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期滿,公司不聞問怎辦?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留職停薪並不代表勞動契約終止,勞工在期限屆滿後仍有權回到職場工作。若因公司組織調整導致勞工職位消失,雇主應依法資遣,而非透過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讓勞工自行離職。面對這種情況,勞工應積極主張自身權益,主動聯繫公司復職,並在必要時尋求勞動局或法律途徑的協助,以確保自己的勞動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留職停薪是一種在勞雇關係仍然存續的情況下,雇主同意暫時免除勞工提供勞務的義務,而勞工則同意在此期間內雇主不支付工資的安排。這樣的制度讓勞工在遭遇重大健康問題或其他特殊情況時,能夠暫時離開職場,並在狀況改善後回到原職位。然而,這種安排並不代表勞動契約已經解除,而是雙方同意在特定期間內暫停履行契約義務,等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勞工可以回到原職場繼續工作。
因此,在勞工因病請求留職停薪後,雇主是否仍有義務在期滿後提供其原有職位,便成為勞資爭議中常見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在企業發生組織變動,導致員工的職位不復存在的情況下,雇主是否可以藉此迴避資遣責任,便值得深入探討。
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期間的假別與薪資給付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依該條授權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的規定,若勞工因普通傷病超過法定傷病假期間,且已用盡特別休假或事假仍未康復者,可申請留職停薪,且其期間以一年為限。然而,企業是否必然要接受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則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或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雖然法條提供這樣的規範,但企業是否一定要接受員工的留停申請,仍需進一步考量主管機關的解釋令。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時,雇主是否可拒絕,應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約定,若無明文規範,則需在勞工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雇主是否應接受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應視企業內部規範而定,若企業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已有明確規範,則應依據規範辦理;若未明文規範,則須在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因此,雖然法規提供勞工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但雇主仍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是否同意需視公司內部管理規範而定。
然而,當勞工的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時,若企業未明確通知員工復職,員工不復職是否為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若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六日,雇主方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留職停薪制度的核心在於雇主與勞工是否明確約定復職日期,若有清楚約定復職時間,員工應於該日期自行返回公司復職,無須等候公司額外通知。此時,若員工未依約定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則可能構成曠工,公司可依據內部管理規範進行處理,甚至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為無故曠工,進一步終止勞動契約。然而,若雙方未明確約定復職日期,或雇主在員工試圖詢問復職事宜時刻意不予回應,則可能涉及違反誠信原則,造成員工無法順利返回工作崗位,這樣的情況便可能引發勞資爭議。
當留職停薪的勞工與雇主之間已經明確約定復職日期,員工應自行於該日期主動返崗,公司無需額外聯繫員工通知復職。若勞工未依約歸隊,公司便可視情況認定員工是否曠工,並依勞基法相關條文進行處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六日,雇主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在留停屆滿後,若員工未能依約復職,雇主即有權依公司內部管理規範處理,甚至終止勞動契約,且不須支付資遣費,因為該等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乃是由勞工未履行復職義務所導致。
然而,若雇主與勞工未明確約定復職日期,則問題的焦點便會轉向雇主是否有義務主動通知勞工回任,或是否可以在不通知員工的情況下,直接將其視為自行離職。此類情況通常涉及勞基法保障勞工工作權益的基本原則。若員工在留停期間屆滿後,主動聯繫公司詢問復職事宜,而公司卻刻意不予回應,或故意拖延不給予明確答覆,這樣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雇主違反誠信原則,甚至構成消極解僱。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若未依照合法資遣程序處理,仍可能面臨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若公司確實因為組織調整而無法提供員工原職位,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並依法支付勞工資遣費,而不能透過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讓勞工處於無所適從的狀態。勞工若面臨這種情況,應主動在留職停薪期滿後到公司報到,表明自己願意復職並履行勞動契約義務,若公司仍不予安排工作,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因資方違反勞動契約,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外,若公司長期不回應員工復職的要求,員工亦可向勞動局申訴,請求協助處理,甚至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留職停薪制度本質上是勞資雙方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當員工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提供勞務,而雇主又願意保留其職位時,雙方便可協商進行留職停薪。然而,留停僅是一種暫時性安排,並不代表勞動契約自動終止,因此當留停期間屆滿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經公司正式通知否決復職,否則勞工仍享有回到原職場工作的權利與義務。因此,若公司在員工復職前已進行組織調整,導致原職位不復存在,則雇主應主動協商是否安排員工轉任其他職務,或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資遣,而非透過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讓勞工無法返回工作崗位,進而間接逼迫勞工自行離職。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若刻意不通知勞工復職,並在未經合法資遣的情況下終止員工勞動契約,勞工仍有可能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因資方違反勞動契約,導致無法復職,進而請求資遣費與其他補償。此外,員工亦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公司依法履行資遣程序或支付相關補償,避免因雇主的不作為而使自身權益受損。
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若勞工與雇主已明確約定復職日期,員工便應於該日期自行返回公司報到,無需公司額外通知,否則公司有權依內部管理規範視其為曠工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處理。但若雙方未約定明確復職日期,且雇主在員工試圖聯繫詢問復職事宜時刻意不予回應,則可能涉及違反誠信原則,甚至構成消極解僱。雇主應避免透過不通知、不安排職務或刻意冷處理的方式,使員工無法順利復職,而應依法與員工協商適當的復職安排,或依合法程序進行資遣,以確保勞動關係的合理終止,避免勞資爭議與法律風險。
雖然公司未要求員工復職,但在公司未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前,公司仍有收受勞務、勞工仍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因此建議員工在留職停薪到期日後,主動回公司復職,並進一步了解公司狀況,再決定是否採取後續行動。
-勞資-勞動契約-停止履行-留職停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