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回捐」已經違法?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如果工資的一部分被要求捐回,尤其是以強制性的形式,這可以被視為一種薪資支付的不完全。法律上,工資應該完全支付給勞工,並且勞工有權決定如何使用其工資。若有薪資回捐或類似措施,可能會被認為是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預扣工資通常是指在未經過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雇主將工資的一部分扣除。強制性的扣款行為無論是否用於特定目的(如捐款),都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的。雇主必須依法按時支付工資,並且不得無故扣減或預扣。
如何維護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所規範者,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另查本法第23條第1項所定之工資定期給付,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之約定,且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1個月給付1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例如,約定為「每月上旬其中1日給付」(即日期不明確)或是「每2個月之5日給付1次」(即給付間隔超過1個月),因與上開意旨不符,縱依該約定給付,亦屬違反是項規定。
 
主不得任意以扣薪作為懲罰手段,即使勞工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也不能藉由扣減工資來懲戒,這是因為工資屬於勞工應得的報酬,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按約定支付,不得任意減少。
 
薪資回捐在某種程度上可視為薪資給付不完全的行為。雖然在薪資單上可能無法直接察覺,但當勞工所得的報酬無法自由支配,甚至有些組織將回捐金額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這種半強制性的方式實質上構成了對勞工薪資的未完全給付,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這意味著,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或要求勞工返還其薪資。然而,部分社會福利機構卻以強制扣款的方式要求員工回捐薪資,這種行為已經引起主管機關的關注。衛生福利部曾明確表示,社會福利服務行業的雇主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不得強迫勞工非自願回捐薪資,或將雇主應負擔的人事支出費用轉嫁給勞工。
 
強制性的薪資回捐實質上屬於預扣工資的行為。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工資,是指在違約或賠償事實尚未發生,或相關責任、範圍、金額等尚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的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雇主以強制回捐的方式扣減勞工薪資,已經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若雇主希望調整工資項目、發放標準或薪資數額,應與勞工重新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的變更應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因此雇主不得片面調降工資,若未經雙方協商仍應按原約定數額與發放標準支付薪資,否則可能涉及違反契約精神,甚至觸犯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若勞工因雇主擅自調降工資而遭受損失,可依法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工資作為勞工的基本經濟來源,法律對於工資的支付規範極為嚴格,以確保勞工能獲得應得的報酬,不受雇主任意變更或扣減,在任何涉及工資變動的情況下,雇主應依循合法程序與勞工協商,並確保工資支付符合勞動法規,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

-勞資-工資-請假-工資給付-扣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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