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請求人事保證人賠償的期限有多久?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人的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自僱用人確認無法依他項方法獲得賠償時起算。僱用人應在時效內行使權利,避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請求保證人賠償的機會。保證人則應留意時效屆滿後自身的責任是否已經解除,避免承擔超出法律規定的責任。透過明確的時效規範,人事保證制度得以在保障僱用人權益的同時,避免保證人遭受長期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確保雙方權益的合理平衡。
律師回答:
僱用人對於人事保證人所能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設有短期時效,以避免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間過長,導致法律責任無限擴張。依據民法第756條之8規定,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若在二年間未行使,該請求權即告消滅。因此,僱用人若要向人事保證人請求賠償,應確保在兩年內行使權利,否則將喪失請求權。
至於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依民法第128條前段之規定,應自僱用人可行使請求權之時點開始計算。由於人事保證屬於補充性擔保,僱用人必須先尋求其他方法獲得賠償,例如向受僱人請求,或透過其他方式獲得補償,只有當這些方式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轉向保證人請求。因此,請求權的時效起算點,應從僱用人確定無法透過其他方式受償之時起算,而非自損害發生之日算起。例如,若僱用人在受僱人違法行為發生後,一直未對受僱人提起訴訟,或尚未完成強制執行程序,那麼僱用人仍不能立即向保證人請求賠償,而應等到確認受僱人確實無力賠償後,始能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屆時二年的時效才開始計算。
由於請求權的時效關乎僱用人能否成功獲得賠償,因此僱用人在發現受僱人有職務侵害行為後,應盡速採取行動,以免因時效屆滿而喪失對保證人的求償權。實務判決,若僱用人遲遲未對受僱人提起求償或未執行相關法律程序,法院可能會認定僱用人有過失,進而影響保證人應負的責任範圍。此外,若僱用人於時效內曾向保證人請求賠償,時效可因行使權利的行為而中斷,並自中斷時點重新起算二年,因此僱用人在時效屆滿前應謹慎行使請求權,以確保自身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人事保證的請求權時效與一般侵權行為或契約責任請求權不同,通常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而人事保證的時效則受到額外限制,因此對於僱用人而言,應特別注意此短期時效規定,並確保在合法期間內提出請求。對於保證人而言,則應了解自身權益,若僱用人在二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則保證人即無須再負賠償責任。
-勞資-人事保證-責任範圍
(相關法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75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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