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期間,要經過雙方同意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居家辦公在特定情境下可以被視為較為合理的調整方式,但在法律上仍應遵守勞動契約原則,即勞動條件的變更應獲得雙方同意,並透過充分協商來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影響,這樣才能讓居家辦公制度得以順利運行,並維持勞資雙方的良好合作關係。在企業經營上,雇主應尊重勞工的意願,並考量其實際需求,避免因片面變更工作地點而引發勞資爭議,透過雙方協商與合理安排,才能讓遠端工作的實施更為順暢,也有助於提升企業的彈性與競爭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這表示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契約關係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與支配關係,雇主對勞工的工作內容、時間及方式等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而勞工則需依契約履行相應的義務。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意味著只要勞資雙方對契約條款達成共識,無論透過書面、口頭承諾、事實行為,甚至是慣例習慣,都可視為契約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為確保勞動契約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包括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薪資、休假及其他相關的勞動條件,而這些條件皆屬於勞資雙方共同約定的範圍,不得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並應符合幾項重要原則,包括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的必要性,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此外,調動後不得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造成不利變更,工作內容必須是勞工的體能及技術可勝任的範圍內,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例如交通補助或其他補償,最後,雇主在調動勞工時,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確保調動不會對其生活造成重大影響。
在此規範下,若雇主欲調整勞工的工作地點,例如從原辦公室轉為居家辦公,則應符合前述原則,並應取得勞工的同意,而不得片面決定。居家辦公期間是否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應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來判斷,該條規定,勞工的工作地點變更應取得勞工的同意,無論是異地辦公還是居家辦公,原則上都不能由雇主片面決定,而必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共識,因為工作地點的改變可能影響勞工的工作條件與權益,涉及勞動契約的核心內容。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緊急疫情防控、企業經營需求或政府法規要求,雇主若能合理說明變更的必要性,即便未經勞工同意,相較於單方面強制調動勞工至另一個實體辦公地點,安排居家辦公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相對較高,因為此舉通常不會對勞工的勞動條件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可能提供更大的工作彈性與便利性。例如,在疫情期間,許多企業為降低感染風險,採取居家辦公措施,在此情況下,即使勞工未事先同意,該變更仍可能符合企業經營上的必要性,並且有助於維護勞工的安全與健康,因此正當性較高。
但即便如此,雇主仍應與勞工充分溝通,確保勞工能夠適應遠端工作的模式,並提供必要的設備與資源支援,以維持工作效率與生產力。即使雙方同意實施居家辦公,仍需針對遠端工作的具體條件進行約定,例如工作時間、績效評估、通訊工具的使用、設備支援及費用分擔等,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清楚明確,避免未來產生勞資爭議。若勞工因個人因素無法配合居家辦公,例如家中無適合辦公的空間、網路設備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雇主亦應考量這些因素,提供適當的替代方案,例如允許勞工部分時間至公司辦公或提供額外補助,以確保勞工不會因遠端工作而受到不合理的影響。
居家辦公期間是否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應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來判斷。該條規定,勞工的工作地點變更應取得勞工的同意,無論是異地辦公還是居家辦公,原則上都不能由雇主片面決定,必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共識。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緊急疫情防控、企業經營需求或政府法規要求,雇主若能合理說明變更的必要性,即便未經勞工同意,相較於單方面強制調動勞工至另一個實體辦公地點,安排居家辦公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相對較高,因為此舉通常不會對勞工的勞動條件產生不利影響。
不過,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完全繞過勞工的意願,畢竟工作地點的變更仍涉及勞動契約的核心內容,因此仍然應該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原則。
如果因工作性質不適合居家辦公,例如需要現場操作機械設備、涉及機密資訊或高度依賴團隊協作的工作,則應由勞雇雙方透過協商來決定是否適用居家辦公。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勞工仍有權利要求維持原有的工作模式。
此外,即使雙方同意實施居家辦公,仍需針對遠端工作的具體條件進行約定,例如工作時間、績效評估、通訊工具的使用、設備支援及費用分擔等,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清楚明確,避免未來產生勞資爭議。
因此,雖然居家辦公在特定情境下可以被視為較為合理的調整方式,但在法律上仍應遵守勞動契約原則,即勞動條件的變更應獲得雙方同意,並透過充分協商來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影響,這樣才能讓居家辦公制度得以順利運行,並維持勞資雙方的良好合作關係。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變更-調職-工作地點-居家辦公
(相關法條=民法第153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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