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什麼情況可以由保證人任意單方終止?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契約的終止可分為兩種情形:未定期間的契約終止權與特定情形下的終止權。未定期間的契約,保證人可隨時終止,但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僱用人;若契約已有約定存續期間,則保證人仍可因僱用人或受僱人的變更情況,單方終止契約,避免承擔過度的法律責任。因此,對於擔任人事保證人的個人而言,應充分解法律賦予的終止權利,並適時行使,以確保自身不會因意外因素而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法律風險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事保證契約的終止條件,關係到保證人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並免除未來的法律責任。民法第756條之4與第756條之5的相關規定,人事保證人得在特定條件下終止契約,以避免持續承擔風險。這些條件包括未定期間的保證契約、僱用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受僱人之職務發生變更等狀況,皆可能構成保證人單方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
未定期間之隨時終止
首先,民法第756條之4第1項規定,若人事保證契約屬於未定期間,保證人可隨時單方面終止契約。
只要契約未明確約定固定的存續期間,保證人便可選擇終止,並不需要提供具體理由。然而,法律仍規範,保證人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使僱用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尋找新的保證人,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來降低風險。此外,若當事人於契約內約定較短的終止通知期間,則應依照該約定處理,而不適用法定的三個月期間。
意定終止事由
其次,民法第756條之5規定,若發生某些特定情形,即便人事保證契約為定期契約,保證人仍得單方終止契約,而無需等待契約存續期間屆滿。這些情形包括:
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可能影響保證人責任:例如受僱人因重大過失、違反公司規定或侵占公款而遭解僱,若該行為可能導致保證人須承擔賠償責任,則僱用人應即時通知保證人,讓其有機會選擇是否終止保證契約,避免在受僱人已離職後仍需負責。
受僱人因職務行為應對僱用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且僱用人已向受僱人行使權利:例如受僱人因違法行為導致公司財產損失,僱用人已向受僱人請求賠償,在此情況下,保證人可選擇終止契約,以免未來責任擴大。
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任職時間或地點,致使保證人責任加重或難於掌握:例如受僱人原擔任內勤職務,但僱用人將其調至財務部門,增加其接觸公司資金的機會,可能提高風險。若此變更並未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可基於此變更終止契約,避免負擔超出原契約約定範圍的風險。
此外,民法第756條之5第2項進一步規定,若僱用人未能履行通知義務,保證人雖未接獲通知,但已知悉相關情形,亦得單方終止契約。例如,若保證人從其他管道得知受僱人已被解僱,或職務內容已有重大變更,縱使僱用人未正式通知,保證人仍可據此終止契約,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終止事由
人事保證關係在特定情況下會消滅,包括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與僱傭人之僱傭關係消滅。當保證期間屆滿時,無論是約定保證期間屆滿或是未定期間之保證契約其法定有效期間已滿三年者,依據民法第756條之7規定,人事保證關係應予消滅。
然而,即使發生前述情形,對於其發生前已經存在的保證契約責任,保證人仍然必須負責。在人事保證制度中,保證人對受僱人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義務與責任提供擔保,確保僱傭人免於因受僱人之行為遭受損害。然而,這種責任並非無限延續,而是受到一定法律規範與限制,因此,當保證關係因特定因素消滅後,保證人對於未來發生之事件不再承擔責任,但對於保證關係消滅前的責任仍須履行。在保證期間屆滿的情況下,若雙方於契約中約定明確的保證期間,則在該期間屆滿時,保證關係自然終止。若保證期間為未定期間,則依據法律規定,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三年期滿後,保證關係亦告終止。
此外,當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時,人事保證關係亦隨之消滅,這是因為人事保證的性質屬於人身性擔保,並非單純的財務擔保,因此當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保證關係無法繼續存續。同樣地,若保證人或受僱人因破產而無力履行其義務,或喪失行為能力,導致無法適當履行法律行為,則保證關係亦應消滅。
此外,受僱人與僱傭人之僱傭關係消滅時,無論是因受僱人辭職、被解僱、勞動契約終止等情形,人事保證關係亦會隨之消滅,因為保證關係的存在是基於僱傭關係,一旦僱傭關係消滅,保證關係也就失去存續的基礎。
然而,儘管上述事由導致保證關係消滅,若在保證關係存續期間內已發生的責任,保證人仍然應該負責,換言之,即便保證期間屆滿或保證關係因其他因素消滅,保證人仍須承擔在關係存續期間內已發生的相關責任。例如,若受僱人在保證關係消滅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僱傭人遭受損害,且僱傭人依據保證契約向保證人請求賠償,則保證人仍須依約負責,並無法以保證關係消滅為由免除其責任。
上述終止權的規範,主要是為避免保證人因無法掌控的因素而持續承擔過重的責任,尤其在人事保證契約本質上具有「補充性」的情況下,若受僱人的行為已經明顯影響僱用人,則保證人應有權選擇是否繼續擔保。在司法實務上,法院也認為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平衡僱用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防止保證人因不合理的條件而陷入長期的財務風險之中。
-勞資-人事保證-保證人單方終止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4條=民法第756-5條=民法第75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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