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受傷後一直無法回復工作,雇主應該如何處理?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勞工不同意解除契約,希望延長治療一年,雇主則應評估其請求是否合理,並斟酌是否准予留職停薪繼續治療。職災尚未確定前勞工可先請普通傷病假,期滿後可申請留職停薪,經認定為職災後則追溯改以公傷病假處理。本案中,勞工既已確認為職災,留職停薪應允許,讓勞工爭取最後復工機會,也展現雇主善盡社會責任之態度。雇主在職災勞工治療二年屆滿且仍未痊癒的情況下,可依法行使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終止工資補償義務,但不等同於終止勞動契約。若欲終止雇傭關係,仍需符合職災保護法的嚴格要件。若勞工請求延長治療時間,雇主應以人道考量審酌是否准予留職停薪,確保勞資雙方在法令規範下達成妥善安排,既合法也合情,避免爭議與訴訟風險。

律師回答:

如勞工因腦部受創導致智商僅剩50,無法自行行動,需人協助,其狀況已嚴重影響工作能力,即當職業災害勞工經歷長期治療仍無法回復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妥善處理其勞動關係與補償責任,以保障勞工權益並減少企業風險。
 
在處理職災勞工的工資補償與勞動契約關係時,雇主應以「醫療期間」作為分界,而明確區區「補償終結」與「契約終止」之法律效果,並依據不同情況履行相對應之程序與義務,確保合法、合理,也避免引發爭議或違法風險。
 
醫療期間
當勞工因職業災害而發生失能、傷害或罹病時,雇主即有法律義務提供補償與後續安置。雇主應補償勞工因職災所需的必要醫療費用,職業病的認定及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辦理。若勞工在療養期間無法工作,雇主仍需依照其原領工資補償其收入損失,補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若療養超過兩年仍未痊癒,且無達到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可一次性發給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即發生事故前一日的薪資)提供工資補償,期間最長為二年。若二年期滿後仍未痊癒,經醫院診斷確認其已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失能補償的標準,雇主即可選擇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終止對工資補償的責任,此為雇主的法定權利,不需勞工同意即可行使。
 
然而須注意的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一次性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行為,僅是終止其對職災勞工工資補償責任,並不代表勞動契約因此當然終止,勞工與雇主間的雇傭關係仍然持續存在。也就是說,即使雇主依法履行工資補償的給付義務,但若未依法律程序正式終止勞動契約,則勞工仍視為在職中,仍保有原本的勞動契約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9條所指的醫療期間中,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除非是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事業無法繼續經營,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方屬例外。換言之,只要勞工仍在療養或休養期間,即便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仍不得以其無法工作為由任意解除契約,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雇。
 
醫療期間結束
復工計畫: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醫療結束後,雇主應依復工計畫協助勞工重返原職,若勞工無法勝任原職務,則應依健康狀況與能力,與勞工協議安排適當職務,並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像是職場無障礙設施、專業器具、機具調整等,確保其工作權不受損害。
 
終止契約:
在勞工療養結束後,若經評估確認其已無法勝任原有工作,雇主若欲合法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所規定的三種特定情形之一,並依法提出資遣或退休給付。如經治療終止且經指定醫院認定有遺留失能,雇主還需依其失能程度與平均工資額發給一次性失能補償,標準亦依勞保條例規定辦理。除補償外,職災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雇主還應協助其恢復原職務;如無法復職,則應與勞工協議,其健康與能力安置適當職務,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輔助器具、工作環境及設備改善等,此類支援措施亦可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若雇主未盡復工安置義務,即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
 
否符合「不堪勝任工作」的法定條件,仍須經合格醫院診斷認定,雇主不得自行主張為由終止契約。
 
同時,若雇主選擇依84條終止契約,則應依84條之第2項、第86條等規定,按勞工年資計發資遣費與退休金,且不得低於法定標準。若勞工不同意解除契約,希望延長治療一年,雇主則應評估其請求是否合理,並斟酌是否准予留職停薪繼續治療。
 
若雇主欲終止契約,須依職災保護法第84條規定,僅在三種情形下方可合法終止與職災勞工之勞動契約:一為公司歇業或重大虧損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二為經衛福部核定醫院診斷勞工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原職工作;三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公司無法經營並經核定。
 
除上述法定條件外,雇主皆不得任意解雇職災勞工。雇主須依勞基法或勞退條例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若雇主係依第一款(歇業)或第三款(不可抗力)終止契約,應按年資發給資遣費;若依第二款(不堪勝任)終止契約,則應同時給付退休金與資遣費,金額不得低於勞退條例規定。
 
此外,即便職災尚未正式認定,勞工仍可先請普通傷病假,假期屆滿後如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予批准。日後若經認定為職災,則應溯及適用公傷病假處理,以保障勞工職災前後之權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
 
雇主於勞工遭遇職災時,不僅須負擔補償責任,還須履行安置與不得任意解僱之義務,若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在處理職災個案時應格外謹慎,確保依法妥善處理,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法律風險。

-勞資-職業災害-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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