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特休假天數如何計算?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在留職停薪期間,其年資並不會因此歸零,而是前後合併計算。然而,由於特休假是以工作年資與實際出勤時間計算,若勞工於當年度中途復職,其當年度的特休假應依比例折算。雇主在處理勞工特休假計算時,應依據勞基法第38條與行政函釋進行,並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與員工達成共識,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留職停薪前後的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復職後可依據其累計年資享有特休假,若當年度並未完整工作,則應依比例計算特休天數。雇主可透過勞動契約或內部規範明確規定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計算方式,以維護公司營運的穩定性,同時保障勞工的休假權益。這樣的做法不僅能符合法令規範,也能夠在勞資關係中維持良好的互信與合作關係,確保企業內部的勞動條件穩定且公平。
 
特休是什麼?
勞工在留職停薪後復職,特別休假的計算方式一直是勞資雙方關注的重點。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定年資,雇主應依據其工作年資給予相應天數的特別休假。然而,當勞工辦理留職停薪後,是否仍可累積年資以計算特休假,則須進一步釐清。
 
特別休假是指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達到一定年資後,法律賦予勞工可以暫離工作崗位、休養充電的有薪假期:工作滿6個月後,可享有3天特休;滿1年後,再享有7天特休,隨年資增加而遞增休假天數,最高可享30天特休。
 
留職停薪前後的特休計算方式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因此,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基法第38條規定計給。」這表示,只要勞工未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其留職停薪前的工作年資仍然有效,復職後可以合併計算年資,並根據累計的年資來確定其應享有的特休假。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所以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0920002588函釋)
 
所以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特別休假年資並不會歸零重新計算,仍會合併其年資。所以只有在換工作、或在原雇主處離職後再復職的情形,才會重新計算。
 
而復職當年度的特別休假幾天呢?如果復職當年度非完整年度,則依比例計算其特別休假之天數。例如員工年資6年(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休假每年度15日),復職時處於當年度第3個月,則該年度特休假為13日【計算式:15日×(10月/12月)=12.5日,四捨五入後為13日】。
 
留職停薪對特休計算的影響
勞工的特休假天數計算是根據累計工作年資,而非僅計算當年度的工作時間。因此,留職停薪不會導致年資重算,只是該段時間不計入年資累計。
如果勞工在當年度某個月份才復職,特休假將按照該年度實際工作時間進行比例折算,並非直接給予完整年度的特休。
 
如果勞工離職後再重新回到同一雇主處工作,則原本累計的年資將不再適用,新的年資將從受僱當日重新計算,而非沿用先前的年資。

-勞資-勞動契約-停止履行-留職停薪-請假-特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瀏覽次數:14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