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資爭議想申訴,該怎麼找政府機關投訴?會保護「吹哨者」嗎?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一旦遇有權益受損情形,應盡早釐清事實、保存證據,並可透過工會、地方勞工局、中央勞動部等單位提出申訴,在法令保障下爭取應有的待遇與保護,而不必因擔心身分洩漏而忍氣吞聲。唯有合法、理性、積極地運用制度,才能真正維護自身在職場上的公平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職場上常遇到的勞動權益爭議,比方加班費、積欠工資、休假、職業災害……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案件為大宗,勞工最常遭遇的勞資爭議,除向公司內部的工會或雇主反映以外,還有哪一些申訴的管道呢?如果申訴,是否會被公司知道是誰申訴的呢?以下就我國常見的勞基法勞資爭議,
 
勞工申訴有哪些管道?
勞工在職場上常會遇到與勞動基準法相關的爭議,例如加班費未給、工資遭積欠、休假權益受損、職業災害未獲合理補償等情形。這類勞資爭議不但影響工作權益,若處理不當,甚至可能波及生計與身心健康。一般勞工若遇到這些情形,除可向公司內部的工會或直接與雇主溝通反映外,仍有其他正式的申訴途徑可行使自身權益,而這些申訴是否會被公司知道,也常是勞工最擔心的問題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4條規定,我國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而在地方層級,則分別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當勞工權益受到損害時,即可向上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方式相當多元,包括書面、言詞、電話、電子郵件等,其中以電子郵件與電話最為普遍與方便。舉例來說,透過勞動部網站填寫線上申訴表單或撥打專線電話,即可針對工作時間過長、薪資未如期發放等問題提出陳情,並由專責單位調查處理。這些申訴方式都屬於行政程序的一環,讓勞工在非訴訟的階段也有管道表達聲音。
 
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
針對勞工最擔心的申訴保密問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予以保障。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5項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同條第6項進一步指出,若有公務員違反此規定洩漏申訴人資料,除須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的勞工,也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6條,也規定對於檢舉人之個資須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抄錄。除非經檢舉人同意或已於訴訟程序中為被檢舉人所知,否則不能任意揭露檢舉人身分。
 
實務上,若違法洩密,將面臨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例如曾有勞動檢查員因洩漏申訴來源被廉政署移送地檢署偵辦,雖最終獲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但仍被認定具有犯罪嫌疑。另外也有法院判決案例指出,公務員在未經允許下將申訴人姓名、電話洩漏給被申訴公司,已違反刑法第132條妨害秘密罪,並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所定保密義務,最終被判刑3個月、記過處分。
 
由此可見,現行法制對申訴人個資的保密非常重視,因此勞工若有合理懷疑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完全可以勇敢透過正當管道提出申訴,無須過度擔憂會被公司「秋後算帳」。此外,也提醒若需蒐集違法證據,應避免私自錄音、偷拍等可能觸法行為,最好以記錄薪資單據、保存通訊紀錄、或委託律師協助調查等合法方式進行,必要時亦可尋求勞工局或工會協助,既能保全權益,又能避免陷入法律風險。
 
若勞工在申訴公司違反勞基法後,反而遭到雇主打壓、報復,該怎麼辦?
 
這是許多勞工在面對權益受損時最常見、也最擔心的問題之一,擔心一旦站出來申訴,公司就會找理由開除自己、降職、減薪,甚至轉調邊緣職務讓人「自動離職」。但勞動基準法第74條的明文規定,法律早已針對這類「報復性處分」設下明確的禁止與保障機制。依該條第1項規定,當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或其他勞工法令時,有權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提出申訴。這也代表勞工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受到法律的支持,這種行為本身即為合法,絕不應因此而被雇主懲處或刁難。
 
進一步來看,勞基法第74條第2項更直接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就對其進行解僱、降職、減薪或損害其他依法律、契約或習慣應享有的權益,亦不得採取任何其他形式的不利處分。這樣的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勞工申訴的權利不受報復打壓,否則若任由雇主施壓,將會使申訴制度形同虛設,勞工也無從維權。第三項則更進一步明確規定,若雇主採取上述行為,其處分為無效。換句話說,即使雇主事後硬說是依公司內規或績效制度對員工進行調整,也不能掩蓋這是對申訴行為的報復,只要能證明時間點接近、行為具報復性質,法院或主管機關可依法認定其處分無效,甚至要求雇主回復原狀。
 
此外,勞基法第74條也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在接到申訴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必要調查,並以書面通知勞工處理結果。這讓申訴程序更具時效性與透明度,避免申訴石沉大海,也能防止雇主趁機操作打壓。最重要的是,第五項與第六項更進一步保障申訴人的身分安全,明文要求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申訴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洩漏任何足以識別申訴人身分的資訊。若有公務員違法洩密,不僅須依法追究行政與刑事責任,對因此受損的勞工也要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這些法條設計的目的,就是希望營造一個讓勞工「敢申訴」、「能申訴」的環境,不致因為害怕報復而隱忍不公。實務上也確實曾有勞工申訴後遭解僱,勞工提起訴訟成功請求回復原職與賠償,例如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會綜合考量申訴時間與不利處分的時間是否緊密相連、有無事證支持申訴行為等,若能認定雇主行為具報復性,即會依法律予以制裁。也有判例指出,即便雇主辯稱調職是基於公司營運考量,只要無法具體證明理由,仍可能被認定是對勞工申訴行為的不當處分。
 
面對可能的報復行為,勞工在提出申訴前也可先做好自我保護的準備,例如保留所有與申訴相關的證據,如投訴紀錄、主管回覆、申訴文件副本、工作績效記錄等,並可諮詢工會、律師或勞工局等專業意見,確保自身權益無虞。此外,一旦發現有報復性處分,也不要輕忽,應儘速提出行政申訴或透過勞資爭議調解、訴訟等方式捍衛權利。

-勞資-集體勞動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刑法第132條=勞動基準法第4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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