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前公司離職後,因為在職時加班而帶回家的文件或郵件是否應銷毀或刪除?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職期間,員工可能因工作需要而將公司文件或郵件帶回家中處理。然而,當員工離職時,如何處理這些資料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在離職後,應妥善處理在職期間所持有的公司文件或郵件,特別是涉及營業秘密的資料。若公司要求離職員工刪除或銷毀這些資料,員工應依照指示執行。否則,可能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的「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營業秘密罪」,該條款規定:「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此外,若離職員工擅自刪除或銷毀公司資料,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員工在離職時,應謹慎處理所持有的公司文件或郵件,避免因未經授權的刪除或銷毀行為而觸犯法律。總而言之,離職員工應依照公司指示,妥善處理在職期間所持有的文件或郵件,特別是涉及營業秘密的資料。未經授權的刪除或銷毀行為,可能導致民事或刑事責任。因此,員工在離職時,應謹慎行事,確保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今企業經營環境中,為了確保營業秘密不受到侵害,公司通常會要求員工簽署保密條款,承諾不得洩露涉及生產、銷售或經營的重要資訊,甚至在員工離職時,還可能會進一步要求簽立保證書,規定離職員工不得洩露營業秘密,並應將重要資料繳回或銷毀。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企業的核心機密不會因員工離職而外流,影響公司的競爭力與市場優勢。如果離職員工已簽署保密條款或保證書,則其所掌握的文件、郵件或資料必須依照合約約定進行處理,該繳回的文件應如期交還,該刪除或銷毀的電子資料亦須依約處理。
 
若離職員工未按照約定刪除或銷毀相關資料,甚至進一步洩露含有營業秘密的文件或資訊,則可能面臨營業秘密法下的民、刑事責任。
 
然而,前述責任的成立仍取決於該資料是否屬於法律認定的「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須符合三大要件:第一,該資訊須具有秘密性,即非一般大眾或該領域的從業人員所能輕易取得;第二,該資訊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第三,資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加以保護。因此,若離職員工帶出的資料僅為零碎資訊,或是文件建檔整理,不涉及生產、銷售或經營的重要資訊,則該資料不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員工也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然而,若資料確實屬於營業秘密,離職員工未經授權擅自持有、使用或洩漏,則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營業秘密法第12條亦規定,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多人共同侵害,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僅如此,若離職員工未經公司同意刪除或銷毀資料,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員工在職期間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原則上歸公司所有,這不僅包含文件或電子檔案的所有權,也可能涉及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因此,若員工未經公司同意便刪除或銷毀相關資料,可能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例如,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表示若員工刪除的資料對公司而言具有重要價值,且導致公司損害,則可能觸犯毀損罪。
 
同樣地,刑法第359條也明確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即便公司事後能夠復原被刪除的檔案,員工的行為仍可能違法,因為此舉已破壞了電腦使用的秩序,而這正是無故刪除電磁資訊罪的核心要件。值得注意的是,若員工僅刪除自己私人電腦中的公司檔案,則一般而言不會構成犯罪,因為私人電腦的操作不影響公司電腦系統的完整性。
 
但若員工刪除的是公務電腦中的電子檔案,或是公司雲端系統中的重要資料,則即便該檔案在技術上可以恢復,員工仍可能觸犯相關法律。此外,若員工的刪除行為導致公司未來營運利益受損,或增加公司重建資訊的時間成本,則亦可能被認定為造成公司損害,進一步成立犯罪。因此,離職員工在刪除或銷毀資料時,應特別注意行為的正當性,以免無意間觸犯刑法。
 
綜上所述,公司為了保護營業秘密,通常會透過簽訂保密條款與保證書,要求員工在離職時不得外洩機密,並妥善處理相關文件與資料。若離職員工違反約定,未依規定刪除、銷毀或歸還文件,甚至洩漏營業秘密,則可能面臨營業秘密法下的民、刑事責任。然而,是否成立法律責任,仍須視該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員工的行為是否造成公司損害、以及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定。此外,員工若未經公司同意刪除重要檔案,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因此,員工在處理離職時的文件與資料時,應審慎遵循公司的規範,確保自身行為合法,以免因一時疏忽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企業則應透過明確的保密政策與合理的保密措施,確保營業秘密獲得適當保護,避免因員工離職而發生資訊外流的風險。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營業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

(相關法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法第13-1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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