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將加班時數來抵減班時數而不發加班費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不論是一例一休前或後,補休制度的實行都必須以勞工意願為基礎,並以存在實際可供補休之正常工作時間為前提。在新法實施後,由於工作時數集中於五日,使得補休的彈性空間縮小,雇主需更審慎規劃勞工工時與補休制度,否則即須依法給付應有的加班費。透過這樣的制度設計,立法者意圖在保障勞工休息權的同時,也確保勞工不會因延長工時而遭遇權益上的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原則上雇主應給付加班費,然而在加班事實發生後,若勞工同意,也可以選擇以補休方式代替加班費,所謂補休,是指勞工在其他應出勤的正常工作時間內補給休息,因此是否可以補休,關鍵在於該勞工在未來是否尚有正常的工作時數可供補休使用。以一例一休實施前後的規定為基礎,可分為兩種情況說明此制度的應用與限制。
 
按平日延長工作原則上應給付加班費,於加班事實發生後經勞工同意可以換補休,勞委會台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可供參照。而所謂補休乃指於其他應出勤之正常工作時間補給休息。因此上述問題的判斷準據在於勞工於平日加班後如選擇補休,是否有其他應出勤之正常工作時間可供補休。
 
一例一休立法前,勞動基準法雖已規範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但並未明文限制工作日必須集中於五天,因此雇主可以將法定工作時數分散於六天。例如某公司安排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7小時,每週工作6天,合計42小時,其中週一至週五共計35小時,週六安排5小時工作,並視為正常工作時間。此時若勞工於週一至週五期間加班共6小時,則其可選擇以補休方式於週六不出勤,此為合法補休安排。
 
由於原定週六需上班5小時,勞工以6小時加班換得補休5小時,剩餘1小時則由雇主給付加班費。若公司原先並未規定週六需出勤,則勞工即無正常工作時數可供補休,故加班後不能以週六為補休日,雇主仍需依法給付加班費。此外,需注意補休不能事前約定,而應於加班事實發生後,由勞工基於意願選擇補休或加班費,雇主不可預設或強制。
 
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勞委會台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
 
一例一休立法後(少一日可以排休或調整)
我國勞動基準法在一例一休立法後的規定,雇主若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於休息日出勤,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或在勞工同意下提供補休作為替代。若雇主要求勞工於第36條所定的休息日工作,則有更高的加班費標準: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應依平日工資額再加給1又1/3倍,若超過2小時則應再加給1又2/3倍。這些規範反映出對休息日工作之補償需更優渥的保護精神,以保障勞工的休息權。
 
至於補休制度方面,《勞基法》第32-1條提供了另一種補償方式,也就是在勞工同意並經雇主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以補休代替加班費。補休的時數必須「依勞工實際工作之時數計算」,這代表若勞工加班2小時,即有2小時的補休權利。這種制度有助於兼顧勞工休息與雇主彈性調度的需要。但補休的行使也設有條件,補休的期限需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一旦補休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而補休尚未使用完畢時,雇主就必須依照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加班費標準發給工資,否則即違反第24條的規定,將依法處罰。
 
至於一例一休立法後,勞基法第32-1條明定,雇主於使勞工延長工作或在休息日工作後,若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則應依實際工作時數換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若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補休者,雇主應補發加班費。若未發給,將構成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情形。
 
新法上路後,勞工每週的法定工作時數40小時僅能安排於五個工作日內,剩餘兩日則須為例假與休息日,例假不得安排工作,而休息日工作雖可,但須計入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因此,上述原先可於週六補休的作法,在新制下即無法適用。以上例為例,週一至週五正常工作時間已達40小時,若勞工加班6小時,雖欲補休,但因週六、週日不得排為正常出勤時間,補休便無從安排。此時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得以補休取代。由此可見,新法對補休制度之運用設下了實質限制,也更強調對勞工工作時間的合理安排。
 
在一例一休政策實施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天休息,其中一天為法定的「例假」,必須休息不得工作;另一日為「休息日」,雖可工作但需以延長工時計算工資,並適用上述加班費或補休的制度。在此框架下,雇主不可再將一週的工作日分散於六天,如此即違法,而只能在五天內安排正常工作時數,這也讓「補休」的可行性大幅降低。若勞工加班後,欲以補休方式取代加班費,但雇主排定的工作日僅有五天,那麼在法定工時之外即無正常工時可補休,僅能要求支付加班費。

-勞資-工時-補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瀏覽次數: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