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員工對於自己薪資或公司內部事項加以保密?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企業可以針對涉及營業機密的資訊要求員工保密,但若擴及員工個人薪資或一般內部行政事項,則應考量法律規範與合理性原則,以避免違反勞動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企業應透過明確且合理的保密條款,確保企業機密得到適當保護,同時避免對員工權益造成過度限制,藉此維持企業管理的公平性與合法性。保密條款在契約中扮演著保護企業機密資訊的重要角色,透過明確約定保密義務人、保密內容與保密期間,能夠有效降低資訊外洩的風險,並確保雙方對於保密責任有一致認知。企業在訂立保密條款時,應該充分考量其合理性與合法性,避免約定過於嚴苛或違反法律規範,並應適當規範違約責任,以確保保密條款能夠發揮其應有的效力。隨著商業環境的日益競爭,企業對於保密條款的需求也愈加強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對於自己的薪資或公司內部事項加以保密,主要涉及勞動權益、資訊透明度以及契約自由的法律層面。在現行企業管理實務中,許多公司會在聘僱合約或員工手冊中明確規範員工不得洩漏薪資資訊或內部機密,以維護組織穩定及內部管理秩序。然而,這類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須視具體內容而定。
勞方於勞動契約中之附隨義務,一般雖有所謂守秘、勤勉義務之論述,然而關於守秘、勤勉者,或者依據法律之解釋(如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五款),或者已在工作規則中有所規範,所以此等義務,究竟為從義務或為附隨義務,則仍有待具體個案中,依據個案妥為認定。
雇主通常會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以確保公司的商業機密不被外洩。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員工不能隨意洩密?若員工洩露公司資訊,是否會構成民法第227條第2項的責任?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保密條款與保密內容
保密條款是契約中常見的條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契約當事人在合作期間或合作結束後,不得對外洩露因合作而得知的機密或敏感資訊,以確保資訊的安全性與企業利益不受損害。保密條款適用於各種契約,例如商業合作協議、聘僱合約、技術授權合約、投資協議等,並且可適用於個人、企業甚至政府機關,範圍相當廣泛。
通常,保密條款會約定幾個核心要素,包括保密義務人、保密內容以及保密期間,以確保雙方對於保密範圍和責任有明確共識。首先,保密義務人的範圍可以是雙方互相保密,或者僅限於單方負有保密責任,具體依契約內容決定。例如,在商業合作中,若一家公司提供技術支援給另一家公司,則可能約定由接受技術的一方負有保密義務,而技術提供方則無需對合作內容保密。然而,在某些對等合作的情況下,雙方可能都會接觸到彼此的機密資訊,因此會約定雙方互負保密義務,以確保彼此資訊不會外洩。
其次,保密內容的範圍並不一定僅限於絕對的商業機密或技術機密,而是由雙方透過協商決定哪些資訊應受到保護,例如商業計畫、財務報表、客戶名單、技術研發成果、員工薪資、內部管理制度等,都可能納入保密範圍。然而,保密條款的內容必須合理,不能違反強制性規定或禁止規定,例如要求員工對於違法行為保密,或是限制員工揭發職場不當行為,這些條款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首先,就薪資保密的部分而言,許多企業擔憂員工之間互相比較薪資,可能影響士氣、造成內部爭議,甚至引發離職潮,因此會要求員工不得對外洩露自己的薪資資訊。
然而,依據許多國家勞動法的基本精神,薪資應屬於員工的個人資訊,員工對於自己的薪資擁有決定是否揭露的自由,企業若強行規定員工不得討論薪資,可能會被認為限制員工的言論自由,甚至影響勞工集體談判的權利。例如,在部分國家,已有法律明文禁止企業要求員工對薪資保密,因為薪資透明化有助於促進公平薪資制度,避免薪資歧視問題。因此,如果企業在聘僱合約中強行要求員工對薪資資訊絕對保密,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甚至無法對違反該條款的員工施加懲處。其次,對於公司內部事項的保密要求則需視內容而定。
一般來說,公司內部的經營計畫、財務數據、技術研發、客戶名單等資訊若屬於營業秘密,企業可以依據《營業秘密法》或相關保密條款,要求員工不得對外洩露,違者可能面臨違約責任或法律責任。然而,若企業將所有內部資訊一概視為機密,甚至連一般的工作流程、內部行政規定、員工活動等都列為不可對外洩露,則可能過於擴張保密義務,導致員工的言論自由與知情權受到不當限制,進而影響企業形象與員工信任度。事實上,企業在訂定內部保密規範時,應遵循合理性原則,確保保密條款不會過於嚴苛或違反法律規範。例如,在制定保密條款時,應明確界定哪些資訊屬於機密,哪些資訊可以對外公開,並且保密範圍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避免將所有內部資訊納入保密範圍,否則可能導致員工無法合理行使其權利。
保密期間的合理性
此外,企業應考量保密期間的合理性,通常涉及營業機密的資訊,在員工離職後仍有一定期間的保密義務,但對於一般內部行政事項或薪資資訊,若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則應避免將保密義務延續至離職後,以免影響員工的職業自由。在違約責任的規範上,企業若希望員工遵守保密義務,通常會在合約中訂定違約金條款或懲罰性條款,但這類條款須符合合理性,否則可能因過於嚴苛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企業在要求員工對於薪資或內部事項保密時,應審慎考量條款的合理性與法律適用性,以確保企業管理權與員工權益之間的平衡。綜合而言,企業可以針對涉及營業機密的資訊要求員工保密,但若擴及員工個人薪資或一般內部行政事項,則應考量法律規範與合理性原則,以避免違反勞動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企業應透過明確且合理的保密條款,確保企業機密得到適當保護,同時避免對員工權益造成過度限制,藉此維持企業管理的公平性與合法性。
因此,在訂立保密條款時,雙方應審慎評估範圍是否符合公平原則與法律規範,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再者,保密期間也是保密條款中的重要要素,通常約定為合作期間內有效,甚至在合作結束後的一段時間內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某些資訊即使在合作結束後,仍可能影響企業的競爭優勢,若不繼續保密,可能會導致企業利益受損。
例如,在許多聘僱合約中,員工的保密義務並不會隨著離職而自動解除,而是會持續生效一段時間,甚至可能是永久有效。舉例來說,在企業的聘僱合約中,通常會包含保密條款,要求員工不得洩露因工作關係得知的公司營運計畫、財務資訊、個人薪資等內容,而這些保密義務在員工離職後仍然有效,以確保公司的機密資訊不會因員工流動而洩露給競爭對手或外部人士。這種安排在高科技產業、金融機構、醫療產業等涉及高度機密資訊的企業中尤其常見。此外,在保密條款的約定中,違約責任的設計也是影響其效力的重要因素。
若保密條款中未明確規定違反保密義務的後果,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能會面臨舉證困難,無法有效求償。因此,許多企業會在保密條款中加入違約賠償機制,例如訂定違約金、損害賠償或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確保保密義務能夠真正被履行。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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