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除了期限屆滿而消滅,還有什麼法定情形會消滅?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關係雖然是一種常見的法律約定,卻並非永久有效,而是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除了約定的保證期間屆滿外,若出現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與僱用人間的僱傭關係已終止,則人事保證關係亦隨之消滅。此外,僱用人對保證人主張賠償的請求權,亦須在法律規定的二年內行使,否則將喪失追償權利。因此,保證人及受僱人均應詳細了解人事保證的適用條件,避免承擔超過法律允許範圍的責任,並確保自身權益得以有效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人事保證關係的消滅,除了最常見的保證期限屆滿外,還有其他法定情形,導致人事保證契約自然失效,不再對保證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人事保證是一種基於信用的擔保機制,並且以受僱人具備履行職務的能力以及與僱用人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為前提。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當這些前提條件不復存在時,人事保證關係即告終止,無須再繼續履行相關責任。
 
民法第756條之7的規定,人事保證關係因以下四種情形而消滅:
 
保證期間屆滿:
人事保證契約約定的期限屆滿後,自動終止其效力。即使契約未明訂期限,依據法律規定,其有效期間亦不得超過三年,若約定超過三年,將自動縮短為三年。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保證人,使其責任不致於無限期持續。(民法第756-3條)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人事保證基於保證人的信用而成立,具有「專屬性」,因此一旦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即喪失擔保能力,保證關係也應隨之消滅。由於人事保證的特性與一般保證不同,因此其責任不得轉讓或繼承。
 
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受僱人作為人事保證契約的核心,若其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其履行職務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僱用人也無法再對其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保證關係亦隨之消滅。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人事保證契約與受僱人與僱用人之間的僱傭關係密不可分,當受僱人離職、被解僱、或因其他原因使僱傭契約終止,則人事保證的效力亦隨之終止,保證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此外,若保證人確實應負賠償責任時,僱用人應於法定時效內行使請求權,否則將喪失追償權利。即民法第756條之8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的請求權,適用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亦即如果僱用人自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權利,則該請求權即告消滅,保證人不再負責。
 
此外,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5條,於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仍須適用修正後的相關規定,但不適用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有關賠償金額上限的規定。因此,若保證契約成立於法令修正前,則保證人的責任範圍仍須依原契約內容來判定,而非受限於後續的法令修正。

-勞資-人事保證-法定消滅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2條=民法第756-3條=民法第756-7條=民法第756-8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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