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請假,老闆要我支付職務代班費,這合理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請假是勞工的基本權利,代班費的支付應由雇主負擔,員工不應自行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來換取請假的權利。任何形式的代班費要求,實際上都是變相的工資扣款,已經違反依勞動基準法依的規範,若雇主違法扣薪,將面臨高額罰鍰及法律責任。因此,無論是雇主還是勞工,都應該對勞動法令有基本的認識,確保企業運營合規,同時維護勞工的基本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班費的制度確實存在,這項費用應當由雇主統一支付,而非由員工自行負擔。這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因為人事成本本來就是雇主應負擔的開支,只是支領的對象不同罷了。員工的工資與相關費用應由公司支出,而不應轉嫁給其他員工,因此員工不應該自行支付代班費,這一點務必要記住。
 
請假本是員工的基本權利,在現行的勞動法令下,國內的休假制度種類齊全,無論是特休假、病假、事假、產假、陪產假等,都有明確的規範,每一種假別的對價關係也都受到法律保障,例如:事假不支薪、病假支領半薪、特休假則應全薪給付等。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同時也明確界定雇主應負擔的責任。此外,部分假別具有特定身份限制,例如陪產假要求勞工必須與產婦具有婚姻關係,且配偶須懷孕或生產。基於這些規定,只要員工請假理由正當,且符合法定條件,公司就不得拒絕員工請假的權利。
 
請假本是員工的權利: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條乃勞基法中少數直接賦予勞工權利之條文 當勞工有正當事由致無法提供勞務,並依法向雇主請假以申請免除勞務給付義務時,雇主實際上並沒有准駁餘地。
 
說一句老實話,國內的休假制度,可以說是種類完備,想要怎樣的假都可以找到,但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每一種假,其對價關係都已規範在法條中,事假不支薪、病假半薪、特休全薪…等,這就是在保障勞工與雇主的權利,況且很多假都有身份上的限制,比如說:陪產假就必須有婚姻關係、且懷孕這兩個要件,因此只要是理由正當,公司是不得拒絕員工請假的權利。
 
既然請假是員工的權利,那就不得對於其請假做任何變相的要求,更不應該叫員工出所謂的代班費,因為那是在勞動法令的架構下,雇主所要負擔的成本,這種轉嫁的行為己實實在在的違反相關法令的規範。
 
代班費實為變相的扣款: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既然請假是員工的權利,那麼雇主就不得對員工的請假行為施加變相的要求,例如強迫員工自行尋找代班人員,或是要求員工支付代班費。代班安排應屬於公司的管理責任,而非員工的義務,將這項成本轉嫁給員工,已經違反勞動法令的規範。換言之,員工有權利依照規定請假,雇主也應負責管理員工的出勤安排,若因員工請假導致工作人力不足,雇主應自行安排替補,而非讓請假的員工自行承擔這項責任,更不能要求員工支付代班費來換取請假的權利。
 
事實上,代班費的要求本質上是一種變相的薪資扣款,而這樣的行為已明確違反依勞動基準法依第26條的規定。該條文明確規範:「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項法規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工資權益,防止雇主藉由各種名目扣減勞工應得的報酬。例如,假設某員工的月薪為30,000元,雇主依法只能從工資中扣除法定應扣的項目,例如勞健保自負額、員工福利金等,而不能額外要求員工支付代班費,否則即屬違法。
 
許多企業為了降低人事成本,可能會透過各種方式變相扣款,例如要求員工自掏腰包支付代班費、請假時扣除額外費用,甚至直接從工資中扣除各種不合理的名目,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勞工的薪資權益,也已違反法律規定。依依勞基法依第26條,若雇主預扣工資或違法扣薪,將面臨相當嚴重的法律責任,依勞基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26條的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9萬元至45萬元的罰鍰。此外,主管機關對於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相當嚴格,過去曾有企業因違規預扣工資而遭到重罰,對公司聲譽及營運造成嚴重影響。
 
對於雇主而言,合理的作法應當是依勞動法規安排請假制度,確保員工在請假時不會因為人力調配的問題而受到不合理的對待。若企業確實需要安排代班制度,應由雇主自行負擔代班費用,而非轉嫁給請假的員工。此外,企業應遵循勞動法令的規範,在不影響員工權益的前提下,尋求合法且合乎公平性的解決方案,例如提高排班彈性、設置輪班機制,或適當調整工作分配,以確保人力運作順暢,而不是強迫員工支付額外費用來解決公司的管理問題。
 
對於勞工而言,若發現雇主要求支付代班費或有其他不合理的扣款行為,應立即向公司反映,並且記錄相關證據,例如薪資明細、對話紀錄等,若公司仍然不願意改善,則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檢舉,要求依法處理。勞工應該明確了解自己的權益,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規定而被剝奪應有的薪資或福利。
 
代班費的制度其實是存在的:但這代班費是由雇主統一支付,並非由員工自行支付,這個概念請記得,基本上人事成本本來就是政府、企業所要負擔的,只是支領的人員不同罷了,切記!

-勞資-工資-請假-工資給付-扣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基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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