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的勞動契約關係為何?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建教合作是一種以職業技能培養為核心的教育方案,透過學校與事業機構的合作,讓學生在學期間能夠兼顧理論學習與實務操作,從而提升其就業能力。建教生的權益保障需要依賴完善的法規體系和有效的監管機制,而學校和合作機構在合作過程中也需秉持公平與誠信原則,共同促進建教合作的良性發展,為社會輸送更多具備專業技能與實務經驗的優秀人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建教合作是透過學校與僱主間的合作安排,讓學生一方面在學校修習一般科目與專業理論課程,另一方面前往相關行業接受工作崗位訓練,以促進職業技能的培養和就業準備的一種職業教育方案。教育部建教合作資訊網的定義,參加建教合作計畫的學生稱為「建教生」,而提供合作訓練的事業機構則稱為「建教合作機構」。
 
若屬勞動基準法第64條所稱之「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做為目的,並接受指定技術職類訓練之人,有別於一般勞工從事勞務獲致報酬之勞雇關係,因此雖然有準用部分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如工時、職災補償等,但並非勞工,所領取之報酬為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對於高中職建教生,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為其提供專法保障,規範建教生的基本勞動權益,包括生活津貼、訓練時間和休假等方面的權益保證。然而,對於大專院校以上的技術生,其勞動權益在法律上卻明顯不足,導致其在勞動市場中處於極度弱勢的地位,這凸顯法規上的不平衡性和制度缺陷。
 
而凡是參與高級中學建教合作計畫之「建教生」,目前均已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施行後,目前依照「建教生」依照此法第37條的規定。
 
至於大專院校為發展特色規劃課程,與實習機構合作開設之產學合作課程,參與之「實習生」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仍需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契約而定。若有簽訂勞動契約,當然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若沒有簽訂,則回歸適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所管轄。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合作是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的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所建立的一種教育機制。參加此計畫的建教生是指就讀於上述學校的學生,並於一定期間內參與建教合作計畫,在建教合作機構中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並領取一定的生活津貼。建教合作機構則是指與學校簽訂建教合作契約的事業機構,其職責在於傳授建教生職業技能,並為建教生提供培訓和生活保障。建教合作契約是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的契約,目的是安排建教生在一定期間內前往合作機構學習相關技能,而建教生訓練契約則是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之間的法律約定,規範建教生在機構內的職業技能學習內容、生活津貼發放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建教合作的實施方式分為兩種主要類型,即「輪調式」和「階梯式」。輪調式是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兩班為單位進行職場與課堂的輪調訓練,一班在學校上課,另一班在合作機構進行職業技能訓練。以此模式舉例,學生在三年的學習期間內,每三個月為一個輪調周期,三個月在校學習理論知識與基礎技能,接著三個月到職場接受實務訓練,兩者交替進行。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學生能夠同步累積理論與實務經驗,從而提升職業技能並適應職場需求,因而成為最具規模和普及度的建教合作辦理方式之一。另一種階梯式模式則是將學習過程分為階段進行,即學生在一年級和二年級期間主要在學校接受基礎與專業理論教育,而到三年級時則前往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職場實習與技能學習。以此模式為例,學生先在學校打下紮實的基礎知識,再於三年級時進入職場實習,獲取實際操作經驗,以達到學以致用的效果。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學生能夠在掌握專業理論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技能,但也對學校的課程安排和合作機構的配合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不論是輪調式還是階梯式,建教合作的核心目標都是促進學生的職業技能培養,縮短學校教育與職場需求之間的落差,提升學生的就業競爭力。透過在學期間的實務訓練,學生能夠提早接觸實際工作環境,解產業運作模式和職場規範,並逐步適應職場文化,這對於未來的就業發展具有積極的影響。然而,建教合作制度也存在潛在的風險與挑戰,例如部分合作機構可能會將建教生視為廉價勞動力而非受訓者,進而忽視其學習權益。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建教合作計畫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建教生的權益不受侵害。

-勞資-非典型勞工-技術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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