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規定員工授權雇主於每月工資中扣除櫃臺差帳,這樣可以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若要從勞工薪資中扣款,必須符合法令規定或取得勞工的明確同意,並確保扣款合理且無爭議。否則,不僅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也可能涉及預扣工資的違法行為,導致雇主面臨法律責任與高額罰鍰。對於勞工而言,應積極解自身權益,若發現工資被違法扣除,應及時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的薪資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原則上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這是保障勞工薪資權益的基本原則。然而,當「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則可例外不受到全額給付原則的限制。換言之,雇主若要從勞工薪資中扣款,必須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是取得勞工的明確同意,否則即屬違法,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法令另有規定」,主要是指雇主依法代扣繳特定款項,例如勞工應自行負擔的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職工福利金、預扣所得稅,以及代扣工會會費等。這些扣款屬於政府法定義務,並非雇主自行決定,因此不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的規範。例如,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必須負擔部分保費,雇主依法代扣後繳納給主管機關,即符合「法令另有規定」的情形,這並不構成違法扣薪的行為。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工保險保險費依規定按月繳納,其中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此外,規定其他類別的被保險人亦應依規定自行繳納並由投保單位負責彙繳保險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1項亦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而其他類別的被保險人則應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並由投保單位負責彙繳保險人。
此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則規定,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應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依據資本總額或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一定比例,同時於每月從職員工人的薪津內扣取一定比例,這些規定確保企業與勞工共同承擔福利金的支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則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特定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例如公司分配予非本國居住者的股利,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給付的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款項,均應依法扣繳所得稅。
此外,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以確保工會運作的經費來源。這些規範皆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扣款,並非雇主任意扣薪的行為,因此符合「法令另有規定」的範疇,不構成違法行為。由此可見,法令規範的代扣代繳制度旨在確保社會保險、稅收及勞工福利的正常運作,並使勞工依法履行應負擔的責任,同時避免雇主違法扣薪,以維護勞工權益及社會公平性。
然而,較具爭議的情形則是「勞雇雙方另有約定」。這類扣款通常發生於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特殊約定,例如雇主提供某些福利,但要求勞工負擔部分費用,或者雇主主張某些費用應由勞工支付,因此直接從薪資中扣除。
然而,勞動基準法,這類扣款必須建立在勞雇雙方「完全同意」的基礎上,且必須明確約定扣款的項目及金額,不能有任何爭議。倘若勞工對於扣款的內容存有異議,雇主不得片面決定扣除或抵銷,而應循司法途徑或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來解決,否則即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面臨勞工檢舉及主管機關裁罰的風險。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的「全額」,乃指不能折扣、減額,因為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的財源,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並定期給付勞工。
至於該條款但書所稱「法令另有規定」及「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前者指的是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扣繳保費等,後者則僅限於勞雇雙方無爭議,且勞工同意從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若勞雇雙方對約定內容仍有爭執,或對扣款數額未能達成共識,
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扣款,應循司法程序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或抵銷,否則將影響勞工的基本生計,與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目的相違。這點也與勞委會82年函釋一致,強調工資應全額給付。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02189號訴願決定書「次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所謂『全額』,乃指不能折扣、減額。蓋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財源,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乃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並定期給付勞工。至同項但書所謂『法令另有規定』及『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前者係指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扣繳勞保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扣繳健保費用等。後者則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認定仍有爭執,或對於扣取之數額未能合意,自非雇主單方片面所能認定,即應由雇主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否則任憑雇主自行認定,逕自扣款,勞工動輒須就雇主積欠之工資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雇主給付,將嚴重影響勞工生活,而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有違,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此揆諸首揭勞委會82年11月16日函之釋示亦明,......。」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雖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但若「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須確保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明確同意扣款;若雙方對扣款內容有異議,雇主不得擅自扣發薪資。
勞動部105年08月0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四、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勞動基準法的目的在於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工資作為勞工維持生計的主要來源,因此應全額給付,除非符合法令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但這種約定必須無爭議,並獲得勞工同意。若雇主擅自扣款,可能導致勞工不得不循民事訴訟請求工資,嚴重影響其生活,違背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精神。因此,雇主如欲扣除薪資內的任何費用,應確保有明確的雙方協議,且避免片面決定扣款,否則可能涉及違法,並面臨主管機關的處罰。
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23695號訴願決定書「又勞動基準法制定之目的,係為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並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另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勞工維持經濟生活之主要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勞工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是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且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及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否則勞工如動輒須就雇主積欠之工資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給付,勢將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此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有違,......。」
舉例來說,若雇主基於「另有約定」,從勞工工資中扣除櫃臺差帳,則必須確認該約定是否為勞雇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並非雇主片面決定。此外,還須考量該筆扣款的事由、金額及情節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例如,若櫃臺差帳是因營運流程瑕疵、收銀系統錯誤,甚至可能是其他同事的失誤所導致,則不應單獨由某位勞工承擔全部責任。再者,即使勞工確實有部分責任,扣款金額是否合理、是否過度懲罰,這些都應被審慎評估。若雇主直接扣薪,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所規定的「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該條文旨在防止雇主以任何理由任意剋扣勞工薪資,因此若違反此規定,雇主可被裁罰9萬元至45萬元不等。
此外,法律也規定,工資給付必須是定期的,雇主不應以扣款或其他理由,導致勞工未能按時領取薪資。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換句話說,即便雇主與勞工之間有扣款爭議,雇主仍應按時給付工資,而不應拖延或扣發。若雇主違反此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將可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甚至可能面臨進一步的法律責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1號判決「是以,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固非法所不許,惟其事由、金額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雇雙方對其中任一項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難謂與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揭櫫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無違。」
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固然不為法律所禁止,然而,扣款的事由、金額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且無爭議,若勞雇雙方對其中任何一項存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決定,而應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即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換言之,法律雖然允許勞資雙方在特定情況下約定扣款,但該約定必須以雙方同意且無爭議為前提,若雇主片面扣薪,將構成違法行為
即雇主不得單方面決定扣發工資,否則將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因此,為確保勞工權益,雇主應依法行事,確保工資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範,避免因不當扣款導致法律風險,並確保勞工按時獲得應有的報酬,以維持其生活穩定及經濟安全。
-勞資-工資-工資給付-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工會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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