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勞工繳保證金、制服費,是否合法?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保證金,而要求勞工自行繳納保證金的行為則需符合公平原則,否則可能導致該約定無效。至於制服費用,雖然法律未明令禁止由勞工支付,但由於制服是企業經營所需,要求勞工承擔此費用並不妥當,亦不符合企業應承擔合理成本的原則。對於離職時未歸還制服需支付制服費的問題,則應依據契約條款與合理性原則進行判斷,勞工若認為不合理,可透過合法管道尋求救濟。雖然法律並未明文禁止雇主要求勞工支付制服費用,但根據勞動部函釋,制服費應屬企業成本,由雇主負擔較為妥適。勞工若遇到雇主強制要求支付制服費或在離職時強行扣款,可先與雇主協商,若無法解決,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維護自身權益。此外,雇主亦應遵循勞動法令,確保相關規定合乎公平原則,以避免潛在的勞資爭議,確保企業與勞工雙方權益的平衡與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須繳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合法呢?要求勞工繳保證金的公司較少,但要勞工負擔制服費用的公司卻相對常見,甚至部分企業在勞工離職時若未繳回制服,則要求支付制服費,這些規定是否合理呢?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須繳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合法呢?要求勞工繳保證金的公司較少,但要勞工負擔制服費用的公司滿多的,或是離職時未繳回制服者,要求繳交制服費,這些規定是否合理?
自薪資直接扣保證金的行為屬於違法且無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若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直接從薪資中扣繳保證金,已違反上述法規,屬於違法無效的行為。
自薪資直接扣保證金,違法無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直接從薪資中扣繳勞工約保證金,已違反上開規定,屬違法無效。
勞工另行繳納保證金,可能顯失公平無效
如果保證金不是從工資預扣,而是由勞工另行繳納,雖非勞基法第26條禁止的行為,但假如保證金條款過苛時,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可能顯失公平而無效。
勞工繳交制服費,合法但不妥當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雖然不違法,但顯不妥當。
若保證金並非直接從工資中扣除,而是由勞工另行繳納,則不構成勞基法第26條所禁止的行為,然而若保證金條款過於苛刻,則可能涉及民法第247-1條的「顯失公平」原則,導致該約定無效。此外,對於勞工負擔制服費用的問題,雖然法律未明確禁止雇主要求勞工支付制服費,但此舉仍被認為不妥。制服的設立通常是為事業經營的需要,例如提升企業形象、確保勞工工作安全或維持勞動紀律,因此制服費用應屬於雇主的營運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而非應由勞工負擔。
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雖然在法律上並未明文規範禁止,但從公平性角度來看,這並不符合勞工的權益,也有違合理僱傭關係的精神。因此,若雇主強制要求勞工支付制服費,勞工可與雇主協商,或向勞動主管機關反映,以確保自身權益。
此外,部分企業規定勞工在離職時須歸還制服,若未歸還則需支付制服費,這類規範是否合理,仍需視情況而定。若企業已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此條款,且條件合理,則可能有效,但若條款過於嚴苛,例如要求支付的制服費高於實際成本,則仍可能涉及顯失公平的問題。
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9年10月16日以台(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依據此函釋內容,制服屬於雇主為確保工作場所安全、維持勞動紀律及企業形象所需,因此相關費用應視為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而不應轉嫁給勞工負擔。
然而,現今仍有許多企業要求勞工支付制服費,甚至在離職時若未歸還制服,還會要求勞工支付制服費用,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仍須從法規與公平性角度來檢視。首先,若雇主強制勞工購買制服,並從薪資中扣除相關費用,這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所規定的「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原則,雇主不得無故扣除工資。
此外,雇主若要求勞工支付高額制服費,則可能構成不合理成本轉嫁,使勞工承擔企業應負擔的經營費用,而這與該函釋精神相違背。再者,若勞工離職時未歸還制服,雇主要求其支付制服費用的規範是否適當,也需視契約內容與實際情況而定。若雇主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規定勞工須在離職時歸還制服,且該規定合乎合理標準,則此要求可能有效,但若制服屬於消耗品,或勞工已支付相應費用,則雇主仍要求勞工額外負擔制服費,恐有違公平原則。此外,根據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若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該條款可被認定為無效。因此,企業在訂定相關規範時,應考量公平性與合理性,避免損害勞工權益。
-勞資-工資-工資給付-
(相關法條=民法第247-1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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