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含加班費是否合法?勞資雙方合意每月固定加班可以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應給付超過正常工時以外之加班費,其關鍵在於雙方當初約定的工作時間為多少、薪資是否包含延長工時報酬、以及是否有白紙黑字的明確記錄與證據。只要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超出雙方約定,無論是超過8小時還是超過原先約定的10小時,雇主即有依法給付相應加班費的義務,否則即違反勞基法,若經檢舉或申訴,將面臨裁罰風險。因此企業在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應將工時、薪資內容、是否含加班費等事項明確書面化,並依法記錄出勤與工資給付明細,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亦避免勞資糾紛的產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的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這是我國對於勞動者基本工時保障的原則性規定。而依據第32條的規定,若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工作的必要,則必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合法延長工時。至於勞工在超過正常工時的工作,其報酬則由第24條明確規範:延長工時在兩小時以內者,加給工資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兩小時則需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若為特殊情況依第32條第4項延長,則應加倍發給。此外,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也必須依據工時計算不同等級的加班費給付標準。
以本案貨車司機勞工為例,其與公司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薪資約為每月6萬元。然而勞工實際每日工作時間達11小時,因此產生是否應給付超過法定工時部分加班費的爭議。首先要釐清的是,雇主與勞工約定的每日工時若超過法定標準,並不當然代表可以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關鍵在於雙方是否有明確約定工時超過8小時的部分已包含在薪資內,也就是說,如果雇主主張6萬元薪資已包含每日超過8小時的延長工時加給,則必須舉證雙方已有「明確約定」,且該約定必須於薪資明或契約上細明確記載,而非僅是實務上的工作習慣。
勞工主張其平日每日實際工作時數達11小時,依據勞基法第24條及第30條規定,公司應給付逾正常工時8小時之加班費是否有理由?
「雙方約定之薪資未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例休假工資、備勤工資及延時工資等之總合,則該工資之約定,並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勞方不得更行請求例休假、備勤及延時等工資。(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判決)
亦即勞雇約定之工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及加計例休假、備勤及延時工資之總額時,勞工始得請求其差額。」)但適用前提應是勞雇雙方已「言明」逾正常工時之薪資包括在固定之薪資內,故不得嗣後再要求加班費。假若公司是與勞工約定每日工作時數11小時,薪資約6萬元,只要該約定薪資高於勞基法基本工資標準,勞工就不得再請求任何超過8小時到第11小時之加班費。
雙方約定之薪資未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例休假工資、備勤工資及延時工資等之總合,則該工資之約定並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方不得更行請求例休假、備勤及延時等工資。」但這樣的前提是必須雙方「言明」薪資中已包含延長工時報酬。換句話說,若雙方契約並未明文約定薪資已含加班費,則雇主仍有給付義務。
勞工與公司約定每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月薪6萬元,這已超出勞基法所定每日8小時的正常工時,因此第9小時與第10小時的工作屬於延長工時,若雙方已有明確約定,則可推定該兩小時工資已包含於薪資之中,公司不需再另給加班費,但如果未有明確約定,勞工仍可主張補足加班工資。而超過10小時的第11小時工作,既已超出雙方原有契約中之工作時間安排,即使月薪為6萬元,若未約定包含該時段之工資,雇主仍應依法給付該部分的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須依第24條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具體金額應依6萬元換算日薪、時薪後予以計算。
再者,關於「明確約定」是否有效,實務上不僅要看勞雇雙方是否口頭或書面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更須備妥工資清冊,記載工資發放項目、計算方式及工資總額等內容,並且保存五年。因此若雇主主張月薪中已包含固定加班費,則必須將該部分明確記載於薪資明細中,將正常工時報酬與延長工時報酬區分清楚,否則就算雙方口頭上有過共識,但未落實於薪資明細與工資清冊中,即無法構成合法有效的約定。
換言之,若薪資明細中僅列出固定月薪,而未註明該月薪已涵蓋每日固定兩小時的加班費,或未清楚標示加班費之計算基準與時數,則雇主日後如遇勞工主張加班費時,即難以主張該加班費已內含於固定薪資內。
這也符合「舉證責任」應由資方承擔的基本原則。因此,為確保合法性與可稽核性,企業應明確列示正常工資與固定加班工資的金額與計算方式,否則即使有口頭協議,也容易被視為無效,而勞工仍得依據實際出勤紀錄請求補發過往未依法給付的工資與加班費。
此外,若勞雇雙方當初約定每日工時為10小時,月薪6萬元,則雇主可主張第9與第10小時的加班費已納入約定薪資範圍內,但前提仍須建立在薪資明細有明確記載的基礎上,否則視同未約定。
而若勞工每日實際工作時間達11小時,則第11小時已超出約定工時,無論原薪資是否已涵蓋前兩小時之延時工資,這額外增加的部分皆應依第24條規定依法給付加班費。因此,是否應給付正常工時以外的加班費,關鍵在於雙方當初是否有明確約定、是否將加班費納入工資明細、是否有書面資料可供查核佐證;若未經明訂且記錄不清,即使雇主事後主張薪資已含加班費,也難以被採信。企業如未妥善處理,日後勞工依法主張權益時,不僅須追溯補發,亦有可能面臨違反勞基法的裁罰風險。
勞雇雙方約定的工時是10小時、薪資6萬元,就超過10小時的部分並非當初約定之工時、工資範圍內,此時雇主雖不用再給付第9及第10個小時的加班費,但必須要給付第11個小時之加班費。因此,雇主應否給付超出正常工時8小以外之加班費,重點在於當初約定之工作時間到底是多久,超出約定工時就要另外付加班費,若沒有,就不用付。
-勞資-工時-加班-約定固定延長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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