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個月交通津貼,因為居家工作取消不發,這樣合法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補助能否取消,取決於其性質是否屬於工資。若補助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且屬經常性給與,則應視為工資,雇主不得擅自取消;若屬費用償還或恩惠性給與,則可依公司內部規範及勞工實際需求進行調整。居家工作是否能取消交通補助,關鍵在於補助的性質是否屬於工資,若交通補助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的特徵,則應視為工資,雇主不得單方面取消,否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若交通補助為費用償還性質,例如根據通勤距離核發或需提供支出憑證,則可因居家工作無通勤需求而取消,企業應審慎檢視補助性質,並透過書面規範明確約定,以確保合法性,此外,企業可考慮轉換補助形式,例如改為提供遠距辦公津貼,以支持勞工的工作需求,並與勞工協商達成共識,以確保勞資雙方的權益與合作關係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居家工作是否可以取消交通補助,取決於交通補助的性質是否屬於工資。對於居家工作的勞工而言,雖然勞務提供的地點改變,但勞工仍需履行對雇主的勞務義務,而雇主則必須依約給付勞工工資。因此,若交通補助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雇主不得片面取消,否則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並面臨勞動法規範的處罰。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工資包括「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只要交通補助符合這兩項要件,就應被視為工資,受勞動基準法的保護。例如,若公司每月固定發放交通補助,且無需員工提供通勤相關支出憑證,則此補助即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的特徵,應屬工資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雇主若未經勞工同意而單方面取消交通補助,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若經查證屬實,雇主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被處以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對居家工作之勞工而言,居家工作僅為雇主、勞工雙方對於勞務提供地點、方式另行約定,勞工仍對雇主負提供勞務之義務,反之,雇主則依然有依約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
故原則上雇主對居家工作之勞工,仍應給付約定之工資。
居家工作是否能取消交通補助,關鍵在於「交通補助」的性質是否屬於工資。勞動基準法,居家工作僅是勞雇雙方對於勞務提供地點、方式的另行約定,勞工仍負有提供勞務的義務,而雇主則須依約給付工資。因此,若交通補助本身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雇主不得單方面取消,否則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然而,若交通補助的性質不屬於工資,而僅是基於雇主提供的額外津貼,則雇主可依情況調整或取消補助。實務上,若交通補助的發放方式與員工實際的通勤支出相關,例如員工通勤距離給予不同額度的補助,或要求員工提供加油費、捷運票卡儲值紀錄等憑證申請,則此類補助屬於「費用償還」,不具勞務對價性,也不具備經常性給與的特徵,應被視為實報實銷的補貼,而非工資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改為居家工作,已無通勤需求,雇主即有合理理由取消交通補助,且不涉及違反勞動法規的問題。
判斷交通補助是否為工資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兩項特徵。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包含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薪資、獎金、津貼等各種報酬。若交通補助具有「工作對價性」且屬「經常性給與」,則應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取消。例如,若公司每月固定發給員工交通補助,而無須提供通勤相關支出憑證,則此補助即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若雇主擅自取消,將違反工資全額給付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但若交通補助的性質非工資,而僅是公司基於恩惠性質提供的補貼,例如依員工通勤距離不同而發放不同額度的補助,或要求提供加油費、捷運票卡儲值紀錄等申請,則此補助屬於「費用償還」,不具勞務對價性,亦無經常性給與的特徵。因此,若員工轉為居家工作,通勤支出不復存在,雇主即可合理取消此項補助,且不涉及違法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若勞資雙方對於交通補助的性質未事先明確約定,產生爭議時,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雇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補助不屬於工資,否則法院將推定其為工資性質,因此,企業在制定交通補助政策時,應審慎檢視該補助是否符合工資的定義,並確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載明補助的發放條件、計算方式及可調整性,以降低勞資爭議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若勞資雙方對於交通補助的性質未明確約定,而產生爭議時,雇主若無法舉證證明該補助不屬於工資,法院將推定該補助為工資性質。因此,企業若欲取消交通補助,應審慎檢視該補助的性質,並確保相關規範清楚載明於勞動契約中,以避免後續勞資爭議。
在實務操作上,企業可透過協商的方式來調整補助項目。例如,由於居家工作無通勤需求,交通補助可轉換為「遠距上網補助」、「設備補助」等,以因應遠端工作的需求。此類調整應透過勞資雙方協議,並增補勞動契約,以書面方式約定,確保雙方權益。
此外,雇主應於每次發放薪資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提供員工詳細薪資明細,載明各項薪資組成與計算方式,避免事後爭議,也能在發生勞資糾紛時作為舉證依據。
在實務操作上,企業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針對交通補助進行適當調整。例如,居家工作員工不再需要通勤,則原有的交通補助可以轉換為其他形式的補助,如「遠距上網補助」、「居家辦公設備補助」或「遠端工作津貼」,以支持員工在居家工作的需求,這樣的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後達成共識,並以書面方式增補於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內,以確保雙方權益。
此外,雇主在發放薪資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提供員工詳細薪資明細,載明各項薪資的組成與計算方式,明確標示哪些費用為工資,哪些為福利性補貼,以避免後續可能產生的勞資糾紛,並確保在發生爭議時能夠作為舉證依據,這樣不僅能提升企業管理的透明度,也能降低勞工對於薪資扣減的疑慮。
-勞資-工資-工資給付-全額給付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
瀏覽次數: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