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業災害呢?出差時染上傳染病而死亡是否為職災?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職業災害的核心認定標準在於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兩大要素,也就是必須在雇主支配、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活動,且災害與職務活動之間須存在合理的因果連結。出差期間染疫死亡能否認定為職業災害,必須具體檢視行為是否屬於職務範圍、感染風險是否因職務而升高,以及雇主是否已盡合理的防範義務。雇主與勞工雙方均應注意舉證義務,因一旦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即負有無過失責任之補償義務,保障勞工及其遺族的基本權益,亦為社會保障體系重要一環。每一案件最終的認定,仍需詳盡調查當時事實情況,綜合勞動契約、出差指示、出差地點之風險程度及防疫措施等因素,慎重作出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有明文規定,所謂職業災害,指的是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此外,實務上對於職災也有其認定之標準,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要件,首先,災害係在勞工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所發生之狀態,乃基於勞動契約在事業主指揮監督下之情形。並且,職務和災害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兩者均符合才能歸類為職業災害,使雇主負擔責任。
 
關於什麼是職業災害,以及出差途中感染傳染病而死亡是否屬於職災的問題,必須從法令與實務標準來具體分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的明文規定,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因此,不論是環境因素還是工作內容本身所致,只要與職業有密切關聯而造成的損害,均可屬於職業災害的範疇。
 
在實務上,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也逐步形成具體判斷原則。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指出,職業災害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其一是災害發生於勞工執行職務之過程中,亦即必須是基於勞動契約、處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所進行的活動。其二則是職務與災害之間必須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亦即災害的發生需能合理歸因於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活動之風險或性質。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進而使雇主依法負擔補償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進行判斷。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若因作業促發或惡化疾病,則該疾病視為職業病。而第21條亦規定,職業傷病的認定,應依照職業傷害與職業病的不同,審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與執行職務的關聯性、傷害或疾病與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疾病發生前的職業危害暴露史等相關事項。因此,整體判斷時,必須兼顧時序性、場所性、活動性及危害因子與損害結果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出差途中染上傳染病而死亡是否屬職災的問題,若從上述法律規範與實務標準分析,仍須依個案事實具體認定。一般而言,若員工是在雇主指派出差的過程中,為執行職務而必須移動或逗留於特定場所,則該段期間可視為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若於此期間因環境特殊風險,如疫情區域內之傳染病暴露,而感染疾病,且感染之風險確實因職務而增加,則可認為該疾病與職務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應屬於職業災害的範疇。
 
然而,認定時亦需留意,若員工在出差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之活動,例如私人觀光、購物、探親,並於此期間感染疾病,則該感染事件與職務遂行之關聯性即變得薄弱,難以認定為職災。此外,若雇主已經採取合理之防疫措施,例如提供防護裝備、安排分流辦公、異地辦公,並遵循政府防疫政策,且員工自行違反防疫規定,則職災認定上亦會受到影響。
 
此外,疫情期間的特殊情況,實務上會特別注意是否已啟動遠距或分流辦公措施。若雇主仍強制要求員工親自出差,且目的地為高風險地區,且未適當安排防疫保障措施,則即使疫情已為社會共知的風險,仍難以免除雇主的指揮監督責任。反之,若雇主已有適當安排,且出差非必須性質,員工自行決定出行並發生感染,則雇主責任將可適度減輕甚至免除。

-勞資-職業災害-職災認定

(相關法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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