是否處於指揮監督地位、是否要求即時處理、勞工是否實際提供勞務」等要素而定。
 
若雇主僅單向傳遞訊息,未要求立即處理,則未必構成加班;但若雇主持續要求勞工立即處理任務、補交報告或完成公文撰寫,且員工確實有提供勞務,則即便透過LINE聯繫,仍可認定為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依法應屬工作時間,雇主便負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如果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或無工會與勞資會議決議的情況下,反覆於下班後強行交辦工作,並以未配合回覆為由對員工施壓、扣薪、不續聘或進行不利人事處分,即有違勞基法規定,勞工有權主張自身權益。
 
此時,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檢舉,請求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依法對雇主裁罰,金額最高可達數十萬元,並要求雇主改善管理制度。此外,勞工若因依法拒絕加班而遭不利對待,得請求撤銷該處分,並得要求回復原狀或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勞工基於職場壓力、人情壓力或升遷考量,選擇即便在非上班時間也配合回覆工作訊息,導致工作與休息無法區隔,長期下來容易影響身心健康,甚至衍生過勞問題。勞工應當理性評估自身權益與負擔,若非公司緊急業務或主管特別指示,則應善用勞基法賦予的權利,拒絕無償加班;企業也應建立明確的通訊使用政策,例如:明訂非上班時間之通訊交辦應經員工同意,或設置緊急聯繫流程,避免任意指派工作導致勞資糾紛。部分企業更進一步訂定內部制度,例如「下班後訊息回應不列入考核」、「主管不得於晚間9點後傳工作訊息」等措施,均有助於勞動條件的合理化與員工權益的保障。

-勞資-工時-工時認定-加班認定-通訊軟體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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