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勞方爭議行為有何保障?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合法勞方爭議行為在我國法制中享有明確且多層次的保障,這些保障機制涵蓋國家行政中立義務、民事與刑事免責、不受雇主不利待遇的保護,以及在罷工期間基本社會保險權益的持續保障,藉此確保勞工能在合理合法的框架下爭取自身權益,並促進勞資雙方的公平協商。

律師回答:

我國對於合法勞方爭議行為提供相當明確與多層次的法律保障,包括行政中立、民刑事免責、不受雇主不利待遇影響以及基本社會保險權益的持續保障,這些設計共同構成保護勞工集體行動權的法律體系,使勞工能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內爭取自身權益,並促進勞資雙方的公平協商與對話。
 
國家行政中立的義務
合法勞方爭議行為的保障體現在多個層面,首先是國家應維持行政中立的原則。當勞工依法行使爭議行為,特別是合法罷工等集體行動時,國家行政機關有義務對其保持中立,不得介入或偏袒資方,避免行政資源被用來壓制勞工正當權利。正當合法的罷工行為,也屬於集會遊行法第8條規定中不需事前申請許可的範圍,因其屬於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應予以尊重與保護。
 
勞工在爭議行為中也享有民事與刑事上的免責保障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的爭議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向其請求賠償,這就是所謂的民事免責。即使罷工行為影響交通、運輸或公共服務,只要其行為在法律規範下正當合法,就不能因影響社會秩序或大眾利益而被視為違法。
 
如交通事業之勞工行使罷工權固然會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但這是罷工本質所致,不應因此否定其合法性或構成權利濫用,否則等同剝奪此類勞工的基本罷工權。同條法律第3項則進一步賦予刑事免責,只要工會及其會員所從事的爭議行為,雖然形式上符合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的構成要件,但若行為具備正當性,即可不予處罰。當然,此規定仍設有例外,若行為涉及強暴或脅迫,致使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則不在免責範圍之內。
 
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55條第2項)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第55條第3項)
交通事業之勞工如行使罷工權,對大眾生活固有不利之影響,惟此乃罷工之性質使然。法律既賦與勞工以罷工之權,即不得以罷工將造成大眾之不利,即謂其係權利濫用,或謂其行為違反公共利益,而認係違法,否則無異係對從事交通事業之勞工罷工權之剝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
 
免於受不利待遇(雇主打壓)之保護
為進一步防止雇主打壓勞工的組織與爭議權,《工會法》第35條對雇主的行為設下明確限制。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提出團體協商或參與爭議行為,而對勞工進行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若雇主違反該規定,該等處分屬於無效,不具法律效力,這種法律設計目的在於保護勞工不因行使團結權與爭議權而受報復。合法爭議行為中,勞工還享有免於不利待遇的保護。資方若因勞工參與罷工或相關活動而對其施加不利待遇,除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其作出的解僱、降調或減薪等處分即被視為無效,法律明確否定其效力,進一步保障勞工不受打壓。
 
合法罷工之效果
合法罷工,使勞動契約關係暫時終止。因此,雇主給付工資與勞工服勞務之權利義務,發生暫時終止的效果。但基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忠誠與照顧義務等附隨義務,仍然存在。所以,雇主在罷工期間,無庸給付工資,但仍應維持勞工之勞保、健保,並持續提撥勞工退休金。
 
合法罷工的法律效果也十分清楚:雇主在罷工期間無需支付工資,勞工也不需提供勞務。然而,勞動契約中的附隨義務,例如勞工對雇主的忠誠義務、雇主對勞工的照顧與保障,仍然持續存在。雇主在罷工期間仍須依法為勞工辦理勞保、健保,並依規定持續提撥勞工退休金。這樣的制度設計,在保障雇主經濟負擔的同時,也確保勞工基本社會安全權益不致中斷。

 -勞資-休息日加班費-工時-請假

(相關法條=集會遊行法第8條=工會法第35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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