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扣發全勤獎金按比例扣還有意義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全勤獎金雖可作為鼓勵員工維持良好出勤紀錄的手段,但其本質仍屬工資範疇,因此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而針對遲到或缺勤的懲戒措施,雇主在執行時應格外謹慎,確保所有扣薪均符合法令規範,並與勞工充分溝通,避免因扣薪爭議而衍生勞資糾紛。透過合法、透明的薪資制度,企業不僅能夠維持紀律,也能夠減少法律風險,建立更穩定的勞資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相信許多事業單位都會習慣在員工的薪資結構中安插「全勤獎金」科目,以做為有效管理員工規律出勤之工具;但是,當員工違反公司出勤規定,而遭扣發全勤獎金時,有可能會因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之規定,而被處以2~30萬不等的罰鍰。究竟進行全勤獎金的扣發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全勤獎金是企業內部最常見的工資類獎金之一,其基本運作模式是當勞工符合特定條件時,例如當月無遲到、無請假,雇主便會於本薪之外另行發放獎金,而若勞工未能達到條件,則該獎金可能部分或全額被扣除。這樣的全勤獎金制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勞動契約是否有相關約定,以及約定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若勞動契約明確記載,則依契約約定發放或扣減,即屬有效。
工資的定義須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亦即工資應為勞工因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且發放方式具有規律性。在公司制度下,凡是因勞工的出勤狀況所給予的報酬,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工資,而非單純的獎勵性質。基於此,全勤獎金具有工資的屬性,因此在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全勤獎金納入計算範圍,而平均工資則攸關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各項勞動權益的計算。
然而,若勞工因遲到或缺勤未符合全勤條件,雇主可依據約定不發放全勤獎金,這並不涉及違法扣薪的問題,因為獎金本身是基於條件設定,而非已確定的工資給付。但若雇主欲針對遲到的勞工進一步扣減本薪,則需格外謹慎。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若勞工確實有提供勞務,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工資,並不得以任何名義片面扣除薪資,否則將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關於懲戒扣薪的合法性,仍存在一定的爭議,特別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的適用範圍是否包含「事前約定」或「事後約定」,在實務上尚無一致見解,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載明懲戒扣薪條款,且勞工在入職時已知悉並同意,則應視為合法約定,雇主可依規定執行,但另一種較為嚴格的見解則主張,即便事前有約定,仍須在發生具體事件後,與勞工進行協商確認,否則仍可能屬於違法扣薪,進而引發勞資爭議,因為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的保障,強調工資應全額給付,扣薪措施若未經合法程序,恐有違反法律之虞。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因此,雇主發給勞工的出勤獎金,若非臨時起意發給,且與工作有關,應視為工資的一部分,這意味著,若雇主以未達出勤標準為由扣除全勤獎金,仍應符合工資給付的基本原則,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為標準而發給,則具有工資性質,應納入工資範疇,並適用相關法令規範,此外,若雇主採取平均工資計算工資,亦應遵循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勞工權益不受影響。
85年5月1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2262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依據勞動基準法的基本原則,工資應按勞工實際出勤時間按比例核給或扣發,這是給薪的最高指導原則,然而,若工資僅能依比例計算發放,雇主又該如何有效管理員工的出勤狀況呢?有鑑於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約定特定事項,其中包括:「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以及「十二、獎懲有關事項」,因此,若雇主希望透過扣減工資的方式來管理員工出勤狀況,首要條件即是須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相關規則,並獲得勞工的同意,這是合法扣減工資的第一步,若未經約定而直接扣薪,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進而引發勞資爭議。
依實際出勤時間按其比例核給或扣發薪資,乃為給薪之最高指導原則;然而,若只能依比例計給的話,又該如何針對員工之出勤狀況進行有效之管理呢?有鑑於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即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十二、獎懲有關事項。」,因此,若欲對於員工之出勤狀況以扣減工資之方式來進行管理時,首要之務,即是必須與員工於勞動契約中加以約定,始構成合法扣減之第一步。
然而,即便在勞動契約中訂有相關扣薪規範,雇主仍需確保扣薪措施符合合理性與比例原則,根據現行勞動法規,工資是勞工的基本報酬,除非涉及法定的扣除項目,如社會保險費用、所得稅或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否則雇主不得擅自扣除勞工工資,因此,若雇主以懲戒為由扣減勞工工資,必須證明該扣薪措施具備合法性,且符合比例原則,例如,若勞工違反公司規定而導致公司受損,雇主應評估是否有其他合理懲處方式,而非僅以扣薪作為唯一懲戒手段。
以最常見的「全勤獎金」而言,其性質為設定條件之工資類獎金,故事業單位於本薪外,於員工條件成就時,核給全勤獎金;於條件未符時,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此即全勤獎金之運作方式,而其扣減之合法與否,端視勞動契約有否約定以及如何約定。簡言之,依約核給或扣發,即屬有效。
雇主若要實施懲戒扣薪,應採取透明且合理的程序,例如,事先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載明扣薪的條件與標準,並確保勞工在簽訂合約時已充分理解與接受,若事後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額外扣薪,雇主亦應與勞工協商,確保雙方對扣薪措施有共識,避免因程序不完備而導致違法風險,特別是在現行勞動法規保護勞工權益的趨勢下,法院在審理相關勞資爭議時,通常會傾向於保護勞工權益,若雇主無法證明扣薪措施合乎法定程序,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並需補發遭扣除的工資。
懲戒扣薪的合法性仍有爭議,關鍵在於是否已事前明確約定,以及事後是否有與勞工協商確認,工資應按比例核算給付,雇主不得隨意扣除,除非符合法定扣除條件或經勞工同意,因此,若雇主希望透過扣薪來管理員工出勤,應確保事前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規範,並獲得勞工同意,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且即便事前已有約定,事後仍須根據具體情況與勞工進行協商,確保扣薪措施符合公平與合理原則,避免因扣薪爭議而影響勞資關係,對於企業而言,建立透明、公正的管理機制,並確保與勞工間的溝通與協商,將有助於降低勞資糾紛風險,確保企業與勞工雙方的權益均能獲得保障。
工資的定義主要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意即勞工提供勞務後可定期取得之報酬,通常雇主給予勞工的報酬,只要與勞務提供具直接關聯,且在時間上具有經常性,便屬於工資的範疇,在公司制度內,工資不僅包括基本薪資,還可能涵蓋各種津貼與獎金,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應視為工資的一部分。
全勤獎金的性質在法院與勞委會(即現今的勞動部)均有明確見解,原則上認為全勤獎金是基於勞工出勤狀況所給予的報酬,換言之,這筆獎金是勞工透過工作所取得的,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因此,全勤獎金應納入工資範圍,進而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而平均工資的計算關係到勞工權益,因為包括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多項勞動條件,均會受到平均工資的影響,因此,如何界定全勤獎金的性質,將直接影響勞工的相關權益。
在實務操作上,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若雇主希望對遲到、曠職等情況進行扣薪,應與勞工再次確認,並確保扣薪的比例符合合理性及比例原則,例如,若勞工僅遲到5分鐘,雇主卻以此為由扣除整日薪資,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可能導致勞工提出申訴,甚至向主管機關檢舉,此外,勞動部曾明確表示,雇主不得以罰款、預扣薪資等方式懲戒勞工,這意味著,即使勞動契約內有扣薪條款,仍須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否則可能構成違法扣薪,進而衍生勞資爭議。
關於員工遲到的處理方式,除了不發給未出勤時間的工資外,雇主是否能進一步扣減工資作為懲戒措施?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獎懲事項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約定,若雇主希望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必須確保該措施已於勞動契約中明文載明,且勞工知悉並同意,只有在此前提下,懲戒扣薪才可能具備合法性,然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確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除非法令允許,或勞雇雙方已另行約定,否則雇主不得擅自扣減勞工的工資。
然而,關於「勞雇雙方另有約定」的適用範圍,實務上仍存有爭議,關鍵在於「約定」究竟是指「事前約定」,亦或是「事後約定」,對此,實務上並無一致見解,一種較為寬鬆的見解認為,只要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已明確載明懲戒扣薪條款,且勞工入職時已知悉並同意,則該約定應視為有效,雇主可依規定執行,然而,另一種較為嚴格的見解則認為,即便事前已有約定,雇主仍應於發生具體事件後,與勞工再次協商確認,否則仍可能構成違法扣薪,進而引發勞資爭議。
考量到減少勞資爭議的角度,雇主在執行懲戒扣薪時,仍應謹慎處理,除了確保事前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載明相關規範,亦應在實際執行扣薪時,與勞工進行再次確認,避免因程序不完備而衍生勞資糾紛,此外,雇主應確保扣薪措施符合比例原則,舉例來說,若員工曠職一天,扣除當日工資屬於合理範圍,但若因此扣除整月薪資,則可能涉及違法扣薪,進而影響勞工權益,這樣的做法不僅可能引發爭議,甚至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調查與裁罰。
工資的定義包括「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全勤獎金屬於工資範圍,應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若雇主希望透過扣薪管理員工出勤,應確保事前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相關規定,並獲得勞工同意,即便如此,雇主仍應審慎評估扣薪的比例與合理性,確保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範,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爭議,在執行懲戒扣薪時,建議雇主能與勞工進一步確認,以確保程序合法、合理,避免違法扣薪的風險,這不僅能確保勞工權益,也能讓企業維持穩定的勞資關係,確保制度的公平性與合法性。
-勞資-工資-工資給付-全額給付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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