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遵守保密合約的約定,僱主可依約求償違約金全部都可以拿到嗎?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企業在制定保密合約時,應該依據實際需求選擇適當的違約金類型,並在合約條款中清楚說明違約金的性質,以避免未來發生爭議時,因違約金性質不明確而影響求償權益。此外,企業應積極完善內部保密管理機制,確保員工與合作夥伴能夠充分理解保密義務的範圍及違約的後果,從而減少違約風險,並確保企業的營業秘密得到最完善的保護。

律師回答:

員工不遵守保密合約的約定,僱主是否可以依約求償違約金並全數拿到賠償,主要需視員工違約的情狀而定。雖然保密合約通常會載明違約金條款,但這並不代表僱主在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時,便能自動獲得全額違約金,因為違約金的適用仍需符合法律規範,並視具體違約情況來決定實際可獲賠的金額。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將可依個案情況進行酌減,使其降至合理範圍,因此僱主是否能全額獲得違約金,仍需視法院的判斷。違約金的性質可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與「懲罰性質」,這兩者的適用情境不同,對於僱主能否全額請求違約金亦有所影響。若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質」,違約金的金額應該與實際損害相當,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合理時,通常會考量企業因員工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害,包含積極損害(如直接的財務損失)及消極損害(如商譽受損、競爭力下降等),如果違約金的金額遠超過實際損害,則法院可能會酌減,使其符合合理範圍。
 
相反地,若違約金屬於「懲罰性質」,則其目的是為強制員工履行保密義務,而非單純彌補企業損失,因此法院在考量違約金是否過高時,除參酌企業的實際損害外,也會考慮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具有惡意、是否因違約而獲取不當利益等情況。若員工是故意違約,甚至明知故犯,法院較有可能維持較高額度的違約金,以懲罰違約行為並達到警示效果。如:
 
員工「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其中「不正當方法」的定義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2項,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此類行為不論當事人是否與企業存在僱傭關係,皆可能構成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例如,若員工盜取公司電腦程式代碼、擅自複製技術文件或引誘同事出售公司機密資訊,即屬於第一款規範的範圍,企業可依此判斷員工的行為是否已達解僱的嚴重程度。
 
員工「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不正當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的情形,即使取得營業秘密的當事人本身並無直接的不正當行為,但若該營業秘密係來自於他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取,當事人仍可能構成侵害。例如,若企業向第三方購買機密資訊,而企業在購買時已知該資訊係透過不正當方式取得,則企業的行為即構成營業秘密侵害。對於員工而言,若其接受或使用明知來自非法來源的機密資訊,亦可能構成違法。
 
員工則進一步延伸至「取得營業秘密後,嗣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仍不知其為不正當取得之營業秘密,而持續使用或洩漏」,這與第二款類似,但關鍵差異在於當事人在取得資訊時可能並不知情,而是在事後才發現其來源不正當,但仍繼續使用。
 
例如,某企業原本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供應商購買機密技術,但後續透過媒體報導得知該技術係由供應商盜取,若該企業仍持續使用,則構成營業秘密侵害,若員工在此情況下仍未停止使用或分享該資訊,則可能被認定違反保密義務。第四款則規範「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但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此類行為多見於企業內部授權使用或委任關係,例如企業授權合作夥伴或員工使用營業秘密,但後者未經授權擅自對外洩露,即可能構成侵害。
 
若員工的行為涉及例如竊取、擅自洩漏、惡意使用營業秘密,為確保員工能夠確實遵守保密合約的約定,雇主通常會在合約中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條款。然而,由於違約金的數額是由契約雙方自行約定,在雙方議約能力不對等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對負擔違約金的一方不公平的結果。
 
因此,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然而,法院在實務上應如何酌減違約金,向來較為抽象,因此,近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針對違約金的請求與酌減標準,依照違約金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質」或「懲罰性質」作出區別,並據以判斷違約金的適用標準。首先,從「得否另行請求損害賠償」的角度來看,違約金可以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與「懲罰性質」。前者是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的損害,違約金的金額即為債權人可獲得的全部賠償,因此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不能再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相對地,後者的違約金則是以強制債務履行、確保債權效力為目的,因此債權人除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仍可另行請求履行債務,或因債務不履行所產生的額外損害賠償。其次,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法院是否得參酌債務人違約時的一切情狀,則須視違約金的性質而定。若違約金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其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到的損害,並不具懲罰性質,因此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主要會衡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並特別重視債權人所受的實際損害,包括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然而,若違約金屬於「懲罰性質」,則法院在認定違約金金額是否適當時,除考量債權人的損害外,還會參酌債務人在違約時的整體行為,例如債務人是否具有故意違約的惡意,或因違約行為而獲得不當利益等情狀,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法院對違約金金額的最終認定。
 
然而,若員工的違約行為屬於輕微過失,且未造成重大損害,則法院可能會調整違約金金額,使其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在實務上,僱主若希望能夠順利請求違約金,應在保密合約中明確訂定違約金的性質,並且在發生違約行為時,充分蒐集證據,證明員工的行為已經造成企業的實質損害,或員工具有故意違約的情形。
 
企業在制定保密條款時,應確保保密措施的完整性,除確認保密範圍是否周全外,還應檢視是否已對機密資訊採取足夠的防範措施,以避免第三人獲悉或不當利用。此外,若企業希望在保密合約中約定違約金,就應慎選違約金的性質,特別是在希望違約金能夠兼具賠償與懲罰效果時,應選擇「懲罰性」違約金,並在合約中明確記載「懲罰性」這三個關鍵字。這樣的約定方式,除可以在未來發生爭議時提高企業受償的可能性,也可以讓法院在進行違約金酌減時,考慮債務人故意違約的惡意程度及其獲取的不當利益等因素,使企業能夠更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綜合而言,違約金的性質對於企業能否成功請求賠償具有重要影響。
 
因此,在實務上,僱主若希望能夠順利請求違約金,應在保密合約中明確訂定違約金的性質,並且在發生違約行為時,充分蒐集證據,證明員工的行為已經造成企業的實質損害,或員工具有故意違約的情形。此外,企業在訂立保密合約時,也應該合理設計違約金條款,避免約定過於懲罰性的違約金,否則即便合約有載明,法院仍可能酌減違約金,導致企業無法全額獲賠。實務上,若企業能夠在合約中明確規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例如依據企業的實際損害程度、違約行為的嚴重性等因素來決定違約金金額,則較能提高法院支持全額違約金的可能性。此外,企業在員工入職時,應加強對保密義務的教育訓練,使員工了解違反保密合約的後果,以降低違約風險。總結來說,僱主是否能夠全額獲得違約金,須視員工的違約情狀而定,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違約金的合理性,並可能依據員工的違約情節、企業的實際損害以及違約金的性質來決定是否酌減違約金。因此,企業在擬定保密合約時,應審慎規劃違約金條款,確保其合理性與合法性,並在發生違約爭議時,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求償,以提高獲賠的機會。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違約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252條=營業秘密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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