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年資應該如何計算?留職停薪期滿後,雙方勞動契約會自動終止嗎?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的規範,主要是為了平衡勞工的育嬰需求與企業的營運彈性,讓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仍能回到職場,並確保企業在經營狀況不佳或組織變更時,能夠有合法且合理的方式處理人事問題。公司若僅依據內部規定,認定員工未於留停期滿次日復職即屬曠職,並以此終止勞動契約,則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勞工的離職須基於自願,而曠職的認定亦須以勞工知悉復職義務後仍無正當理由缺勤為前提。因此,雇主若要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應確保已正式通知勞工復職義務,並給予合理的緩衝時間,若勞工仍未履行復職義務,則企業才可依曠職處理,否則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法規,甚至面臨不當解僱的爭議。勞工在面對留職停薪期滿後的復職問題時,也應主動與企業確認復職時間,以確保自身的勞動權益不受影響,避免因誤解或溝通不良導致勞動契約被終止的情況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員工在公司擔任秘書已經五年,去年因懷孕生子而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而,在留職停薪期滿後,員工並未立即返回公司上班,而是又隔一個月才回到職場,公司主張,在員工的留職停薪期間,人資部門曾經通知她應於期滿次日返公司復職,否則將視為辦理離職手續。因此,公司以員工曠職為由,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是否具法律依據,需進一步探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勞工若符合條件,得於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四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至於留職停薪期滿後的復職問題,現行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勞工應於何時返回工作崗位,但若企業有內部規定,要求勞工於留停期滿後立即復職,則該規定是否有效,仍需符合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並應考量勞工的復職權利與程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除非符合特定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雇主應讓勞工回到工作崗位。法定事由包括企業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導致企業無法繼續僱用該勞工;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導致原有工作崗位消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企業暫停營運超過一個月,致使該勞工無法復職;或企業業務性質變更,導致員工減少,且無適當職缺可供安置等情況。若雇主因上述原因無法讓勞工復職,則應至少在30日前通知勞工,並依法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勞工的復職權利,確保勞工在合法請育嬰假或育嬰留停後,不會因為休假期間的變動而喪失工作機會,也防止企業以任何方式藉機解雇勞工。若雇主並非基於合法事由而拒絕勞工復職,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雇主履行復職義務,甚至可以依法請求不當解僱的救濟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若企業符合法定事由而無法讓勞工復職,則雇主不僅需提前30日通知勞工,還必須依法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勞動基準法,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工資,最長可達六個月,若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則應依退休金制度發放應得的退休金。因此,即使雇主確實因經營因素無法讓勞工復職,也必須履行相應的補償義務,以確保勞工在勞動契約終止時,能獲得應有的經濟保障。
此外,針對雇主是否可以藉由內部規章或契約條款來拒絕勞工復職,法律也有相當明確的規範。即使企業制定內部規則,要求勞工在育嬰留停期滿後應在特定期限內復職,否則視為自請離職,這樣的規定仍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範,否則將無效。例如,有些企業可能會在內部政策中規定,若勞工未於期滿後次日返公司上班,則視同離職,然而,這類規定若未考慮勞工的實際情況,例如未事先適當通知勞工,或未提供合理的緩衝時間,則企業的作法可能被認定為不當解僱,勞工仍可透過法律程序主張復職權益。
對於企業而言,依法處理勞工的復職問題至關重要,企業應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前,積極與勞工聯繫,確認復職事宜,並給予合理的準備時間。若企業確實無法讓勞工復職,則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避免產生違法爭議。此外,企業應確保內部人資管理流程符合勞動法規,以降低潛在的勞動訴訟風險。
首先,若勞雇雙方並未事先約定復職的期限,則雇主應依誠信原則合理通知勞工復職,並給予合理的緩衝時間,以便勞工妥善安排復職事宜。一般來說,企業可以由人資部門主動聯繫勞工,並明確告知復職時間及相關程序,若勞工在接獲通知後仍無故未返公司上班,則企業才可依曠職處理,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達三日以上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然而,若雇主僅透過單方內部規定,要求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次日立即復職,否則將視為離職,則該規定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仍有爭議。
若公司內部制定離職辦法,並公告明訂「員工應於留職停薪期滿前一週向公司申請復職或延期留職停薪,否則期滿後視同員工自請離職」,則該規定的效力是否成立,需進一步探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的離職可分為「自請離職」與「雇主解僱」,而離職應基於勞工的自願行為,企業不得以單方面規定推定勞工為自願離職。換言之,即使企業有公告該規定,若勞工未依規定辦理復職或延期申請,企業仍應依法通知勞工履行復職義務,而不能逕行認定勞工已自請離職。這是因為勞工的離職應基於個人意思表示,而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推定,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就業權益的基本精神。因此,該規定在法律上恐難以成立。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達三日以上,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而,曠職的認定須以勞工知悉復職義務後仍未履行為前提,因此,若勞工並未事先明確同意期滿次日復職,或雇主未充分通知勞工相關事宜,則勞工的行為是否構成曠職,仍需個案認定。例如,若員工未於留職停薪期滿次日復職,但她並未接獲正式通知,或公司僅以內部規定推定她已離職,則企業直接以曠職為由解僱,恐難以成立。
對於勞工而言,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事先了解公司的相關規範,並確保在期滿前與雇主保持溝通,以避免發生因資訊不對稱導致的勞資爭議。若發現雇主以非法手段拒絕復職,或試圖以不合理的規定迫使勞工自行離職,則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尋求法律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在實務操作上,若勞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滿後的復職時間未有明確約定,企業應以合理方式聯繫勞工,並提供適當的復職緩衝期。例如,企業可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正式通知勞工復職日期,並要求勞工於期限內回覆是否復職,若勞工確實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期限內返公司,則企業才可依曠職處理。反之,若企業未適當通知,而僅以內部規定推定勞工為自願離職,則該作法恐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且可能遭法院認定為不當解僱。
-勞資-性別平等-育嬰留停-勞動契約-停止履行-留職停薪-工作年資-復職-解僱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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