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人如何終止事由?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契約的終止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確保保證人不會無限期承擔風險。未定期間之契約保證人得隨時終止,但應提前通知僱用人,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尋找替代方案。此外,發生法定終止事由時,保證人亦可主張終止契約,以避免額外風險。而當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或發生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等情形時,契約則自動消滅,確保契約關係的合理性與公平性。透過法律規範與合理運用終止權,雇主、保證人及受僱人均能在公平的契約環境下維持彼此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保證人享有終止人事保證契約的權利,且該終止權不得預先約定拋棄,以確保保證人不會被迫無限期承擔責任。民法第756條之4明定,對於未定期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以使僱用人有時間尋找新的保證人或調整風險控管措施。然而,若當事人另有約定較短的通知期間,則應依約定辦理。
 
此外,若發生民法第756條之5第一項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則無論契約是否有訂定期間,保證人均得終止契約,以避免承擔過度風險或因受僱人變更職務而承擔額外責任。
 
人事保證契約的終止方式主要可分為三種,分別為未定期間的隨時終止、依民法第756條之5規定的意定終止事由,以及因特定法定情形而自動發生的當然終止。
 
首先,關於未定期間的隨時終止,保證人得在民法第756條之4所規定的三年有效期間內隨時通知終止契約,藉此消滅其人事保證關係。然為保障僱用人及受僱人的權益,法律規定保證人終止契約時,應提前通知僱用人,以便其能夠在合理的期限內尋找適當的替代保證人,確保企業運作的穩定性。
 
其次,依據民法第756條之5規定,若發生特定情形,保證人亦得終止人事保證契約,這些情形包括:第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該終止事由可能導致保證人需負擔賠償責任。此情形可能涉及受僱人違反公司規定或發生重大職務過失,使得僱用人有權終止勞動關係,這類狀況下,保證人可行使終止權,以免因受僱人過失而持續承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第二,受僱人因職務行為導致損害賠償責任,且僱用人已向受僱人主張賠償。當受僱人已被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保證人未來的擔保風險將明顯增加,因此法律賦予保證人得終止契約的權利,以避免承擔過重的賠償義務。
 
第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的職務、任職時間或地點,使得保證人需承擔更高的責任,或增加保證人注意受僱人行為的困難度。此種情況可能發生於受僱人被調職或負責更高風險的職務,導致原先的人事保證範圍大幅變更。由於保證契約的簽署是基於當初的職務內容,若僱用人擅自變更職務而未經保證人同意,則保證人有權終止契約,以確保其權益不受侵害。
 
此外,依據民法第756條之5第2項規定,當保證人受到僱用人通知或知悉上述終止事由時,即得主動終止保證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當保證人終止契約後,對於已經發生的賠償責任仍須負擔,終止契約僅適用於未來發生的責任,以避免僱用人或受僱人刻意利用契約終止來逃避原有的法律責任。
 
最後,除主動終止外,人事保證契約亦可能因當然終止事由而自動消滅。依據民法第756條之7,若發生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與僱用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則人事保證契約亦隨之終止。保證期間屆滿的情形,涵蓋契約原本約定的期限屆滿,以及未定期間契約達到法定的三年有效期限。
 
在這些情形發生時,人事保證契約將自動失效,無需當事人特別通知或終止。然而,若在契約終止前已經產生的保證責任,則保證人仍需負擔,即便契約已經失效,先前發生的法律責任仍然有效。
 
人事保證契約的終止機制是為在確保企業風險管理的同時,也保障保證人的權益。法律允許保證人在未定期間內隨時終止契約,前提是須提前通知僱用人,以維持企業運作的穩定性。此外,若發生特定情形,例如受僱人發生職務過失、僱用人變更職務內容,或僱用人依法終止僱傭契約,保證人亦得終止契約,以確保自身不會被動承擔過度風險。同時,法律亦訂定當然終止事由,使契約在特定情況下自動消滅,如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等,以確保契約不會無限期存續。
 
對於保證人而言,理解人事保證契約的終止條件至關重要,應適時行使終止權,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在簽署契約前,保證人應仔細檢視契約內容,確認終止條件是否符合自身權益,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確保未來在法律糾紛發生時能夠妥善處理。此外,雇主在要求保證人提供擔保時,也應合理運用人事保證制度,避免利用契約條款過度限制保證人的終止權,確保契約在合法範圍內執行,以降低法律爭議的風險。

-勞資-人事保證-保證人單方終止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4條=民法第756-5條=民法第75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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