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業病?如何認定?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職業病的認定與保障程序,雖然較一般外傷型職災來得繁複,但只要勞工能及時發現異常、妥善保存工作暴露的相關證據、取得職業病門診的診斷證明,並按程序申請認定,即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並依法請求應有的補償與給付。職業病防治的根本在於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同時也提醒勞工朋友們,定期體檢、解職場危害,絕對是保障自身健康與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透過明確列舉、開放個案鑑定、設立促發惡化判斷基準、涵蓋精神疾病保障,以及設置詳細審查與調查程序,不僅完整規範職業病與職業傷害的認定標準與程序,也兼顧勞工權益保障與醫學、法律、保險實務的專業要求,使職業災害保障體系更趨完善,進一步落實保護勞工健康與生活安全的政策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有明文規定,所謂職業災害,指的是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相對於外傷式的傷害,職業病往往屬於長期潛伏、逐漸發展的慢性疾病,因此平時勞工應要求資方依法定期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並且自己要特別留意每次檢查的結果是否異常。
尤其如果勞工在工作期間出現某些身體不適或病徵,而在放假或放工後病徵有所好轉,或者發現與自己從事相同工作的同事也出現類似症狀時,這就很可能是職業病的警訊。
此時,勞工應懷疑自己可能因工作因素罹患職業病,建議儘速到設有職業病門診的醫療院所就診,因為這些專門門診的醫師通常對職業病的診斷標準、病因判定以及相關作業環境暴露經驗更為熟悉。
只要經由職業病專科醫師診斷後,開立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並且該病症又符合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的範圍,便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適用職災相關補償與給付制度,包括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等。
若勞工已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但資方不接受該證明,質疑病因與工作無關,或者該疾病雖與工作高度相關,卻未列在現行職業病種類表上時,勞工仍不需放棄自己的權益,可以循一定程序主張認定職業病。
依現行法制,若遇到此類爭議,勞工可以申請職業病鑑定,由勞動部設置之職業病鑑定會進行審查,依據職業暴露史、醫療證明、病歷資料、就業環境資料等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職業病。即使疾病未列在職業病種類表上,只要經鑑定委員會認定具備職業病的要件,仍可依法主張適用職業災害保險的各項保障。
此外,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職業病的認定可以分為兩種途徑,一是符合職業病種類表所列疾病,二是經過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個案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因此,並不是未列入種類表的疾病就完全無法主張。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進行判斷。
其中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特定條件之一者,即可認定為職業病,首先,若罹患之疾病屬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舉的疾病,即得直接認定,該附表詳細列出各種化學性危害、重金屬中毒、物理性傷害、生物性傳染病、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病、職業癌症等類型,涵蓋範圍極廣;其次,即使疾病未列於種類表之中,只要經由勞動部設立的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屬於工作相關疾病,也可被認定為職業病,因此,制度上除列舉,也保留個案鑑定的彈性空間。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的規定,主要是為細緻地分類各種職業病類型,明確界定其對應的有害物質、作業活動及適用範圍,使得職業傷病審查時能有統一、具體且科學的判準。首先,職業病類型可分為多大類,第一大類是化學性危害,包括第一子分類化學性危害物質,例如胺基聯苯、萘胺、偶氮苯及其鹽類使用或處理合成染料過程中可能引起疾病,還有二胺基聯苯、二氯甲醚、三氯甲苯、丙烯醯胺、丙烯腈等化學品,在處理、使用、製造過程中暴露所致的各種疾病與續發症。此外,像二代甲亞胺、鄰二腈苯、次乙亞胺、四羰化鎳、二異氰酸甲苯與二異氰酸二苯甲烷等致癌物,也列為特定職業病致病源,主要見於合成染料、人造纖維、顏料、塗料等製造業或相關作業場域。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亦是一大重要來源,列如鉛、錳、鋅、鎘、鉻酸、鈹、汞、砷、鋁、鎳等,廣泛存在於電鍍、合金、電池製造、觸媒原料、染色、焊接等產業,長期暴露於金屬粉塵、煙霧會造成鉛中毒、鎘中毒、鉻中毒等重金屬相關職業病。殺生物劑如有機磷類殺蟲劑、巴拉刈除草劑、有機鹵化物殺蟲劑、除蟲菊精殺蟲劑等,也因直接接觸或暴露造成急慢性中毒及其續發症。
物理性危害:
物理性危害則包括長期暴露於強烈噪音下導致噪音性聽力損失、酷熱作業環境引起的熱中暑、冷凍倉儲工作引致的凍傷、異常氣壓下發生的減壓症、暴露於游離或非游離輻射引起的各種疾病。生物性危害方面,醫療業從業人員因接觸患者、病原體、醫療廢棄物而感染各類傳染病,包括SARS、登革熱、病毒性肝炎、炭疽、結核病、漢他病毒、退伍軍人症、愛滋病、恙蟲病、Q熱、鼻疽、鉤端螺旋體病、新型A型流感、豬丹毒及COVID-19等。
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
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方面,包括因負重、反覆動作、不良姿勢造成的肌腱炎、旋轉肌袖症候群、滑囊病變、職業性腕隧道症候群、雷諾氏病、頸椎椎間盤突出、腰椎椎間盤突出、蹲跪作業導致的膝關節病變等。呼吸系統疾病則包含塵肺症及其併發症、石綿肺症、硬金屬肺病、鋁肺病、鈹肺病、氣喘、外因性過敏性肺泡炎、棉塵症、有機粉塵症、地下礦工慢性阻塞性肺病及鋯肺病等,主要與長期吸入粉塵、金屬煙霧等有害物質有關。
職業性皮膚病:
在職業性皮膚病部分,皮膚及黏膜受化學性、物理性、感染性有害因子影響,亦納入職業病認定範圍。至於職業性癌症,更是重點新增項目,例如因木粉暴露引起的鼻腔癌、鼻竇癌,甲醛引起的鼻咽癌,石綿暴露引起的肺癌、間皮瘤,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粉塵導致的矽肺症合併肺癌,以及六價鉻、鎘、鎳、砷、鈹等重金屬暴露引起的肺癌、泌尿道癌、皮膚癌等。此外,也包括煤焦油、煉焦爐廢氣、氯乙烯單體、B型及C型肝炎導致的肝癌,及苯、環氧乙烷、1,3丁二烯等化學品導致的血癌,暴露於游離輻射引起的血癌、骨癌、乳癌等。
特殊職業病:
其他特殊職業病類別,還包括因各種刺激性化合物或高熱、酸鹼類有機溶劑引起的結膜炎及其他眼疾,坑內或地下工作造成的眼球振盪症,及因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後發生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整體而言,修正後的職業病種類表涵蓋範圍更為廣泛細緻,將常見的職場危害與相應疾病加以明確對應,有助於保險機關、雇主、醫療機構及勞工本身,對職業病的認定、預防及補償作出更明確且有效的處理,也反映出現代職業健康保障體系日益重視全面性與科學性的發展趨勢。
接著,第19條進一步規定,被保險人所患疾病若與作業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使疾病原本已存在,只要作業促發或惡化該疾病,同樣視為職業病,這個標準的重要性在於,強調即便不是全新發生的疾病,只要因工作因素而導致惡化,也應受到職業病的保障。
第20條特別針對精神疾病做出明確規範,被保險人若因執行職務而罹患精神疾病,如焦慮症、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且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也列為職業病,此項規定顯示出現代職場環境中,對心理健康問題的重視程度大幅提升。
至於職業傷病的認定程序,依第21條規定,保險人於審查程序中,須就下列事項進行判斷,對於職業傷害部分,應從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的關聯性,以及傷害與事故的因果關係等層面,進行綜合判斷;而對於職業病部分,則需審酌罹患疾病前是否有職業危害暴露、疾病本身的醫學證據,以及疾病與職業暴露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等重點,並且結合其他相關事實一併考量,以確保審查過程具備客觀性與完整性。
為強化審查的正確性及科學性,第23條明定,保險人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得採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包括直接實地訪查以解實際作業環境,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被保險人病歷資料,洽詢主治醫師或特約專科醫師提供醫療意見,或者請認可之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職業病評估,亦可向相關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調取必要資料,這些規定設計目的在於建立多元且具專業性、科學性的調查機制,避免職業傷病認定流於主觀或失準。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
(相關法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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