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的請假相關規定?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派遣勞工的請假與特休假權益,應優先向派遣事業單位主張,派遣事業單位作為真正的雇主,有責任確保勞工的休假權利不受影響。在請假制度上,派遣事業單位不得單方面授權要派單位決定勞工是否准假,否則當要派單位惡意刁難而拒絕勞工請假,可能導致勞工遭誤認為曠職,進而影響勞工權益。在特休假方面,雖然勞動基準法第38條允許雇主基於企業經營需求與勞工協商變更,但要派單位並非正式雇主,無權直接對勞工進行特休假調整,應由派遣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否則可能構成違法。因此,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在處理派遣勞工的休假權利時,應確保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影響派遣勞工的應有權益,並確保派遣制度能夠公平合理地運作。
律師回答:
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執行職務時,要派單位有責任提供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以確保派遣勞工的職場安全並強化性騷擾防治的相關權益保障。此外,派遣事業單位作為勞動契約上的雇主,仍需負擔對派遣勞工之各項勞動條件的遵循責任,包括請假、延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工資給付,以及獎金、分配紅利等事項,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在派遣體制下,勞工的請假權利歸屬與實際適用,便成為實務上經常產生爭議的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若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則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此外,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而,在派遣制度下,僱傭關係與使用關係分離,派遣勞工應該向派遣事業單位請假,還是向要派單位請假,成為爭議焦點。若派遣事業單位事先告知派遣勞工僅須要派單位許可即可准假,而派遣勞工依此向要派單位提出請假申請,但遭要派單位不合理刁難甚至拒絕批准,此時派遣勞工是否會被認定為無故曠職,將視個案而定。理論上,派遣事業單位才是派遣勞工的真正雇主,所有的勞動條件與勞動權利應向派遣事業單位主張,因此,派遣勞工請假時仍應向派遣公司辦理,至於要派單位的意見,應僅為派遣事業單位考量的因素之一,而非絕對決定權。若派遣事業單位事先授權要派單位決定勞工的請假事宜,應該要事先確認勞工的休假權益不會因此受損,不會因要派單位不合理拒絕勞工的請假,否則自應就行為負責。
現行特別休假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享有特別休假權,且其行使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若因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特休假期日,但不得強制勞工接受變更。在派遣關係中,派遣勞工應向派遣事業單位主張行使特休假權,而非直接向要派單位提出,因為派遣事業單位才是勞動契約的對象,負有依法提供休假權利的義務。然而,派遣勞工的實際工作環境是在要派單位,若派遣事業單位同意勞工休特休假,但要派單位不允許,是否仍構成合法的特休假,則取決於具體情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僅能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時,與勞工協商變更。因此,在派遣關係中,要派單位並非勞工的雇主,理論上不應擁有基於企業經營需求要求調整特休假的權利,否則將可能侵害派遣勞工的法定休假權。但在實際運作上,要派單位可能基於工作需求,向派遣事業單位反映調整特休假安排,派遣事業單位在收到要派單位的意見後,得與勞工協商調整特休假期日,惟仍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若派遣勞工依規定向派遣事業單位提出特休假,派遣事業單位已經同意,但要派單位認為影響企業運作而不允許,導致勞工無法實際休假,則此行為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保障規範。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協助確保特休假權益的行使。此外,若派遣事業單位未能落實保障派遣勞工的休假權利,而僅依要派單位的要求剝奪勞工應享之特休假,亦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規定,可能面臨行政處分或勞工提起申訴。
在實務上,為避免這類爭議,派遣事業單位應與要派單位事先建立明確的休假協調機制,確保派遣勞工的休假權益不會受到侵害,並讓要派單位理解派遣勞工的特休假行使乃屬法定權利,不得無故干涉或阻擋。
-勞資-工時-請假-非典型勞工-派遣-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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