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約定實施遠距在家工作之期間可以臨時更改嗎?
21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遠距在家工作的實施上,勞雇雙方應事先明確約定相關條件,確保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在實施期間,應透過觀察與評估,決定是否延續該措施,而雇主亦應保留適當的調整權,以確保企業經營的彈性。然而,若因政策變更導致勞工受到影響,雇主應以勞資和諧為出發點,評估勞工的實際需求並提供適當的過渡方案,以降低衝擊並維護良好的勞資關係。這樣的做法不僅能夠確保企業的靈活經營,也能兼顧勞工的工作權益,使遠距工作的制度更具可行性與公平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雇雙方在訂定勞動條件時,應遵循相關法規,其中包括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這表示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契約關係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與支配關係,雇主對勞工的工作內容、時間及方式等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而勞工則需依契約履行相應的義務。為確保勞動契約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保障勞工權益並維持勞資雙方的公平性。
勞動契約應明確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這確保勞工對自己的工作內容與地點有清楚的認識,避免雇主任意更改勞工的工作地點或職務,影響其職業發展或生活安排。契約應包含其他與勞資權利義務相關的事項,以確保契約內容涵蓋所有可能影響勞資關係的重要條款,避免因未約定而導致法律爭議。
勞雇雙方合意採取遠距在家工作的方式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四點的規定,勞動條件的約定不得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害。近年來,由於科技發展及工作型態的轉變,遠距在家工作的模式逐漸受到企業與勞工的重視。許多企業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營運成本,或因應突發事件,例如疫情影響,而採取遠距在家工作的措施。然而,由於遠距工作涉及工作地點、出勤管理與工作時間計算等問題,因此勞雇雙方在實施前應謹慎規劃與約定,以避免後續產生爭議。
當勞雇雙方合意採取遠距在家工作的方式時,為避免因出勤管理問題引發勞資糾紛,建議應預先設定一個特定的實施期間。在該期間內,勞雇雙方可以觀察遠距工作的執行狀況,包括工作效率、勞工的適應程度、企業管理的便利性等,並於期滿後進行評估,決定是否延續該措施。這樣的做法可以確保雙方在遠距工作上的權益與需求都能獲得適當的考量。
此外,為確保企業經營的靈活性,建議在合約中約定雇主得依企業經營狀況或其他必要情事,保留隨時調整或取消遠距在家工作的權利。由於此舉僅是回復至原本的工作地點,並未涉及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提前取消遠距在家工作
預先約定實施遠距在家工作的期間是否可以臨時更改,需視勞雇雙方的約定內容與相關法規規範而定。遠距在家工作是一種相對彈性的工作方式,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通勤時間,並且讓勞工在特定情況下更方便地兼顧工作與生活。
然而,由於遠距工作涉及勞工的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設備使用及勞動條件等問題,因此勞雇雙方應事先就相關條件進行明確約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在約定遠距在家工作的期間時,通常會設有一定的實施期限,例如六個月或一年,並於期滿後再行評估是否延長或調整此措施。然而,若雇主因企業經營需要或其他突發因素希望臨時更改遠距工作的期間,例如提前結束或延長遠距工作的期限,則需考量此舉是否涉及對勞工權益的不利影響。
在一般情況下,若契約中已明確規定雇主得保留調整遠距工作期間的權利,則雇主可依據契約約定進行變更,並通知勞工適當的過渡期,以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適應變動。
然而,若契約中並未載明雇主有單方面變更遠距工作期間的權利,則此變更需取得勞工的同意,否則可能構成對勞動條件的變更,進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隨意變更,若變更涉及不利於勞工的情況,則需經勞工同意。
因此,若雇主希望提前終止遠距工作並要求勞工返回原工作地點辦公,而此舉對勞工的生活或工作安排產生影響,例如通勤時間增加、工作環境改變或其他實質不便,則應與勞工協商並給予適當的緩衝時間,以確保雙方能夠順利過渡。
另一方面,若雇主希望延長遠距工作的實施期間,例如原定六個月的遠距工作改為一年,則同樣應取得勞工同意,特別是當勞工原本已安排在遠距結束後恢復原有的工作模式,例如租賃辦公室空間、規劃工作設備或其他個人安排時,雇主的單方面決定可能對勞工造成影響,故仍應進行協商。
此外,雇主在考慮變更遠距工作期間時,也應考量勞工的實際需求,例如是否提供必要的協助來減少變更對勞工的影響,例如提供交通補助、設備支援或其他必要的過渡措施。若變更遠距工作的決策是因為企業經營需求,例如因市場變化、業務調整或其他經營策略改變,雇主應充分向勞工說明變更的理由,並以透明的方式溝通,以降低勞工的疑慮,確保勞資關係的穩定。
假使雇主突然提前取消遠距在家工作的措施,可能會對勞工的生活安排或其他相關事宜造成影響,因此仍建議雇主在決策時考量勞資和諧的原則。具體而言,雇主應評估勞工可能面臨的困難,例如居住地點與工作場所之間的通勤問題、家庭照顧責任的調適、遠距設備的購置成本等,並適當提供過渡方案或補償措施,以減少勞工因政策調整所帶來的困擾。這樣的安排不僅能夠降低勞資爭議的可能性,也有助於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提升企業形象與員工忠誠度。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變更-調職-工作地點-居家辦公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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