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內部對全體員工公告無薪假之消息是否屬於營業秘密?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員工並非可以隨意洩密,但並非所有資訊的洩露都會構成法律責任,須視該資訊是否構成營業秘密、員工是否違反保密義務、公司是否因資訊外洩遭受具體損害,以及公司是否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定。若資訊不屬於營業秘密,或員工洩露該資訊並未對公司造成實質損害,則難以成立民法第227條第2項的責任。相反地,若員工洩漏的是確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的資訊,並導致公司無法履行相關債務,則公司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企業在訂定保密協議時,應明確界定營業秘密的範圍,並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確保資訊的安全,而員工亦應審慎遵守保密義務,避免因洩密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基於保障營業秘密的目的,要求員工簽署合約,承諾不得外洩包括員工福利、放假制度等相關資訊。其後,公司因營運需求,在公司內部實施無薪假,並將此訊息張貼於公司的布告欄公告,以供全體員工知悉。對此決策不滿,遂與其他員工聯署反對無薪假,並將無薪假的消息透露給媒體,媒體接獲消息後公開報導公司實施無薪假的訊息,導致公司股價受到影響。事後,公司認為外洩營業秘密,對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並主張違反保密義務,構成洩漏營業秘密,進而導致債務不履行的法律責任。
 
在企業經營中,營業秘密的保護至關重要,雇主通常會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以確保公司的商業機密不被外洩。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員工不能隨意洩密?若員工洩露公司資訊,是否會構成民法第227條第2項的責任?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營業秘密
然而,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營業秘密指的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需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第一,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第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第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換言之,營業秘密必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三大要件,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換言之,若員工與公司間存在保密義務,而員工因自身可歸責的行為導致資訊外洩,使公司遭受損害,則員工可能需承擔違約責任甚至損害賠償責任。
 
在判斷員工洩密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227條第2項的責任時,首先須確認該資訊是否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例如是一般公眾皆可知的資訊,或是公司未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則該資訊可能不構成營業秘密,員工的行為也就不會構成洩密責任。然而,若該資訊確實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且員工基於保密協議負有不洩漏的義務,則當員工違反保密義務並洩漏營業秘密時,將可能構成違約,進而依據民法第227條第2項的規定,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若某企業員工因工作關係接觸到公司的研發配方,並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該配方透露給競爭對手,導致公司在市場上喪失競爭優勢,甚至蒙受鉅額損失,則該員工的行為即構成洩密,不僅違反保密協議,也構成違約行為。由於該資訊符合營業秘密的三大要件,且員工的行為可歸責於自身故意或過失,公司因此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再者,營業秘密的範疇應嚴格限縮,避免雇主過度擴大營業秘密的定義,使員工負擔過重的保密義務。該判決指出,營業秘密應限於可用於生產、經營、行銷之機密資訊,若雇主將與生產、經營、行銷無關的內部決策、管理政策或人事資訊納入營業秘密的範圍,則可能違反營業秘密法的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
 
員工所洩漏的資訊僅為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規範
若員工所洩漏的資訊僅為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規範、員工福利制度,或其他與生產、經營、行銷無關的資訊,則該資訊可能不構成營業秘密。例如,某公司決定調整員工獎金制度,並要求員工不得對外透露,然後有員工將此資訊公開給媒體,導致公司形象受損,雖然該行為可能違反了員工的忠誠義務,但由於該資訊不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因此難以構成營業秘密洩露的違約責任。此時,公司若主張員工違反民法第227條第2項,則須證明該資訊的外洩直接導致無法履行債務,並造成具體損害。若公司無法證明具體損害,則即便員工的行為不當,也未必需負擔法律責任。此外,在審查員工是否應負擔違約責任時,還須考量保密協議的合理性。若雇主片面要求員工對所有公司資訊均須保密,甚至包括應公開的財報資訊、勞動條件,則可能涉及對員工權利的不當限制,進而影響保密協議的有效性。因此,即使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若其洩漏的資訊並非營業秘密,或公司未能妥善規範其保密範圍,則員工可能無須承擔民法第227條第2項的責任。
 
公司實施無薪假的決策屬於人事管理範疇,並非生產、經營或行銷相關的機密資訊。無薪假是影響員工權益的管理措施,並非技術、製程或商業模式等涉及競爭優勢的機密資訊。因此,無薪假的消息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範的營業秘密定義。此外,公司已將無薪假公告於公司的布告欄,供所有員工閱覽,顯示該訊息已向內部全體人員公開,亦不符合營業秘密需具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的條件。
 
公司實施無薪假的決策顯然與生產、經營或行銷無關,亦未涉及技術或商業機密,依據該判決的見解,無薪假的資訊不應被認定為營業秘密。
 
此外,公司要求員工對於無薪假資訊保密的要求,若過度擴張營業秘密的範圍,可能侵害員工的基本權利。員工應有表達自身權益訴求的自由,尤其是涉及勞動條件、薪資待遇等事項,更關乎勞工的基本權益。與其他員工聯署反對無薪假,並向媒體揭露此消息,實際上是基於員工維護自身權益的合理行為,亦符合言論自由與勞動權的保障。若雇主藉由營業秘密的名義,限制員工對自身勞動條件發表意見,則可能涉及對勞工權利的侵害,亦不符合法律保護的正當性。
 
公司實施無薪假的資訊,並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範的營業秘密定義,無薪假的資訊並不涉及生產、經營或行銷的技術性、商業性機密,亦未具備經濟價值。此外,公司已將該決策公告於布告欄,顯示其並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對媒體揭露該消息的行為,固不構成洩漏營業秘密,然是否表示員工可以隨意洩密?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營業秘密

(相關法條=民法第227條=營業秘密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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