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收到客人的禮物,老闆是否可以要求充公?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員工於上班時受贈物品是否須交還公司,法律上並無絕對禁止或授權公司「一律充公」之明文,而是需回到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企業內部制度是否有明確規範。若無相應制度或未經合法公告,雇主即不宜強制要求員工交出贈品;但若制度完備,且符合比例原則、正當程序與公告程序,則雇主有管理上的裁量權。面對類似爭議,企業宜從制度面強化規範透明度,而員工也應明確了解並配合企業政策,避免個人行為引發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職場中,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到客人致贈小禮物、點心或其他物品,是常見的情形。然而當員工在上班時段內收下這些物品,若公司主張這些屬於「職務上取得的利益」而要求「充公」,究竟這樣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或者是否合理?這就涉及勞動契約的範疇以及企業內部規範與實務運作之間的界線問題。
 
首先,就現行法律體系來看,我國勞動基準法或民法並未對於「勞工因職務上獲得贈與」所屬權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換言之,在一般情況下,若客人基於對個人服務的肯定或感謝而給予贈品,且該贈品與公務利益無涉,也未妨害公司營運或構成利益衝突,原則上應可視為對員工個人的贈與,屬於員工的個人財產,雇主無權主張該物品必須交還或充公。此一觀點是基於民法關於贈與成立與財產歸屬的基本原則,即贈與一經交付即屬受贈人所有,除非另有契約限制或法定例外。
 
然而,實務上亦不能忽略企業管理權的存在。若企業認為員工於執行職務時收受他人贈與,有可能導致利益輸送、形象爭議或違反商業倫理,則可於公司規章或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在職務執行期間,不得收受任何第三人贈與,若收受者,應報備公司,並由公司統一處理」等內容。此類規範若事先經合法程序制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備,且已向員工公告,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屬於勞基法第70條所列「工作規則」應記載事項之範疇,如「應遵守之紀律」、「獎懲」、「其他」等,公司即可依據該規章要求員工不得私自收受來自客戶或外部人員的任何財物,並在違反時採取內部懲處措施,或要求交還所受贈品。但此舉須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否則仍可能引發勞資爭議。
 
此外,也有企業採取「報備制度」或「金額限制制度」,例如規定若接受的贈品價值超過一定金額(例如新台幣300元),應報告部門主管,由主管判斷是否可由員工保留或轉由公司處理;或乾脆建立「集中分享」制度,員工可以將收到的食物類物品於茶水間與同仁分享,既顧及員工的尊嚴與感謝之意,也兼顧公司形象與公平原則。這種方式在人性與管理之間取得平衡,反而較能落實企業文化,避免因一味強硬充公而造成不滿。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企業內部雖有相關規範,但未明確載明禁止受贈或未經勞雇雙方協商而片面訂定者,其效力將可能受到質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1條,若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與團體協約牴觸者,即屬無效。因此,企業若未經合法公告即以內規要求充公員工受贈物品,即便該物品是在執行職務時所得,亦難以主張員工違規,更遑論採取懲處或扣發獎金等行為。
 
最後,就員工立場而言,若所收受的物品確係個人對其服務之認同與善意回饋,性質為低價物品或生活食品等,與公司業務並無直接對價或利益關聯,員工可依其工作性質及公司文化自行判斷是否報備。但若企業已有明文禁止或約定,員工仍應配合遵守,以免因小失大,遭到質疑違反紀律。

-勞資-人事規章-雇主管理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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