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事由留停不得拒絕?留停之後的復職應該怎麼處理?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留職停薪之後的復職應該如何處理,是許多勞工關心的問題,尤其是當留停結束後,雇主是否有義務讓勞工復職,或者是否可以以企業內部調整為由拒絕勞工復職,都可能引發勞資爭議。依據法律規定,留職停薪僅是暫時中止勞動契約的履行,並不代表勞動契約已經終止,因此,勞工在留停期滿後,仍然保有勞動契約存續的權利,除非有特殊的正當理由,否則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勞工的復職申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留職停薪是一種暫時中止勞動契約履行的狀況,並不代表勞動契約消滅,雇主與勞工仍維持勞動關係,只是勞工暫時不提供勞務,雇主暫時停止給付工資。通常,留職停薪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勞工個人的需求,例如育嬰、傷病或服兵役,也可能是企業內部的組織調整,例如人力凍結或部門整併。然而,關於留職停薪,最常見的爭議點在於雇主是否可以拒絕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以及留職停薪結束後的復職安排應如何處理。我國法律對於某些特定情況的留職停薪已有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隨意拒絕,常見的不得拒絕之留職停薪事由包括:
所謂留職停薪,係指勞雇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仍存續情形下,雇主同意暫時免除勞工提供勞務之義務,而勞工同意該段時間雇主亦不負給付工資之義務。僅暫時中止勞動契約關係中之主給付義務,但並未解消兩方間之勞動契約(如資遣、解僱或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
第一,國民服兵役期間
依據兵役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勞工因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應予保留職缺及年資,這意味著雇主不得因為勞工服兵役而終止其勞動契約,待服役期滿後,勞工應可復職。
第二,育嬰留職停薪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可在子女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若同時撫育兩名以上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時間應合併計算,但最長仍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雇主不得拒絕符合資格的勞工提出育嬰留停申請。
第三,職業災害未認定前,普通傷病假用罄的情況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若勞工在職業災害尚未認定前,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普通傷病假,待普通傷病假期滿後,雇主應給予留職停薪,若最終認定為職業災害,則應改以公傷病假處理。
第四,普通傷病假用罄,仍未痊癒的情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五條規定,當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後仍未康復,且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無法復工,則可申請留職停薪,留停期間最長為一年,雇主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勞工申請。在這些法定事由下,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否則可能構成違法。然而,當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問題也可能引發爭議。
針對復職的處理,法律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有較明確的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勞工在育嬰留停期滿後,有權向雇主提出復職申請,雇主應依原職或安排適當職務予以復職,若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涉及違法。
雇主應依原職或安排適當職務讓勞工回任,若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將構成違法。這項法律的設計主要是為了保障勞工因照顧子女而暫時離職的權利,確保勞工在留停期間不會失去原有的職位,或被企業變相解僱。而除了育嬰留停外,因普通傷病、職業災害、服兵役或其他原因申請的留職停薪,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復職程序,但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留職停薪本質上屬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的一種安排,勞工在期滿後有權依誠信原則向雇主申請復職,雇主則應依契約精神予以安排,並不得無故拒絕。
由於針對其他原因的留職停薪,法規並無明確的復職規定,這可能導致部分企業在留停期滿後,以公司內部調整或無適當職缺為由,拒絕勞工復職。
留職停薪僅是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內的暫時性安排,並不影響勞動契約的效力,這表示勞工在留停期滿後,有權請求復職,雇主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企業內部人事凍結的情況下,若企業以留職停薪為過渡手段,則應在期滿後,主動提供職缺資訊給勞工,並讓勞工選擇是否復職,而非要求勞工自行尋找合適的職位再回任,否則將構成違反勞動契約義務,並可能涉及民法第71條與第247條之1關於顯失公平條款的規範。
若雇主在留職停薪期滿後,以勞工未尋找到適合職位為由,將其視為自願離職,則屬於無效規定,若因此終止勞動契約,該終止行為亦違反勞動基準法,應視為無效。因此,對於留職停薪的勞工而言,若期滿後希望復職,應正式向雇主提出申請,若雇主以無適當職缺為由拒絕,勞工可要求雇主提供相關職缺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
若雇主仍以各種理由拒絕復職,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整體而言,留職停薪只是勞動契約履行的暫時中止,並不代表契約終止,雇主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法定事由的留職停薪申請,留停期滿後,若勞工申請復職,雇主亦應依誠信原則提供適當職位,而非要求勞工自行尋找職缺,否則將構成不合理對待,違反勞動法相關規範。
-勞資-勞動契約-停止履行-留職停薪
(相關法條=兵役法第44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47-1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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