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欠薪,勞工應如何自救?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22之1條的增訂,對於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具有重大意義,不僅確保勞工在派遣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仍能獲得薪資,也透過責任分擔機制,使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共同承擔勞動權益保障責任,在維護勞工基本權利的同時,也促使企業間建立更穩健的派遣合作模式,進一步提升整體派遣市場的勞動保障水準。

律師回答:

過去派遣公司若發生欠薪情形,由於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並無直接的勞動契約關係,因此派遣勞工無法向要派單位請求工資,只能向派遣公司追討。然而,當派遣公司營運發生困難、無力支付薪資時,派遣勞工往往陷入無法順利討回欠薪的困境,進而影響其基本生活保障。隨著我國近年來派遣勞工人數不斷增加,為了避免派遣勞工因派遣公司財務狀況不佳而無法領取薪資,政府於108年4月底修訂勞動基準法,特別增訂第22之1條,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請求權。根據該條規定,當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且經主管機關處罰,或者主管機關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支付工資而派遣公司仍未履行給付時,派遣勞工得向要派單位請求支付工資。要派單位在接獲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30日內,必須完成工資給付,以確保勞工不會因派遣公司的財務問題而無法獲得應有的薪資保障。
 
此外,考量到要派單位本身並非派遣勞工的直接雇主,該法條也明確規範,當要派單位依規定支付工資後,可向派遣公司請求償還,或者從要支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直接扣抵,以減少要派單位的財務負擔。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讓派遣勞工能夠在派遣公司無力支付薪資時,仍然有合理的求償管道,也確保要派單位不會因協助支付工資而遭受額外損失,達成派遣勞工權益保障與企業間合理責任分擔的雙重目標。從法規適用的角度來看,派遣事業單位作為勞動契約的締約者,依法應負責支付派遣勞工薪資,而要派單位則是實際使用派遣勞工的企業,負有管理及指揮監督權,雖然雙方並無直接的勞動契約關係,但在派遣公司發生欠薪問題時,基於派遣制度的特殊性,要派單位仍需承擔補充支付的責任。這樣的規範不僅有助於派遣勞工維護自身權益,也能促使要派單位在選擇派遣公司時更加謹慎,確保合作對象的財務穩健,以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財務風險。
 
此外,從勞動市場的角度來看,派遣制度的運作涉及三方關係,即派遣公司、要派單位與派遣勞工,在過去的法規架構下,派遣公司欠薪時,勞工只能向派遣公司主張權利,而要派單位則無須負擔任何工資支付責任,這樣的制度設計容易導致部分派遣公司為了降低成本,不顧勞工權益,甚至在無法支付薪資時直接倒閉,進一步造成勞工的財務困境。然而,勞動基準法第22之1條的增訂,讓派遣勞工的薪資保障更為完善,當派遣公司出現財務困難時,勞工仍然能夠獲得工資,減少勞動權益受損的風險。
 
另一方面,對於要派單位而言,儘管其需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但同時也可從應支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抵,或者直接向派遣公司求償,這樣的機制設計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企業間的利益平衡。從國際勞動法制發展趨勢來看,許多國家對於派遣勞工的保護亦逐步強化,以確保勞工在派遣體系下能夠獲得與正式僱員相當的保障。我國透過勞動基準法第22之1條,進一步確立了派遣勞工的工資請求權,避免勞工因派遣公司的財務問題而蒙受損失,同時也促使要派單位在聘用派遣勞工時更為謹慎,選擇具有財務穩健度的派遣公司,以降低自身的財務風險。
 
在實務運作上,當派遣公司發生欠薪問題,派遣勞工應先確認派遣公司是否已經被主管機關處罰或收到限期支付的命令,若派遣公司仍未履行支付義務,勞工即可依法向要派單位提出請求,而要派單位須在收到請求後30日內支付工資,否則可能面臨違法責任。此外,派遣勞工在與派遣公司簽約時,也應關注派遣公司的財務狀況及合作的要派單位是否為具備信用與財務穩健度的企業,以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欠薪風險。

-勞資-工資-非典型勞工-派遣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2-1條=勞動基準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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