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私人原因想請留職停薪,雇主該怎麼辦?可以要求員工繼續協助公司嗎?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若因家庭因素需要申請留職停薪,應先了解公司的內部規定或與雇主協商,確保自己能夠在合法的前提下獲得必要的休假安排。與此同時,應留意社會保險的處理方式,並確保未來的復職安排,以維持原有的工作權益。當員工因私人原因申請留職停薪時,企業可依據業務需求、員工貢獻及人力資源管理考量,決定是否同意申請。若同意,企業可訂立合理條件,如維持聯絡、提供特定業務協助等;若不同意,則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與員工溝通,並提供其他可行的彈性措施,如調整工時、遠端辦公或短期無薪假,以兼顧勞資雙方的需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勞工因家庭因素,特別是照顧年邁父母,而希望申請留職停薪,是否可以成功申請,取決於公司的內部規定及勞資雙方的協商。根據現行法規,並沒有明確強制雇主在這類情形下必須准許留職停薪,因此需要檢視公司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等文件,確認是否有相關規範。如果沒有,則由勞工與雇主進行協商,以決定是否可以辦理留職停薪。
 
在勞工申請留職停薪獲准後,需特別留意社會保險的問題。依現行勞工保險制度,勞工在留職停薪期間不能繼續加保,因此應於停薪的前一天辦理退保,待復職上班的第一天才能重新加保勞保。這點對於保障未來的社會保險權益而言相當重要,因此勞工應與公司的人事單位確認相關手續,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
 
相比之下,若勞工申請的是育嬰留職停薪,情況則有所不同。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在任職滿六個月後,若需照顧未滿三歲的子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達兩年,且雇主不得拒絕。除此之外,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且雇主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而勞工個人負擔的部分則可遞延三年繳納,這對於希望照顧子女的勞工而言是相當有利的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進一步強調:「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這意味著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必須依法同意,並且不得因該申請對勞工進行不利處分,例如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換句話說,對於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而言,其職位應獲得保留,並享有法律上的保障。
 
然而,回到一般因家庭照顧需求申請留職停薪的情境,因為法規未強制雇主必須准許,這類請求往往需仰賴公司的內部規定或雙方協商而定。如果公司未明訂相關規則,勞工則應與公司溝通,了解雇主的立場,並嘗試說明自己的需求,例如提供具體的請假時間表、可行的工作調整方案,或是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例如減少工時或遠端工作等,來降低對公司運營的影響,以提高申請通過的可能性。
 
若雇主願意同意留職停薪,雙方應明確約定相關條件,例如留職停薪的期間、復職的安排、期間內的職位保障等,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此外,勞工應留意,若公司內部規範未明訂此類休假的相關規定,雇主有權拒絕申請,勞工則可能需要選擇其他方式,如請無薪假、特休假,甚至考慮調整工作安排,或與家人分擔照顧責任。
 
此外,若勞工在留職停薪期間仍有經濟壓力,且未來希望維持與原公司的雇傭關係,則需慎重考慮是否要兼職或尋找其他工作。根據部分公司工作規則,若勞工在留職停薪期間另謀職業,可能會被視為違反規範,甚至被視為自請離職,導致喪失原有的職位保障。因此,在申請前,應先行確認公司的相關政策,避免因違反規則而影響自身權益。
 
當員工因私人因素,例如照顧父母或家庭需要,而希望申請留職停薪時,雇主應該如何應對?根據現行法規,雇主並無義務必須同意這類申請,是否准許主要取決於公司的內部規定及勞資雙方的協商。雇主應仔細評估員工的職務性質、企業營運需求以及員工的貢獻程度,來決定是否同意其留職停薪的請求。
 
留職停薪的核心概念,是暫時中止勞動契約的履行,雇主不再支付工資,而勞工也暫停提供勞務,但雙方的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續。在法律層面,雇主對於是否同意一般私人因素的留職停薪,擁有較大的裁量權。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所發布的函釋,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僅規範「普通傷病假」期滿後可申請留職停薪,但仍須經雇主同意,並未賦予勞工絕對權利。因此,針對私人因素,如事親、出國進修或其他個人規劃,企業不一定要同意員工的留職停薪申請。
 
對於企業來說,是否同意員工留職停薪,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如果員工的職務難以由其他人接替,或其專業技能對公司極為重要,企業可能不願輕易同意留職停薪,以確保業務運行不受影響。企業若正在進行人力精簡、業務重整,或已有長期招募與訓練新進員工的計畫,可能會影響對留職停薪的決策。短期留職停薪可能影響較小,但若員工申請長期休假,例如一年以上,企業需考量是否可承受此段期間內的業務調整。
 
即便雇主同意留職停薪,仍可設定適當的條件,確保公司在必要情況下能夠與勞工保持聯繫,或要求員工在某些狀況下仍需履行一定義務,例如:
 
維持聯絡義務:
要求員工在必要時需保持聯繫,例如每隔一段時間報告近況,或在特定情況下應回應公司的需求。
 
特定時期返回公司協助業務:
例如在公司人力緊縮、重大專案執行期間,要求員工配合一定程度的工作協助。
 
可能涉及的勞務提供與報酬問題:
若雇主在留職停薪期間要求員工仍需提供某些形式的勞務,如遠端協助、專案諮詢或特定職務支援,則應依法支付相應工資,以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然而,企業也應審慎評估留職停薪對組織的影響。例如,若員工在留停期間未依約履行聯絡義務,或未按照協議於留停期滿時復職,企業是否有明確的處理機制?有些公司規範,如員工於留停期間未履行必要聯絡義務,或未依約於期滿復職,則視為自動離職,以保障公司不會無故空缺職位太長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若企業有明訂相關規則,應確保員工在申請留職停薪時已充分知悉其權利與義務。例如,公司可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仍應履行合理的聯絡義務,並應於期滿時依規定辦理復職手續,否則視為自願離職。」如此一來,若員工於留停期間未履行應盡義務,企業將可依規定處理,以降低法律風險。
 
最後,企業應考量留職停薪期間是否影響員工的福利,如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退休金提撥等。根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除育嬰留職停薪外,一般留職停薪員工不得繼續參加勞保,雇主亦無義務負擔其社會保險費用。企業應事先告知員工,並確認保險及相關權益的處理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勞資-勞動契約-停止履行-留職停薪

(相關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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