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期間結婚或親屬喪亡,復職後可否請婚假或喪假?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婚假、喪假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勞工的生活權益,避免因個人重大事件影響就業權益。因此,雇主應尊重勞工的請假權利,並依法處理相關請求,確保勞工在復職後仍能享有法定的請假權利。對於勞工而言,應提前確認婚假、喪假的可請領期間,並在符合時效內提出申請,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同時,企業應確保內部請假制度符合勞動法令,避免因違法拒絕勞工請假而引發勞資爭議。透過依法合理的管理與規劃,勞雇雙方可以在法律範圍內維護彼此的權益,建立穩健且和諧的勞動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留職停薪」的概念,勞工在留停期間雖然暫時免除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也暫時停止支付工資,但勞動契約本身仍然存續,因此勞雇關係並未因留職停薪而終止。因此,當勞工於留停期間內完成結婚登記,並於復職後申請婚假,雇主是否應該准許,應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的規範來判斷。
 
首先,因勞工在留停期間無需提供勞務,且雇主也無須支付工資,因此在留停期間申請婚假的問題並不存在,因為請假的目的在於免除出勤義務,但留停期間本來就無須出勤。然而,留職停薪並不影響勞雇關係的存續,因此只要勞工的婚假仍然在可請領的期間內,復職後仍可依法請假。
 
留停期間勞工無提供勞務義務,自無請假免除出勤必要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及第10條規定可資參照。又留停期間是否計算年資,法無明文,然勞雇關係仍持續有效,故勞工於該期間辦理結婚登記,自得依法主張請求8天婚假,惟因留停期間勞工毋庸提供勞務,雇主亦無給付工資義務,該期間自無請婚假之必要。
 
留停復職後,如仍在婚假請求期限內,雇主應依法准假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復按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及同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函)
 
婚假應自結婚日前10日起算,最遲應於結婚後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可於一年內請畢。因此,以本案為例,若該勞工是在107年1月29日至3月31日之間完成結婚登記,則其請假期限最遲可至107年4月18日,而該勞工請假日期為107年4月9日至18日,符合婚假可請領的時間範圍,因此雇主應依法准假。
 
此外,民法第120條與第121條規定,若以日、星期、月或年為計算期間,則起算日不包含在內,因此在婚假請領期間的計算上,必須根據勞工結婚的登記日期往回推算三個月,並且最早可在結婚前10天開始請假。因此,若勞工的結婚日期符合上述條件,且請假仍在法定期限內,雇主就應該允許其請假,而不能以該勞工曾經留職停薪為由拒絕准假,因為勞雇關係在此期間仍然存續,雇主不得因此影響勞工的法定請假權利。
 
留停復職後,如仍在親屬喪亡後百日內,亦應准予喪假
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喪假,假設勞工在留職停薪期間遭遇親屬喪亡,並於復職後仍在百日內,則根據傳統習俗與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可在規定期間內申請喪假,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以證明喪假請求的正當性。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喪假天數依親屬關係而定,若該勞工因父親過世需請8日喪假,只要符合規定,雇主應依法批准。
 
進一步來看,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8條亦有類似的規範,明確規定若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育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產假期間內,雇主應依法給予產假,但可扣除自生育至復職前的日數。因此,婚假與喪假應適用相同的邏輯,若勞工於留停期間內發生符合請假規定的事由,復職後只要仍在法定請假期間內,且符合相關證明文件的要求,則雇主應依法准假,而不得拒絕。
 
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倘有結婚登記或親屬喪亡之事證,復職後,如仍在工作規章或請假辦法規定之請假期間內,且勞工亦辦妥請假手續,事業單位仍應依法允假。

-勞資-工時-請假-勞動契約-停止履行-留職停薪

(相關法條=民法第120條=民法第121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