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契約有無期限?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作為企業短期風險管理的輔助機制,應當在法律框架內合理運用。法律對人事保證契約的存續期間做出明確限制,確保其不會成為企業濫用的工具,並維護保證人的基本權益。企業雇主應以其他更有效的風險控管手段,如內部監管、徵信機制、責任保險等,來補充人事保證的不足,確保風險管理的全面性與合理性。對於保證人而言,應在簽署人事保證契約前,仔細審閱契約條款,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責任範圍合理且不過度延長。透過合理使用人事保證制度,企業、受僱人及保證人三方均能獲得適當的法律保障,避免未來發生法律糾紛,確保人事保證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事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因職務上行為導致損害賠償責任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其本質在於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因此與一般保證不同,人事保證的擔保範圍不僅限於特定的金錢債務,而是涉及受僱人於職務上可能產生的各種損害賠償責任。基於此種擔保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對保證人造成過度風險,法律為確保契約公平性,明定人事保證契約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並確保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確(民法第756條之1)。
人事保證制度的設立,除確保法律關係的明確性,還應導引企業主正確看待僱用風險,避免濫用人事保證來轉嫁自身應負的責任。企業雇主應意識到,若受僱人因職務行為違法或失職,導致企業蒙受損失,雇主自身應承擔主要的風險控管責任,而不應完全依賴人事保證人來填補企業內部管理不善的漏洞。因此,企業應以徵信制度、內部監管機制及責任保險作為主要風險控管手段,而非單純依賴人事保證。即便企業認為人事保證有其必要性,也應將其視為短期保障措施,並於合理期限內適時調整,確保其合理性與合法性。
基於避免濫用人事保證制度,法律對於人事保證契約的存續期間做出嚴格限制。民法第756條之3明確規定,人事保證契約的最長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若約定期間超過三年,則自動縮短為三年。此外,若契約未明確約定期間,則視為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確保保證人不會長期無限制地承擔風險。雖然當事人得在期間屆滿後更新契約,但每次更新的期間仍不得超過三年,且更新須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防止雇主以口頭約定或默示方式延長保證責任。這樣的規範確保人事保證契約不會無限制地存續,使保證人有明確的責任終止時間點,避免因時間過長而陷入無法脫身的困境。
人事保證制定除應有明確其法律關係之內容之意義外,亦應導正其適當之發展方向,使僱用人正確認識到因受僱人違反職務之行為致企業可能招致之損害,事業單位主要應借助徵信及責任保險來預防或尋求保護,而不應將之轉嫁於人事保證人。即便認為有必要利用人事保證替代徵信,亦應有一定之時限。
是故,在不得不接受人事保證時,應給予法定之最長期限之限制,蓋在該期間內,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已取得充分之近身觀察之機會,逾該期限再將知人不明之風險轉嫁於第三人,自屬不該,又利用人事保證轉嫁受僱人違背職務之企業風險,往往會連累一個無辜的事業或第三人,這有害於社會安全。
人事保證契約係以將來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對於保證人極為不利,不可不設期間之限制,故爰明訂人事保證之期間及逾期縮短之規定,即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約定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法第756條之3)。但得更新之,雖更新次數無限制,但期間仍不能逾3年,且須於期間屆滿時始得以書面另行約定。
設置人事保證制度的核心目標,在於提供短期內的風險擔保,而非作為企業永久性風險控管機制。因此,法律賦予僱用人一定的時間來觀察受僱人的誠信與工作表現,並在合理期限內決定是否繼續雇用或改採其他風險控管手段。超過三年後,企業對受僱人的行為應已累積足夠的認識與評估,若仍將「知人不明」的風險轉嫁至第三人(保證人),則顯然有違公平原則,並可能對社會安全造成負面影響。此外,人事保證若被濫用,可能會波及無辜的保證人,甚至影響第三方的財務安全,使其因非自身行為而承擔無法控制的損失,這樣的情形顯然有違社會正義。
由於人事保證的對象是不確定的未來損害賠償債務,因此法律為保證人設立嚴格的保護機制。若保證期間過長,將會對保證人極為不利,因其無法預測受僱人在長期內可能發生的職務行為風險。因此,法律規定不得訂立超過三年的保證期間,即使當事人願意更新契約,也只能在期間屆滿時,透過書面方式重新約定,且仍須遵守最長三年的限制。這一規範不僅維護保證人的權益,也確保企業雇主不會將所有經營風險無限期地轉嫁給第三人。
此外,企業雇主在使用人事保證時,也應注意合理範圍與合法性,避免因不當轉嫁風險而影響企業信譽。過度依賴人事保證可能會造成企業內部管理鬆散,降低人力資源管理的嚴謹性,甚至可能影響勞動市場的公平性。因此,雇主應審慎使用人事保證,並輔以其他內部管理機制,如定期考核、職業道德教育、內部稽核機制等,來確保員工誠信履職,而非單純透過人事保證來降低風險。此外,企業應與保證人保持良好溝通,確保保證人清楚理解其權利義務,避免因資訊不對稱而引發爭議。
-勞資-人事保證-法定期間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1條=民法第75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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