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班學生採用變形工時?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事業單位而言,雖然技術生並非正式勞工,但仍應勞動基準法與建教合作相關法規,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與保障,並確保技術生的受訓目標得以落實。此外,在安排技術生的工時時,應綜合考量學習與休息的需求,避免長時間的工作影響其學習成效與健康狀況,確保建教合作能真正發揮促進職業技能培養與提升就業競爭力的作用。同時,政府應進一步釐清技術生與事業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確保其在工作時間、保險與勞動權益方面能獲得更明確的規範與保障,避免技術生因制度漏洞而面臨勞動權益受損的風險。透過強化法規監管、加強企業遵循法令的責任,以及提升技術生的法律意識,方能確保技術生制度的健全發展,讓學生能夠真正受惠於職業訓練與建教合作計畫,在學習與就業準備的道路上獲得更完善的保障與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明確指出,本法第四章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關於童工與女工的規定,以及第七章關於災害補償與其他勞工保險的相關規定,皆應適用於技術生。因此,若事業單位在徵得技術生個別同意的前提下,則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的工時規定。這項函釋確認技術生雖非正式勞工,但在工時管理方面仍應受到一定程度的規範,以確保其基本權益不受侵害。
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及第3項所訂定之技術生及其他性質相類者,在事先取得「個別」同意後,即可配合事業單位的四週變形工時制度進行調整,技術生在特定條件下,仍可適用變形工時,以因應產業需求。然而,這項適用須符合技術生本人的意願,且不得強迫其接受變形工時的安排。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明確規範建教生的訓練時間、休息時間及相關保障,以確保建教生的權益不受侵犯。
首先,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並且不得於晚間八時至翌日清晨六時之間接受訓練,這樣的規範旨在確保建教生的基本休息權益與健康狀況,避免因長時間訓練影響學業及生活品質。
此外,建教生若連續受訓四小時,則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以確保其身心得到適當的調整,進而提升訓練的效率與品質。同時,每七日內,建教生應至少有兩日的休息時間作為例假,以避免過度勞累並確保其享有合理的休息日。
而在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的日期,建教生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休息,不得因建教合作訓練而剝奪其應享的假期。
針對女性建教生,法律亦特別規定,若因生理期導致受訓困難者,每月可申請一天的生理假,且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因建教生申請生理假而剋扣其生活津貼,學校亦不得將其列入學業成績評量,以確保女性建教生的基本健康權益。對於特定情況,如建教合作機構因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性需求、地域環境或行業類別的特殊性,若符合一定條件,則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在建教生訓練契約中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的起迄點。
然而,這樣的特殊規定必須符合幾項條件,包括建教生須年滿十六歲、建教合作機構須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以及若該地區無大眾運輸工具可供使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以確保建教生的安全與基本生活需求即使在特殊條件下仍能獲得保障。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並獲主管機關核准,建教生的訓練時間仍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清晨六時,以確保建教生的夜間休息時間不受影響。
此外,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的總長度,包括訓練時間及休息時間在內,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以避免建教生因過長的訓練時間而影響其學習與健康狀況。若建教合作機構違反上述關於訓練時間與休息規範的條款,例如超時訓練、未提供適當休息時間、違反夜間訓練限制等,則須依規定對建教生支付違反規定時數換算之生活津貼數額兩倍的賠償金。
若違反規定的時數未滿一小時,仍應以一小時計算,以確保建教生的權益受到充分保障並避免企業違規濫用建教制度。這些條文的制定,目的在於保障建教生的基本權利,使其在獲得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亦能維持合理的學習與生活品質,避免因企業利益考量而使學生的權益受到損害,並確保建教生的訓練環境與待遇符合勞動法規的最低標準。
若建教技術生在公司學習的時間或次數,相較於全職勞工有相當程度的縮減,其出勤程度類似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部於103年11月5日發布的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釋,部分工時勞工並不得適用前述的彈性工時規定。因此,對於這類工時較少的建教技術生而言,仍不得採行變形工時制度,而應回歸正常工時的計算方式,確保其學習與休息時間的平衡,並避免因變形工時的適用而影響其受訓品質與勞動權益。此外,若事業單位的運作並非高度依賴建教技術生,例如指導老師(一般員工)有兩人以上,或是公司內部已有完善的職代制度,輔導流程不因員工休假而中斷的情況下,則建議仍應回歸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及每週總工時不超過40小時的原則,以確保技術生能夠維持正常作息,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然而,若事業單位係與高中職學校簽訂建教合作契約,則其主管機關應為教育部,並應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確保建教生在實習期間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根據該法的規範,建教生的學習內容與工時安排應與學校課程規劃相輔相成,避免長時間勞動影響學業發展,並確保其享有適當的生活津貼、保險及休假權益。此外,建教合作機構亦應確保建教生的職業安全,避免讓學生從事高風險工作或長時間處於勞動強度過高的環境中,以防止因過度勞動而影響其身心健康。特別是在部分建教合作機構可能會將建教生視為廉價勞動力,忽略其學習需求與法定權益,因此教育部與勞動主管機關應共同加強監管,確保建教合作計畫的正當性與合規性。
-勞資-非典型勞工-建教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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