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時造成他人損害,雇主為什麼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具體來說,若員工上班期間因施用毒品或飲酒,影響到其工作表現並最終導致車禍,法院通常會認為該行為與執行職務具有相當關聯性,特別是如果員工執行的正是需要駕駛、外送、運輸等工作職務,則即使員工違反規定,僱用人仍可能被認為應與之連帶負責,除非僱用人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在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執行職務方面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例如有定期進行酒精或毒品篩檢、明確禁止飲酒吸毒的規章制度、充分教育訓練等。否則,從保護第三人受害者之角度出發,法律仍要求僱用人承擔連帶賠償的義務,以確保受害人能順利獲得損害賠償,這就是法律規定雇主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基本理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84條,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同理。且若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而致生損害者,原則上亦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至於僱用人連帶責任的成立,則係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需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僱用人能證明其對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加以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則可免責。
 
如員工在上班期間吸毒或喝酒,因而導致車禍發生,雇主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須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相關規定來判斷。
 
法律為避免經濟上較弱勢者犯錯,無力償還負債,而將這個責任「轉嫁」到他人(通常是監督者)的身上,藉以提高受害人獲得彌補的機會,而在某些法律中為他人加入「連帶責任」的規定。每一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需要對別人的行為負責。
 
常見的例子是在上班時間,開公司的車子送貨,闖紅燈撞傷人,因為是在”執行職務”當中,違反交通法規而把人撞傷,這時候公司就不能夠置身事外,因為員工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公司的行為,所以公司就必須跟員工共同負起賠償的責任。而這種賠償的責任是連帶的,也就是被害者可以選擇向公司或是員工直接求償全部的損害,如果向公司求償,最後公司賠償後,再向員工求償。公司不能向被害者主張直接向員工求償,選擇權在於被害人。
 
加害人與雇主要有僱傭關係,雇主及員工須具備僱傭關係。除契約約定的僱傭關係外,我國判例亦肯認,只要客觀上,受他人監督、被他人使用而服勞務的人,都屬於本條之受僱人。因之,實務上認為,這個僱傭關係沒有很嚴格的規定雙方一定要有僱傭契約,而是客觀上有僱傭事實就好。實務經常寬鬆地認定「僱用人」標準,例如單純靠行計程車或張貼醫院標誌的救護車,就算計程車行或醫院,與車主間毫無僱傭契約,照樣認為車行或醫院要負連帶責任。
 
且客觀上可以讓人覺得受僱者的行為跟職務有關就好。依受僱者的行為外觀去判斷的客觀說,而依通常合理情況判斷的內在關聯說。「個人不法行為即不屬於執行職務」,就曾有法院判決認為業務員「冒領及盜賣」客戶股票行為,與營業員的職務並沒有客觀上關聯性,純屬個人行為,而免去雇主賠償責任。
 
雇主對於受僱人的選任或是監督有過失,而且這個過失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有因果關係的–實務上雇主主張自己沒過失而成功免責的例子很少見,因為法院對於雇主的舉證免責標準很高。
 
徵員事前充分解:
面試員工要特別注意品行、工作的能力以及之前的經歷。定期給予教育訓練:錄取後,必須讓員工有足夠的能力,避免傷害他人。
 
監督通報機制完善:
對於工作場合的監督制度,以及設立有異樣事情的通報管道,來減少意外的事故的發生。但法院多基於「被害人保護」、「風險分散」、「雇主指揮監督可能」或從「員工執行職務獲利」等等,要求雇主對被害人負責任,就算雇主盡可能舉證無預見員工不法行為,或無控管違法之可能,還是難逃僱主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法律上還有最一項規定,公司就算能夠證明選任受雇人以及監督已盡注意而無需負責,但是法院可以依照聲請,斟酌公司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要求公司賠償,公司賠償後再由公司向員工主張,所以老闆更要注意員工執行職務的狀況,除照顧員工更要保護客戶,並且投保適當的責任保險或意外保險,把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公司才不會有所損失。
 
雖然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法律仍規定,若雇主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時,當被害人向雇主請求賠償後,雇主仍然可以依其賠償的數額,向員工求償,而這是因為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只是為保護受害者,不會因為員工的無力負擔賠償或者乾脆「跑路」而求償無門,所以讓雇主負擔連帶責任,讓受害者可以順利求償成功,但是畢竟是員工發生侵權行為,當然要員工自行承擔所有的責任。

-勞資-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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