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派遣制度雖為企業提供了彈性的人力調度機制,但也衍生出勞工權益保護的挑戰。透過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派遣勞工第63-1條的修法,政府強化了要派單位的法律責任,確保派遣勞工在發生職業災害時,能獲得適當補償,不致因派遣公司的財務問題而遭受不公對待。對於企業而言,這項規範也促使要派單位在選擇派遣公司時,需更加謹慎,以避免因合作夥伴的管理疏失而承擔額外責任。此外,在面對派遣勞工的求償時,企業亦應注意是否已履行相關補償義務,並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當性,以降低可能的法律風險與財務負擔。因此,在派遣制度持續發展的過程中,如何在確保企業用工彈性的同時,也能兼顧勞工權益,將是未來勞動法制改革的重要課題。

律師回答:

派遣勞動是一種特殊的勞動模式,由人力資源公司或其他派遣單位與勞工簽訂派遣契約後,將勞工派至簽訂要派契約的企業、政府機關等要派單位,形成勞工、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之間的三角關係。
 
在此體制下,派遣勞工受僱於派遣公司,實際上卻是在要派單位工作並受其指揮監督。由於派遣勞工的勞健保由派遣公司負責,而要派單位並非正式雇主,因此要派單位在實務上不須依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派遣勞工預告或資遣即可更換派遣勞工,且在發生勞動爭議時,通常也會主張自身非雇主,試圖規避法律責任。
 
因此,派遣制度對於希望彈性調配人力、降低人事成本的企業而言,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然而,這種僱傭關係的分離模式,卻容易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尤其是在職業災害補償的部分,派遣勞工往往面臨求償困境。
 
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67號判決意旨指出勞工發生意外時,是否屬於「職業災害」,當視該災害與「職業上原因」是否有關,即是否具備「職務遂行性」及「職務起因性」,至該災害發生之原因是否屬「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則非所問。故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亦非所問。
 
勞工發生意外時,是否屬於職業災害,應視該災害與「職業上原因」是否有關,亦即是否具備「職務遂行性」及「職務起因性」,至於該災害發生的原因是否屬於雇主可控制的範圍,則非判斷重點,亦即雇主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亦非主要考量。問題在於,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實際上接受要派單位的指揮監督,但職業災害補償義務卻由派遣公司負擔,若派遣公司資金不足或拒絕給付時,派遣勞工將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
 
因此,為加強對派遣勞工的保護,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派遣勞工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新增第63條之1,明定要派單位應與派遣公司共同承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提高要派單位的法律責任與風險,進一步確保派遣勞工的權益。
 
當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應共同負擔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派遣勞工所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此外,若職業災害的補償費用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公司依派遣勞工勞工保險條例派遣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支付,則可主張抵充,避免重複負擔。而若要派單位或派遣公司違反派遣勞工勞動基準法派遣勞工或其他安全衛生規範,導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雙方須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補償金額可抵充同一事故所生的損害賠償金額。這項修法提高了要派單位的責任,讓其在聘用派遣勞工時,必須更謹慎地挑選合作夥伴,確保派遣公司具備良好的勞動管理能力,以降低因職業災害導致的潛在法律風險。
 
因此,監督彼此遵守勞動法令,避免因他方的疏失而連帶負擔賠償責任,已成為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必須重視的議題。
 
另一方面,若職業災害的補償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公司支付,則可主張抵充,以確保不會因同一事故而需支付重複賠償。因此,在勞工提出求償時,雇主應審慎確認是否已支付相關費用,以避免不必要的財務損失。對於派遣勞工而言,新增的第63條之1條款無疑是一項重要的權益保障,確保勞工即使面臨派遣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的情形,仍可向要派單位主張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降低因派遣制度所帶來的法律漏洞與權益受損風險。

-勞資-職業災害-非典型勞工-派遣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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