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人評考核及稽核制度?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建立人評考核及稽核制度須從制度設計、政策宣示、教育訓練到稽核與申訴處理進行整體規劃,並須依照勞基法第70條與第71條的相關規定,確保制度的合法性、正當性與可執行性,最終實現企業誠信治理與勞動管理制度化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建立人評考核及稽核制度,對於企業而言不僅是提升內部治理品質的手段,更是強化誠信文化、預防舞弊行為以及促進法令遵循的關鍵環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必須就包括考勤、請假、獎懲、升遷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此規範已充分說明制度化管理的重要性。第71條,若工作規則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與適用之團體協約牴觸者,即屬無效,因此企業在人評制度的設計上必須依法而行,並兼顧程序正義與員工參與。
 
首先,在建立人評考核制度時,企業應針對員工進行明確的政策宣示,特別是與誠信及職場倫理相關的核心價值觀。例如,企業應公開聲明,若員工因拒絕賄賂行為而導致業務損失,將不會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懲罰;反之,凡涉及行賄或收賄行為者,將依法依規予以嚴懲。為落實此一政策,企業應於人事管理制度中納入明文規定,並確保所有員工理解其內容與效力,若企業設有人資部門,則該部門主管更應主動參與誠信與倫理守則之制定過程。
 
其次,制度落實之關鍵在於教育與訓練,企業應定期舉辦誠信與倫理守則訓練,讓全體員工,包含新進人員、供應商、外包商與商業夥伴等,都能充分理解相關規範。
 
訓練內容應涵蓋誠信守則的基本原則、企業決策應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優先的精神、如何處理贈受財物的登錄與通報流程、以及當發生潛在利益衝突時可向誰諮詢等實務操作細節。教育訓練應建立簽到與紀錄制度,凡參訓員工皆須簽名登錄,亦應妥善保存新進人員對規則的簽署確認紀錄,確保制度之完整性與可追溯性。
 
此外,企業應依照自身規模靈活安排訓練方式,如人數少則可一次性教育訓練,人數多則須分組多場進行。教育訓練的文件與手冊應以簡明易懂的語言編製,並依企業所在地區翻譯為當地語言,避免員工因語言理解障礙而無法遵循守則,也符合法律上「告知義務」之實質內涵。
 
制度之設計亦需考量如何監督制度落實及回饋成效,即所謂的稽核制度。稽核制度應包括:定期檢視人評考核是否公平、公正、具透明性;是否有考核指標濫用或操弄情形;是否有未經適當程序即予處罰或升遷之狀況。此稽核工作宜由人資部門與內控單位聯合進行,重大案件應有第三方審查或跨部門協商機制。
 
 
此外,企業應建立清楚的申訴與救濟管道,例如設置匿名檢舉制度、明確規範申訴流程與處理時限、保障檢舉者免於報復等,讓員工在遭遇不當評核時能安心舉發並獲得妥善處理。
 
最終,企業須明確揭示,員工若違反誠信與倫理守則,將面臨何種具體紀律處分,並強調制度執行的嚴肅性與一致性,防止制度淪為空文,亦避免選擇性適用所造成的內部不公與士氣低落。透過誠信守則與人評考核制度的結合,不僅有助於建立公開、透明、公正的工作文化,更可提升組織治理品質,降低法律與營運風險,實現企業永續發展目標。

-勞資-人事規章-雇主管理權-工作服裝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